畜牧场与肉品市场自卫防疫消毒措施[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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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一 畜牧場及肉品市場自衛防疫消毒措施 一、 偶蹄類動物畜牧場衛生管理作業規範: 動 物 健康 狀 況 是飼 養 成 功的 重 要關 鍵,要 使 動 物健 康 狀 況良 好 、 產 能 提 高、 縮 短 上市 日 齡 、減 少 醫 療費 用 , 有賴 疾 病 控制 工 作 的 確 實 執 行。 疾 病 控制 首 重 於預 防,其 後 才 是治 療,且 應 從日 常 落 實自 衛 防 疫 工 作 做 起, 這 些 防疫 工 作 包括 清 潔 、消 毒 、 免疫 、 驅 蟲及 疾 病 診 療 等 , 以防 止病 原 進入 動 物 體內 而 引發 疾 病 。主 要 實 施重 點 如 下: 1. 預

2、 防外 界 病 原侵 入 畜 牧場 內 。 2. 疾 病檢 疫 、 隔離 及 屍 體處 理 。 3. 偶 蹄類 畜 牧 場清 潔 消 毒。 4. 病 例 通 報 。 預 防 外 界 病 原 侵 入 畜 牧 場 內 : 1.1.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應設置圍牆,做為生物安全管制屏障。畜舍大門、 圍牆及柵欄須經常檢查、維修,以達門禁管制之目的。保留可監控 管理之出入口,並關閉其他出入口。 1.2.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應設於容易隔離、排水及通風良好之地點,以減 少各種病原之蓄積。 1.3.畜牧場應避免設置於交通要道(特別是動物集運車或運豬車時常經 過之道路)。 1.4.偶蹄類動物畜牧場出入口處,須有車輪浸泡和

3、噴霧之消毒設備。 1.5.畜牧場內之飼料槽及趕豬台等設施應設置於畜牧場靠近之道路外 圍,以避免裝運飼料及動物之車輛直接進入場內。 1.6.裝運飼料、動物之車輛需進場時,該等車輛均需經過消毒池或由場 內管理人員以噴霧消毒設備針對車輛輪胎及載豬台進行消毒後,始 得進入畜牧場。 1.7.畜舍內禁止非必要人員、車輛等進入參觀,司機或駕駛應禁止進入 畜舍,工作人員須執行更衣、換鞋、洗手消毒等步驟,再進入畜牧 場內。 1 / 20 1.8.工作人員避免兼任其他牧場之飼養、治療及屠肉販賣工作,並避免 至他場參觀訪視。 1.9.畜舍內不應混養其他畜禽動物或寵物,不同種動物應分群飼養,並 防範狗、貓、鼠及鳥類等

4、其他動物進入場內。 1.10. 兼營休閒娛樂之畜牧場,應避免旅客直接與飼養之動物接觸,並確 實避免旅客及其車輛接觸動物排泄物或廢棄物。如接觸動物,手及 衣鞋應完成清潔消毒,再予離場。 1.11. 隨時注意鄰近地區疫情,發現疑似案例應立即通報所在地動物防疫 機關。 2. 疾病檢疫、隔離及屍體處理: 2.1.種畜或仔畜須從清淨或熟悉畜群疾病狀況之畜牧場引進,並於未停 打口蹄疫疫苗前,確定來源動物已做好口蹄疫免疫工作( 口蹄疫尚未 撲滅期間 ),並將引入動物隔離飼養檢查。 2.2.引進之種畜至少須經 38 週之隔離檢查,於此期間密切觀察其健康 情形或進行相關疾病檢驗。 2.3.畜牧場內偶蹄類動物如發

5、生動物傳染病,應先劃定管制區,限制畜 群移動,並加強清潔消毒,管制工作人員進出,防止疾病擴散,並 依動物防疫人員指導予以後續處置。 2.4.發病之偶蹄類動物於隔離或治療期間,轉慢性感染後,應即撲殺, 以免疾病擴散。 2.5.死廢畜或撲殺之偶蹄類動物屍體不得任意丟棄,應先行消毒後,依 相關規定或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處理,如需化製,應俟化製車輛抵 達時,再移出進行化製。 3. 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清潔及消毒: 3.1.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清潔工作:使用適當之方式將動物可能接觸之飼 料、草(墊)料、排泄物、廢棄物、動物來源物質及其他污染物移 除,然後以清水或適當化學藥劑洗淨。 3.1.1.畜牧場應保持物品清潔

6、,帶有飼料、草(墊)料、污泥、糞 肥等衣鞋、器具及載運車輛皆可能攜帶病毒於場間傳播。 3.1.2.畜牧場應定期疏通溝渠,保持排水溝暢通,做好糞尿處理及 固液分離(固體發酵作成堆肥,液體進行好氧或厭氧醱酵處 理) ,減少空氣及水污染,減低蚊蟲孳生及疾病傳播。 2 / 20 3.1.3.所有接觸畜群或進入畜牧場之人員應於畜牧場衛生管理工作 紀錄簿上紀錄(包含時間) ,控管人員進出並回溯可能來源。 3.1.4.人員清潔: 1. 駕駛飼料車、燃料車、堆肥車及集乳車之人員屬高風險族 群,進行消毒前,應先將衣鞋上污物以清水或肥皂水清潔 乾淨。 2. 人員如需處理不同畜群之動物,應於不同畜群間,備有專 屬衣

7、鞋以供更換,並以肥皂水清潔手部。 3. 處理畜群或污染畜群排泄(糞尿)或廢棄物之人員,須以 肥皂水洗手,並以溫肥皂水清潔鼻孔。 4. 曾訪視畜牧場之人員回牧場前,應先完成自身衣鞋、載具 及器具之清潔。建議應先回家更新衣鞋,並以高溫清洗更 換之衣鞋。 3.1.5.載運車輛清潔: 1. 所有車輛於進出畜牧場之前後皆應完成清潔及消毒。 2. 輪胎、車下及車內可能攜帶病毒之部分,皆須完成清潔消 毒。 3. 載運車輛之行駛應避免行經糞泥或草(墊)料等,且於車 輛離去前,所有可見之糞肥、污泥或污染物須移除乾淨, 駕駛室內之踏墊、踏板及其空間亦須清潔消毒。 4. 運輸車輛於工作完畢或駛往畜牧場前,皆須完成清

8、潔消 毒。 5. 動物如以容器或貨櫃運輸,容器或貨櫃內部有否污染,皆 應進行清潔消毒,其外圍或載運工具任何部分如有污染, 方需清潔消毒。 6. 運輸工具之車輪、擋泥板及輪框等處有否污染,皆須清潔 消毒。 3.1.6.榨乳槽清潔:病毒可藉牛奶污染集乳設備,故需特別小心, 清潔時應注意避免損壞設備。 1. 定期將集乳系統管線拆除徹底清潔重組,進行牛奶輸送管 及牛奶槽清潔消毒。 2. 所有裝盛牛奶之容器、罐子、清洗盆及其他設備,應用清 潔劑徹底洗淨,然後以 2% 氫氧化鈉( NaOH )溶液消毒。 3 / 20 3. 集乳設備及存放牛乳的空間,亦須進行清潔及消毒。 3.1.7.畜舍於空出時須徹底清潔

9、,掃除屋頂樑柱及牆壁上之蜘蛛 網、塵埃,剷除地面、牆角之糞塊及飼料槽中殘餘飼料,並 用 3% 鹼水浸漬畜舍 12 小時,再以清水沖洗。 3.1.8.空欄時先以清水洗淨後,再以 3% 鹼水浸泡 2小時,再以清水 沖洗,俟畜舍乾後再以消毒劑噴霧消毒或以火燄消毒一次。 高床宜以高壓沖洗設備確實清洗乾淨後,再予消毒。 3.2. 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消毒工作: 3.2.1.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應有以下之消毒防疫設備: 1. 畜 牧 場 入口 處或 大門 之 消 毒池 或 消 毒踏 槽 。 2. 噴 霧 消 毒設 施。 3. 畜 舍 出 入口 之消 毒踏 槽 及 清洗 台 。 4. 防 鳥 圍 網設 施( 以豬

10、、 禽 畜牧 場 為 主) 。 3.2.2.車輛車輪消毒池之長度至少須有輪胎周長之1.5 倍長。 3.2.3.畜牧場及畜舍出入口消毒池或踏槽使用之消毒水,依消毒劑 說明指示每週(定期)至少須更新一次。每二星期更換不同 種類之消毒劑,以增強清除病原之能力。 3.2.4.人員消毒:入場前須完成人員清潔,或將工作衣鞋換為場內 專用之工作服 、膠鞋,用肥皂將手洗淨後 ,以消毒水消毒約 20 秒,膠靴踏入消毒槽中 20秒。 3.2.5.載運車輛消毒:如 3.1.5. ,司機或駕駛進入駕駛室前,亦須 完成個人清潔消毒程序後再予進入。動物如於運輸過程中死 亡,應儘速移除其屍體及其廢棄物或排泄物。負責清潔消毒

11、 運輸工具及器具之人員應確定所有廢棄物、排泄物及其他動 物來源物質均被處理、破壞或丟棄不被接觸。 3.2.6.榨乳槽消毒:如 3.1.6. 。 3.2.7.器具消毒: 1. 重覆使用之針頭及針筒於每日使用後,須以清水洗淨,放 入清水煮沸後可再次使用,每隻針頭以治療一胎或一欄之 動物為限。 2. 外科手術(如閹豬、疝氣等)使用之器械,應放置於消毒 液中,以保持衛生。 4 / 20 3.2.8.於偶蹄類動物飼養期間執行消毒,應先將糞尿沖洗乾淨後, 再以噴霧方式噴灑消毒劑。 3.2.9.供水系統(尤其是水塔)亦是消毒重點,應定期將水塔內水 排空,清除塔內污物,注滿清水後,加入消毒劑靜置約10分 鐘,

12、由管線末端將消毒水排空,再重新注滿清水清洗後,即 可重新供水。 3.2.10.偶蹄類動物畜牧場應配合全國每週三偶蹄類動物畜牧場 消毒日進行全場徹底消毒。 3.3. 疫情發生時之消毒: 3.3.1.嚴禁任何車輛進入畜牧場。如無傳播疫情之虞,車輛應停於 畜牧場外側,並避免駛近畜群。禁止人員參觀訪視他場,畜 牧場人行道及步道應關閉,以避免病原散佈。 3.3.2.工作人員入場前須將工作衣鞋換為場內專用之工作服及膠 鞋。 3.3.3.手以肥皂洗淨後,浸入消毒液中至少 20 秒,膠靴亦應踏入 消毒槽中 20秒。 3.3.4.空欄舍以 3% 鹼水浸泡水洗後,再用複方消毒劑消毒。水溝 中可放入適當鹼片消毒。

13、3.3.5.豬隻部分,可先以清水沖洗清潔,再以消毒劑噴霧至完全濕 潤,每週進行三次。 3.3.6.發病畜舍所用之各種器械(具)不可用於未發病畜舍,以免 散播疾病。 3.3.7.隔離區之畜舍 (欄) 在動物移走後,應以高壓沖洗設備清洗並 加強消毒後,再予使用。 3.4. 如何正確消毒: 3.4.1.消 毒 劑 之選 用: 選 擇 效果 廣 泛 ,生 效 快 且持 久 , 效 力及 滲 透 性強 , 毒 性 低 不 污染 水源,刺 激 及 腐蝕 性 小,不 易 受有 機 物、鹽 類 及 酸 鹼 度 影響,可 消毒 污 物 且能 抑 臭 之消 毒 劑,同 時 亦須 考 慮 其 價 格 。 3.4.2

14、.消 毒 劑 之稀 釋方 法: 5 / 20 例 : 某一 消 毒 劑有 效 稀 釋倍 數 為 500 倍, 如 欲配 製 可 有 效 使 用之 消毒 水 50 公 升 ,其 配 製 方法 如 下 : 50 公 升 =50,000 ml, 所 需 之消 毒 劑 原液 50,000(ml)/500(倍 )=100(ml), 取 消 毒劑 原 液 100 ml , 加 水 至 50 公 升 即 得稀 釋 500 倍 之 消 毒水 。 3.4.3.消 毒 時 機: 消 毒 作業 應 於 清潔 工 作 後( 清 洗 畜豬舍 後)執 行 ( 緊 急 防 疫消 毒時 除外 ) , 以避 免 有 機物 質

15、( 如糞 、 尿 )存 在 , 而 影 響消 毒劑 作用。消 毒 動 線 應依 清 潔 區至 污 染 區之 順 序 執 行( 如分 娩 種 豬舍 保 育舍 肥 育舍 場 區環 境 ),人 員 進 出 各 畜舍 前應 確實 消 毒 ,避 免 各 畜舍 間 病 原交 叉 污 染。 4. 病例通報: 如有發現疑似甲類動物傳染病疫情,應於24小時內向所在地動物防疫機 關通報,聯絡名冊如下表: 機關名稱電話機關名稱電話 基隆市政府海洋發展局02-24249414 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05-3620025 臺北市動物衛生檢驗所02-87897158 嘉義市政府建設局農林畜牧課05-2290357 臺北縣政

16、府動物疾病防治所02-29596353 臺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06-6323039 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03-9602350 臺南市動物防疫所06-2130958 桃園縣動物防疫所03-3326742 高雄縣動物防疫所07-7462368 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03-5519548 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家畜衛生檢驗所07-2237213 新竹市政府建設局農林畜牧課03-5234853 屏東縣家畜疾病防治所08-7224427 苗栗縣動物防疫所037-320049 臺東縣動物防疫所089-233720 臺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04-25263644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038-227431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所04-23869420 澎湖縣家畜疾病防治所06-9212839 彰化縣動物防疫所04-7620774 金門縣動植物防疫所082-336625 南投縣家畜疾病防治所049-2222542 連江縣政府建設局農林課0836-25348 雲林縣家畜疾病防治所05-5322905 二、 畜牧場衛生管理措施查核重點: 1.基本消毒設備:畜牧場應設置畜舍消毒設施(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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