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财建〔2021〕11号-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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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厦 门 市 财 政 局厦 门 市 财 政 局 文件文件 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厦财建200611 号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 项目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厦门新一轮跨越式发展的需要,维护发包人和勘 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我市财政性投融资 项目工程勘察设计费付费标准采用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下称“2002 年标准”)标准并 作适当下浮。具体是:在 2002 年标准下浮 20基础上,再 按不同工程类别作如下调整: 1、建筑、园林绿化工程再下浮 10; 2、水运工程再下浮 2

2、0; 3、公路、城市道路工程再下浮 15%; 4、其他工程再下浮 15 5、工程勘察再下浮 25; 6、工程测量再下浮 10。 该标准从 2006 年 6 月 1 日开始实施。厦门市计划委 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工程 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基20034 号) 同时废止。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性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计取办法的通知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性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计取办法的通知 2004-8-31【大 中 小】 发文单位发文单位:厦门市财政局 文号文号:厦财建200411

3、号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4-8-31 执行日期执行日期:2004-1-1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规范对实行建设 阶段代业主招投标后的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的计取标准, 根据 厦门市财政性投融资建设资 金财务管理办法 及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计取规定的 通知, 结合建设阶段实行代业主招投标的实际情况, 对我市财政性投融资基础设施项目前 期工作单位管理费的计取办法及标准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计取对象 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是指实行建设阶段代业主招投标的项目的前期工作单位发生的属 于管理费性质的开支, 计取对

4、象为实行建设阶段代业主招投标的财政性投融基础设施资项目 的前期工作单位。 二、计取方法和标准 为了保证我市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的开展以及政策的延续性, 对于管理费仍依据市财 政局厦财基9701 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取, 并将计取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前期工作管理费部 分列出单独核算。 为了更合理体现前期工作的难易程度, 前期工作单位管理费按不同项目类 型实行分段累计计取,计取标准如下: 序号 工程概(预)算 道路、市政工程() 桥梁工程等() 11000 万元910.08 210003000 万元89.6 330005000 万元78.4 450008000 万元67.2 58000 万元56 1、

5、湖岸护岸工程、海岸护岸工程、地上人行通道、地下通道的前期管理费按桥梁工程 标准计提。 2、建设项目涉及到跨行政区域的线状工程可按费用计取表在同等标准费率上增加 2, 并作为前期工作管理费。 3、征地拆迁与勘察设计工作的协调和管理事务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三、管理办法 1、为了确保项目后期工作单位的工作顺利开展以及相互间工作能衔接,前期工作单位 计取的管理费应先预留前期工作计取管理费总额的 20作为质量保证金,该项目完成招标 工作后支付 10,办理前期工作费用结算后再支付 10。 2、前期工作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单独设帐核算,专款专用,并严格控制管 理费的开支范围,管理费实行包干使用,超支

6、不补。前期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后应将有关材料 送交市财政审核所审核。前期工作费用经决算审核后,作为固定资产的组成部分,今后由代 业主单位一并移交给使用单位。 3、前期工作单位所计取的管理费的用途和其他管理办法仍按厦财基9701 号文件和厦 财基200239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4、建设阶段代业主招标的单位中标后,不再计取建设单位管理费。其建设单位管理费 包含在中标价内。 5、财政部门和前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 前期工作经费的作用,以防止挤占和浪费建设资金,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本通知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进行建设阶段代业主招投标项目尚未提取前期 工作费用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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