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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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职业经理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推进金融产业市场 化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加强公司职业化企业经营管理人才 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明晰、奖惩分明、特点突出、流动有序” 的职业经理人管理模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精神,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职业经理人是指公司系统通过 市场化机制选聘和管理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 包括但不限 于企业专职董事长、 总经理 (总裁)、 副总经理 (副总裁)、 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和企业总师助理、 内设事业部 制经营部门负责人、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所属下列单位: (一

2、)市场化业务所占比例较高的; (二)确立市场化改革发展方向的; (三)其他因工作需要的。 第四条 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人才原则; (二)股权管理和人事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2 (四)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的原 则; (五)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 (六)分级分层管理的原则; (七)契约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系统职业经理人分为高级职业经理人和 中级职业经理人。 高级职业经理人包括企业专职董事长、 总经理 (总裁)、 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等企业经营班子成员。 中级职业经理

3、人包括企业总师助理、内设事业部制经营 部门负责人和省级分支机构经营班子成员等。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公司党组的领导下,具体 负责组织开展公司系统高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参与和指导各单位开展中级职业经理人的选聘和管理相关 工作。 各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 协助开展高级职业经理人选聘和管理相关工作,并根据本级 党组(党委)的安排,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中级职业经 理人的选聘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和各单位经营考核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参 3 与开展经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和各单位审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能 分工,参与开展有关纪律监督工作。 第三

4、章 职数和任期 第九条 公司根据精干高效、结构合理和运转协调的原 则,科学合理的设置职业经理人职数。 高级职业经理人职数设置与经营班子职数相同,经营班 子一般均由高级职业经理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对部 分经营班子岗位实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具体经公司党组研究 后确定。 中级职业经理人职数设置由各单位党组(党委)根据实 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上报公司党组研究后确定。 第十条 职业经理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任期限不超过 三年。中途补充聘任的,任期至本届经营班子届满。 任期届满,根据考核结果,经党组(党委)研究决定是 否续聘,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任免手续。 第十一条 初次聘任为职业经理人的,设立一年的试 聘

5、期。试聘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考核不合格的, 解除聘用。 第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或社会团 体兼职。因工作原因或特殊情况需要的,经公司党组批准后 4 确定。 第四章 选任条件 第十三条 职业经理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认同集团公司和公司发展理念和发展模式,具有强烈的事业心 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 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 熟悉国家有 关政策法规与相关行业、专业情况,有较为丰富的管理经验和 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 杂问题与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

6、新精神、市场竞争意识强; (三)具有较突出的经营业绩。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全面 出色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管理目标,在同类岗 位上取得优良的工作业绩; (四)具有较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 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 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 质。 第十四条 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下列任职资格: (一)具有八年及以上同类企业相关专业工作经历; (二) 具有同层级岗位任职经历, 或在下一级别岗位上任 职达到三年以上; 5 (三)具有相关金融行业从业资格证书; (四)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年龄不超过男 50

7、 周岁、女 45 周岁。 第十五条 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不受上 述第十四条规定的任职资格限制。 第十六条 凡具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情形 的,或具有违反有关党纪、政纪规定行为的,不得聘任为职 业经理人。 第五章 选任方式 第十七条 选聘职业经理人,主要采取公开招聘方式进 行,也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公开招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面向集团公司内外公布招聘职位、岗位职责、任 职条件及有关要求;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组

8、织考察或通过其他适当方式了解人选情况; (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七)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聘任人选; 6 (八)按照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备案 程序; (九)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 等,可采取委托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方式进行选聘。一般应 经过下列基本程序: (一)确定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薪酬待遇及有关要求; (二)确定人才中介机构,并与其签订委托协议; (三)对人才中介机构推荐的人选进行面试; (四)通过适当方式了解人选的有关情况; (五)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任用建议; (六)党组(党委)会讨论决定; (七)

9、 按照集团公司和资本控股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备案程 序; (八)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在职人员可平等参与职业 经理人的公开招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系统内在职人员被聘任为职业 经理人的,须与原单位解除人事行政关系和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章 组织考察和决定任用 第二十二条 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 应按照管理权限组 7 成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素质、 能力、业绩和廉洁从业情况。 第二十三条 组织考察工作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工 作方案; (二)考察组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相关领导

10、就考察工作 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和档 案、专项调查以及与考察对象领导、同事和下属个别谈话等 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四)考察时应征求所在单位人力资源和纪检监察部门 的意见; (五)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报党组(党委)会审 议。 第二十四条 考察组应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 成员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熟悉组织人事或有关业务工作 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 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五条 组织考察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 察文书档案。考察组成员应在考察材料上署名。考察材料必 须真实,

11、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下列情况: 8 (一)自然情况和主要经历; (二)素质、能力、业绩及廉洁从业情况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第二十六条 聘任职业经理人,应当由党组(党委)会 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履行任前或任 后备案程序。 第二十七条 按照规定需要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的,由 相关单位负责履行有关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决定聘任的职业经理人,按照管理权 限,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任前谈话和廉洁从业诫勉 谈话。任前谈话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进行;廉洁从 业诫勉谈话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主持进行。 第二十九条 职业经理人的任职时间一般自发文之日 起计算

12、。 第三十条 职业经理人应自任职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 书 和 岗位协议书 , 约定聘任岗位、 聘任期限、 目标任务、 劳动报酬和考核激励等各项权利义务。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采取定量为主、定量 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运用总结述职、业绩评定、 调查核实、民主测评和综合分析等方法,做到实事求是、客 9 观公正。 第三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按照管理权限实行 分层分级考核。 (一)高级职业经理人的考核评价由公司进行。 (二)中级职业经理人考核评价由各单位拟定考核办法 和方案,报公司党组审定后实施,考核结束后,相关考核结 果应上报公司备案。 第三十三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

13、考核评价分为经营管理 指标考核和能力素质评价两个方面,实行年度考评与任期考 评相结合。 年度考评一般在每年年底至次年年初进行,任期考评一 般与第三年度考评合并进行。 第三十四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应与公司签订年度和任 期绩效目标责任书 ,确定考评周期内的绩效目标和激励 约束规则,并作为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绩效目标责任书一经签订,一般不再做重大修改和 调整。特殊情况,经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遵循 效益优先、注重质量和量化考核的原则,侧重考核经济指标 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 经营班子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指标考核成绩按照所在 10 单位年度考核成绩确定;其他高级职业经理人根

14、据个人承担 的经济指标和管理任务完成情况确定考核成绩。 第三十六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素质能力评价遵循德才 兼备和定性考核原则,侧重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廉洁自律、 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和工作作风等个人综合能力素质。 素质能力评价采用 360 度综合测评的考核方法,由被考 核对象的上级、同级和下级及服务对象等进行测评打分。 第三十七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任期考核评价侧重对任 期内资产保值增值、企业经营发展质量和效益等方面的综合 评价,考核成绩由任期内各年度经营管理考核成绩加权汇总 计算得出,权重分布为 30%、30%和 40%。 第三十八条 高级职业经理人考核成绩等级评定。 (一)经营管理指标考核等级分为

15、A、B、C、D、E 四 个等级。考核成绩为 90 分及以上的,为 A 级;80-89 分的, 为 B 级;70-79 分的,为 C 级;60-69 分的,为 D 级;低于 60 分的,为 E 级。 (二)素质能力评价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 职、 不称职四个等级。 考核成绩为90分及以上的, 为优秀 ; 75- 89 分的,为称职;60-74 分的,为基本称职;低于 60 分的, 为不称职。 第三十九条 考核评价结果与高级职业经理人的年度 11 奖罚兑现相挂钩,并作为重要依据应用于高级职业经理人的 管理和使用工作。 (一)经营管理指标考核结果与年度绩效年薪挂钩。 考核等级为 E 的,绩效

16、年薪系数为 0; 考核等级为 D 的,绩效年薪系数为 0.6-0.8; 考核等级为 C 的,绩效年薪系数为 0.8-1; 考核等级为 B 的,绩效年薪系数为 1-1.1; 考核等级为 A 的,绩效年薪系数为 1.1-1.2。 (二)素质能力考核结果与任用和奖惩相挂钩。 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可以继续聘用; 考核结果为“一般”的,进行诫勉谈话; 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考核结果均为“一般” 的,以及连续三年考核结果在经营班子中均居于末位的,解 除聘用关系。 第八章 薪酬激励 第四十条 职业经理人实行年薪制。年薪总额参照行业 同等水平,结合所任职单位实际,经协商一致确定。 第四十一条 职业经理人年薪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构成。 (一)基本年薪是职业经理人正常履职的基本保障,一 般按年薪总额的 40%核定,按月平均发放。 12 (二)绩效年薪体现职业经理人的经营管理业绩,一般 按照年薪总额的 60%核定绩效年薪基数,并根据考核结果进 行核算。 第四十二条 职业经理人绩效年薪实行风险保证金制 度。年度考核结束后,绩效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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