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收费标准中评协[2021]199号-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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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评协2009199 号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 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评协2009199 号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 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评协2009199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 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 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 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

2、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 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 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 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 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 公布的 1992 至 2008 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 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 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 (一)计件收费

3、(一)计件收费 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 1100 以下(含 100)9-15 2100 以上1000(含 1000)3.75-6.25 31000 以上5000(含 5000)1.2-2 45000 以上10000(含 10000)0.75-1.25 510000 以上100000(含 100000)0.15-0.25 6100000 以上0.1-0.2 (二)计时收费(二)计时收费 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 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 : 300-3000 元/人小时 ;

4、 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 元/人小时; 注册评估师:200-2000 元/人小时; 助理人员:100-1000 元/人小时。 三、严密组织,认真贯彻。三、严密组织,认真贯彻。各地方协会要严密组织,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迅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 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督。各地方协会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具体收费标准 建议时,要严肃纪律,防止“制度打折”。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实施情况的跟踪监督,评估机构要按规定公示评估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违反规 定压价竞争。文件执行过程中遇有

5、问题,及时告知我会。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附:附: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 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 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

6、施的资产评 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 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 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 计时收费或计件与 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可以被评估资产账 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 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 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可按照完成资产评 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 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

7、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 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 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 定。 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政府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 制定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应当以资产评估服务 的社会平均成本、法定税金、合理利润为基础,并考虑当地经济发展 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对资本市场、社会公众的影响等因素确定。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应由资产评估 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协商确 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

8、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应当执行分支机 构所在地的资产评估服务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资产评估服务, 可以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 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 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 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 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 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9、内容。 第十三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 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 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 应当严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履 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 应当出具合法 票据。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 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

10、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政府 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 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 收费的; (五)不按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资产评 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可以向资产评估 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 资产评 估机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 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 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原国家物价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价费字 199262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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