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案例培训PPT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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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关系热点问题案例,热点一:一年内不签合同视为“终身制” 案例:25岁的小吕在航海路一家广告公司工作,公司始终没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他问过几次,得到的回答是“公司员工都不签合同”。,2,解答:赵明说,12月1日后,若用人单位在用工一年内都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双方已订下“终身”,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若单位拒签合同,劳动部门将按每人500元的标准处罚企业。 但需要说明的是, “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终身雇用制,更不是“铁饭碗”,员工患病、非因工受伤、确属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企业破产倒闭等,劳动合同也可以解除。,3,热点二:企业单方切断工龄无效 案例:20

2、07年12月14日,新郑一家大型企业要求几百名工龄在10年以上的合同工重签“劳务合同”,将职工工龄全部“归零”,部分职工由于拒绝签字被辞退。,4,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主动辞职”不改变“劳动关系连续”,企业单方让员工工龄“归零”无效。用人单位要想切断员工工龄的连续性,必须是员工离职,包括办理工作交接、停止发放工资和社保、办理失业手续、转移个人档案等。 只要员工继续在本单位上班,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企业采用职工“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改变劳动合同性质,但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员工工龄依然可以累计计算。,5,热点三:企业私定“秘薪制”不合法 案例:干汽车维修工的马师傅一个月能拿

3、1500元钱。可每个月的工资、福利分别是多少?这些他都不太清楚。而同样干维修活的几个同事,工资待遇都不一样。“为啥干一样的活,拿的钱却不一样?”马师傅问。,6,解答:2008年1月1日开始,薪酬标准员工将有“发言权”,企业必须向员工明确工资制度,不能再随意私自制定员工劳动报酬、劳动定额、保险福利等规章制度。职工在同一单位同岗位、同工种,付出同等劳动、取得同等业绩情况应按“同工同酬”标准。,7,热点四: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掏两倍赔偿金 案例:在一家医药公司上班的张先生,今年3月份不慎被汽车撞倒造成腿骨骨折,当张先生在家休息半年后,单位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张先生辞退,工资只补发到3月中旬。 “辞退我

4、有没有经济补偿?”“补偿标准又是多少?”张先生很是不解。,8,热点五: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该得到何 种赔偿,王芳是北京石景山人,城镇户口。2006年7月大学毕业应聘到北京天和广告公司工作,从事设计工作,月薪3000元。在去单位的第二个月王芳与该单位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6年8月1日到2011年7月31日。单位只是为其缴纳了医疗保险,其余的社会保险没有为其缴纳。2009年10月份,没有经过王芳同意,单位擅自把其工作岗位从设计部门调到了行政部门,王芳多次以调动工作岗位没有经过其同意为由,多次找该公司总经理解决此事,北京天和广告公司以王芳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为由,

5、单方面解除了与王芳的劳动合同。试问这种情况,王芳能采取何种补救措施或者获得何种赔偿?,9,解答:解答:就本案王丽应该得到何种赔偿,现解答如下:1、单位的做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因为没有经过和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是无权单方面对劳动者调岗降薪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该单位的相关的规章制度另有约定的除外,当然这些约定对劳动者有没有效力这里先不谈,暂且认为有效,这个问题下篇文章再讨论)。因此,王芳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仲裁的请求有两种,一是要求裁决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要求北京天和广告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二是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10,热点六: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案例:王某大学毕业

6、,应聘一家公司,公司人事部告知王某,先试用三个月,三个月后再签订劳动合同,王某欣然同意。不料一个月后,王某接到通知,告知公司不需要他再继续上班了。王某不理解,向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11,解答:王某与该公司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例中公司在没有告知任何理由的情况下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另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八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本

7、案例中公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也是错误的。 王某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2,热点七:双重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案例:张某系某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岗期间该企业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6年张某被一家外企聘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满后月工资2000元。2009年外企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张某提出支付加班工资、未订立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要求。遭外企拒绝后,张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认为其与外企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不服,诉至法院。,13,解答: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与两家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形式上的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目前法律关于非全

8、日制劳动者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又明确的规定,即允许非全日制劳动者可以同时在两家以上用人单位工作,形成多重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明确说明在“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与其他用人单位同时建立有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即规定了双重劳动关系下解除劳动关系的特殊规则。该条虽然仅是规定用人单位不同情况下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的情形,但其立法意旨却显然是在承认同时建立的劳动关系均

9、受法律保护的基础上作出的上述规定。如果同时建立的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未造成严重影响,则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就可以合法存续,受到法律同等保护。,14,热点八:企业可否与孕期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案例:A公司的女职员王某,多次无故旷工、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电脑干私活,严重耽误了公司生产进度。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公司对王某进行了警告和处罚共计七次,最终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此时,王某通知公司自己已怀孕并提供了相应证明,以此为由拒绝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咨询了蓝海集团的劳动关系专家后,仍按原定方案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关系。王某不服,诉至劳动仲裁部门。劳动仲裁庭开庭审理后,认定A

10、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判定王某败诉。,15,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即便是在女职员的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仍可与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的王某五次无故旷工数天,两次被人力资源部门当场抓到使用公司电脑干私活,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该公司员工手册中的公司规章制度。A公司的员工手册中明确指出:“公司员工若有两次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在劳动仲裁庭的审理过程中,A公司举证说明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让她阅读并签署了员工手册。同时,在每次的违纪处罚单上,也有王某的签字认可。劳动仲裁庭可依此推断,王某严重违纪的事

11、实是真实存在的,并且,根据A公司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行为的处罚措施,A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16,热点九:,案例:赵某从1979年到永泰化工厂工作,1997年赵某患病,经治疗2年未见好转。1999年4月医疗期满时,赵某已无法从事原工作,该厂为其调换了两次工作岗位,赵某仍不能胜任。化工厂遂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且拒绝给赵某任何带待遇。赵某认为化工厂不应解除劳动合同,且应给自己相应的待遇。,17,解答:本案涉及到法律问题:一是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二是用人单位能否因职工工伤而解除劳动关系。一、赵某和永泰化工厂之间的纠纷是一种劳动争议。二、永泰化工厂解除与赵某间的劳动关系于法有据。三、永

12、泰化工厂不予赵某经济补偿金不当。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活补助费。二是医疗补助费。实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是为了使劳动者在被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寻找新的工作以前,基本生活开支有必要的保障,或者继续其治疗疾病有必要的费用。经济补偿的实质是用人单位依法对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社会保障的义务。它不是赔偿金,也不是违约金。但并非所有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都可以享受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对因劳动者违纪违法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予经济补偿。,18,热点十: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认定,案例:T小姐自200

13、7年入职深圳市宝安区Y公司,T小姐与Y公司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07年12月31日到期之后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6月,T小姐因故从Y公司离职。之后,T小姐向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Y公司支付其2008年2月至2008年6月的双倍工资合计五千余元。,19,解答:本案中,T小姐提交的群主来访处理登记表是一个关键证据:如果T小姐确实在2007年12月31日离职,那么2008年6月Y公司的代表到劳动部门处理T小姐投诉时的申辩意见应当为“T小姐已经离职”,但是当时Y公司代表的申辩意见未提及2008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而在仲裁庭审中Y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2

14、008年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有违常理,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不予采信。,20,热点十一:未毕业不能签劳动合同,案例:小何是一名全日制高校应届毕业生,明年6月即将从大学毕业。由于如今的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学校也允许应届生在最后一学年尽快找到工作。今年11月,通过大型招聘会,小何得到了一家大型外企的青睐。可是公司的招聘负责人告诉小何,可能还不能签劳动合同要等他明年6月毕业后才能签。小何常听说一些学长在求职时由于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权益受到侵害的例子,于是非常疑惑,如果公司不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那明年6月前这段时间的工作公司是否会给自己购买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呢?,21,解答: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确定就业

15、意向后如何来维系呢,是否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就对双方缺乏保障呢?其实并非如此。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每年都会提供就业协议,供用人单位和应届毕业生确定用工意向使用。这份协议并非劳动合同,但充分保障了应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益。因此建议小何要求该单位与自己签订就业协议(协议可以向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办公室索要),防止时间长了双方的意愿发生变故 。,22,热点十二:员工跳槽并不都要履行竞业禁止义务,案例:2001年5月,刘某被A公司聘为总经理,合同期限未明确约定。2003年3月,刘某辞去了A公司的工作,2003年4月,A公司得知刘某去了同行业的B公司上班,职务是副总经理,负责产品的开发及市场营销。A公司即以刘

16、某充分了解和掌握了A公司全部产品、技术及相关的一切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刘某遵守公司法第61条的规定,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两年。 刘某则抗辩称自己未与公司签订过保密及竞业限制条款,也未向该公司以外的其他同行泄露技术秘密内容,其择业不应受到限制。A公司的诉讼请求最后未获得法院支持。,23,解答: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是否仍负有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劳动合同法23、24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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