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培训学校章程(最新版)新修订

上传人:l****6 文档编号:148926671 上传时间:2020-10-23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01.5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艺术培训学校章程(最新版)新修订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艺术培训学校章程(最新版)新修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艺术培训学校章程(最新版)新修订(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国务院 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民办非企 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办法 (试行)和民政部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 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名称:日照市五莲县恒艺艺术培训学 校。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注册地址:日照市五莲县。邮政编码: 262300。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在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 许可证后,立即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自觉接 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必须符

2、合国家法律、 法规的 规定,凡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行为,按相关法律责任接 受惩处。 第二章 性质、宗旨与办学类型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性质 : 本教育机构属自愿举办,从事业 余非学历教育,属于公益性、教育类民办非企业(法人)单 位 。 第七条 办学宗旨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 彻国家教育方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促进幼儿艺 术教育事业的发展, 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 本校通过艺术教育培 养幼儿对艺术活动的兴趣和爱好,使幼儿具备初步的审美能力, 发展幼儿艺术创造能力和表现能力 ; 使幼儿在体、智、德、美诸 方面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3、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 办学。 第八条 办学类型: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 第九条 办学范围:音乐、美术、书法、播音主持、表演; 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 60 人;办学的层次:学前儿童教育的初 级启蒙;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 第二章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条 注册资金:二十万元。本项资金来源:个人出资。 第十一条 资产性质:本教育机构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在教育机构存续期间, 所有资产由教育机构依法管理和使用, 任 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 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

4、计人员,会计与法定代 表人、主要负责人非亲属关系。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十四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 法规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或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 进行审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收 益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教育机构的建设、维护和 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属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者,由学校的决策机构 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 自该决定作 出之日起 15 日内,将其有关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对聘用教师、职员及其他从业人员 要签订聘

5、任合同,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 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本教育机构的资产和财务接受审批机关和登 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组织校务委员会,并享有表决权; (二)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学校校长; (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五)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剩余财产的清算。 (六)出资人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承担学校的债务。在学校办理 登记注册手续后,出资人不得抽回投资。 第四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四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

6、、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出资人和学校选聘的主要办 学人员共五人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并修改学校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校务委员会主任和委员; (三)选举和更换学校校长; (四)审议批准学校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批准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六)审议批准学校终止事宜; (七)审议批准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人召集和主持。 校务委员会委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校务委员会选举产 生。校务委员会主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

7、持校务委员会;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计划; (三)推荐校长人选; (四)检查校务委员会决议落实情况。 (五) 负责日常工作的检查、落实。 第二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 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两次, 临时会议由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方可 召开。 第二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必须有 2/3 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 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校务委员 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校长一名,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推荐,经 校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校长对校务委员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学校

8、全面工作,组织实施校务委员会决议; (二)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拟定学校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学校副校长、 财务负责人以及学校的管 理人员; (六)向校务委员会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代表本校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章程不得随意修改,若修改本 教育机构的章程, 须由决策机构提出, 并就拟修改的相关条款先 征询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意见后,再行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文本和决策机构通 过章程修改的决议、纪要等文件,3

9、0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报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条 本教育机构举办者的变更, 须由举办者提出, 在 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项目的变更(包括学校名称、 办学类型、办学范围、校长、注册地址、注册资金等) ,须按照 审批机关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变更项目涉及登记管理要求的, 应同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属于自行终止办学。 自行终止办学由决策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终止程序, 提 交终止清理方案, 报审批机关批准, 终止的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 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因资不抵 债无法继续办学, 属于非自行终止办学。 非自行终止办学接受审 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高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