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2020年10月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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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 海 无 涯 EXW 某公司按 EXW 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 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1、 买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我方应拒绝。 2、 本案例涉及 EXW 条件下交货的问题,根据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 在 EXW 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 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 装。 3、 结合本案例,卖方在交货时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 付款,并没有说不符合合同规定,由此说明,在合同中并无有关货物包装的规定

2、, 根据惯例,故买方以此借口拒付货款和提货理由是不充分的。,FCA 我国江苏某食品进口公司公司在某年 3 月与越南金兰市某出口公司签订了购买 2350 公吨咖 啡豆的合同,交货条件是 FCA 金兰每公吨 870 美元,约定提货地为卖方所在地。合同中规 定,由买方在签约后的 20 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 25%作为定金,而剩余款项则由买方在收到 货物之后汇付给卖方。合同签订后两星期内,买方如约支付了 25%的定金。当年 5 月 7 日, 买方指派越南的一家货代公司到卖方所在地提货,此时,卖方已装箱完毕并放置在其临时敞 蓬仓库中,买方要求卖方帮助装货,卖方认为货物已交买方照管,拒绝帮助装货。两日后买

3、方再次到卖方所在地提货,但因遇湿热台风天气,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300 吨咖啡豆 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部分受损,买方以未收到全部约定的货物为由,仅同意支付 40% 的货款,拒绝汇付剩余的 35%的货款。于是,买卖双方产生争议,经过协商未果,因此, 买方于当年 7 月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南方某分会提出申诉。试问:(1)根据2000 通则的规定,卖方的交货义务是否完成?(2)买卖双方孰是孰非?(3)仲裁机构将如何 裁定? 答案要点 本案例主要涉及到 FCA 术语中风险转移地点的问题。按照2000 通则的解释,在 FCA 术语下,根据2000 年通则的规定,交货在以下时候才算完成:(1)若

4、指定的地点是卖方 所在地,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时;(2) 若指定的地点不是卖方所在地,而是其他任何地点,则当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 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或由卖方选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的处置时。(3)若在 指定的地点没有约定具体交货点,且有几个具体交货点可供选择时,卖方可以在指定的地点 选择最适合其目的的交货点。本案例中卖方公司应负责在其所在地将货物装车后交付给买方 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才算完成交货义务。,1,2,学 海 无 涯,FCA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 商出口手表一

5、批,货价 5 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 8 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 款。我出口企业于 8 月 31 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 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 9 月 2 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 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 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 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印商应该付款。因为FC

6、A 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上海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 间为 8 月 31 日,符合合同 8 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 该付款。 FCA 案情简介: 新加坡A 公司与马来西亚B 公司订立FCA 合同,购买 500 吨白糖,合同约定提货地为 B 公司所在地。2000 年 7 月 3 日,A 公司派代理人到 B 公司提货,B 公司已将白糖装箱完毕并放置在临时敞蓬中,A 公司代理 人由于人手不够,要求 B 公司帮助装货,B 公司认为已履行完应尽义务,故拒绝帮助装货。A 公司代理人 无奈返回,3 日后A 公司再次到B 公司所在地提走货物。但是,

7、在货物堆放的 3 天里,因遇湿热台风天气, 货物部分受损,造成 10的脏包。问:该损失应由哪一方承担? 要点评析: FCA 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 方不负责卸货。 可见,在本案中,B 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B 公司应负责装货。A 公司在 3 日后 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 B 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 切风险仍应由B 公司承担。,3,学 海 无 涯,CPT 我出口某公司与法国外商签订 CPT 出口谷物 30 万公吨的合同,合同中约定货到巴黎。不久, 对方开来了目的地

8、为巴黎的信用证,卖方遂将以备好的货物包装完毕,与船公司、铁运公司 签订了运输契约,并及时通知了买方。鉴于海上风险相对较大,于是,买方办理了海运保险, 货到目的港时依然完好,但在铁路运输途中,由于这家铁运公司所派的集装箱年久欠修,箱 顶因锈蚀而不防雨,恰正值连阴雨天气,致使大部分谷物被泡,已无利用价值。买方提出, 船公司是卖方联系的,合同中又约定是货到巴黎,现今,卖方所交货物已无价值,全部责任 应有卖方承担,买方想提出索赔。卖方以出现此种情况皆是由于铁运公司的过失所导致,理 应油田运公司赔偿为由拒绝向买方赔偿。 因为是 CPT 合同,是货交承运人,买方应办理保险,此案中买方虽然办理了海运保险,但

9、 在目的港到目的地的这段距离买方还应该投保险。因为是 CPT 卖方只负责成本和运费把货 物交给承运人,保险不在卖方的义务范围内。铁路公司的集装箱年久失修显然存在重大过失。 此案的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因为买方没有买保险,还因为 CPT 合同是卖方承担货交承运 人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船运和铁路公司不负责,因为他们只承 担运输的责任,这里显然货交给了买方手上,不承担责任。 CIP 案情简介: 我方按CIP 南京条件进口 10 公吨化肥,其经海上运输,抵达上海港后转为公路运输运至南京。我方受 领货物后,卖方有求我方支付货款和公路运费,请问卖方行为是否合理? 要点评析: 不合理。

10、因为CIP 南京,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并支付运费到南京,因此卖方只需支付货款即可。 CIP 我国某出口公司与土耳其外商以 CIP 方式订立了一份出口合同,签订合同后,我 方积极备货并包装,同时,我方与“中亚”国际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契约,“中 亚”承诺为我方提供“门到门”的全程运输服务,并责成“中亚”公司对此次运 输上了保险。对方也及时开出了信用证。我方在规定的交货日期前,将包装好的 货物装上了“中亚”运输派来的运输车。但是,买方告知,货物并没有在预计的 日期抵达土耳其。于是,我方向“中亚”公司核查,货物的确在起运地点,我方 装货的运输车上丢失。于是,买方以运输合同是我方订立,运输工具也是我方提

11、供,而货物的丢失也是由于运输造成为由,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找到“中亚” 运输公司,希望能够协商解决,“中亚”声称自己并无责任。因为当日的载货司 机也是他们在几天前,由于公司临时继续用人而招聘的临时工。就连卡车现在也 不只去向,此种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我们也正在通过公安机关寻找此人。你 们及时追究责任也应该追究此人的责任而与“中亚”无关。请问,我方该如何处 理此事? 此案的责任显然也是由买方承担,因为 CIP 合同规定卖方承担货交承运人为止的一切风险 和费用,货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4,学 海 无 涯,5.CIF、FOB、CFR 不再适用于任何集装箱形式的货运方式; 在这种规定下

12、,CIF、FOB、CFR 只能适用于散装海运货物。这种排除规定 的初衷是考虑到集装箱装船和卸货成本比较低,装卸集装箱的“Cost”与装 卸散装货物(例如煤、沙、油)的“Cost”不能明显分别开来。但笔者认为, 这样的理由有些牵强,在实际交易中很难被大家接受。好在我们公司的产品 一般不会使用集装箱发货,所以影响不会太大。 三、Incoterm 2010 应用技巧略记 Incoterm 作为一种交易规则,是可以由交易双方在意思自治的前提下 加以修改的,特别是在 11 中贸易术语未能涵盖的贸易细节上,只要稍加增 减,就可以达到画龙点睛的效果,使用起来非常方便。冯律师介绍了两个 经典的贸易术语修改案例

13、,对我们在将来修改条款以使之利于己方有很大 的启发: 上面提到的FOB 已经不适用于集装箱形式运输,但偏偏有时候我们又非要 使用类似货到船上交付的交货方式,那怎么办呢? 细心观察我们就可以发现,其实FOB 和FCA 仅仅相差一个THC(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的支付问题,根据这一差别,我们可以在集装箱海运中 可使用FCA 术语并增加“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 by Seller”条款来代替 FOB,就能很好解决 FOB 不能适用于集装箱的问题; CIF 条款中,保险由卖方负责支付,但如果装船前发生货损,理论上风险由 卖方承担,但卖方购买的保

14、险是否涵盖了装货前风险? 理论界将 CIF 中的保险分成两种形态,即 1)覆盖从卖方工厂到买方工厂的 所有风险,即我们经常提到的“warehouse to warehouse insurance”;2) 仅覆盖从装船后到买方工厂的风险,即,排除从卖方工厂到装船前的风险。 根据冯律师的实务经验,各个保险公司有不同做法。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如 果是卖方,就加上“Insurance cover from warehouse to warehouse”条款,避 免分歧。 实务中,当国内贸易使用 Incoterm 2010 时,也会出现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 款,并加上“Local delivery”的字样以

15、区别国际货物贸易。在这样的贸易方 式中,很容易出现这样的矛盾:L/C 开证时使用的 Incoterm 术语风险转移界 限与贸易主合同中规定的货权转移界限不一致,一旦发生贸易纠纷或者货 损,保险公司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合同进行赔付解释。为避免这样的情况, 冯律师建议在使用 Incoterm 2010 之后,内贸使用贸易术语的L/C 开证都加 上“delivery in accordance with main contract”,即以主合同货权转移时为 最终风险转移条款。,学 海 无 涯,DAP 例如中国清远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DAP 术语成交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 2 月 20 日交货。1 月下 旬中

16、国清远公司的货物装船驶向目的港。此时买方要求货装船后卖方将全套提单空邮卖方以 便买方及时凭以办理进口通关手续中国清远公司即以照办。由于海上风浪过大船舶迟到几天 才到达目的港遭到买方降价要挟经过争取对方才未予以追究。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对卸货费用 由谁负担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议。最后由中国清远公司负担卸货费用但中国清远公司却蒙上 了不小的损失。,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出口方来说 D 组术语存在许多可预测的以及不可预测的因素D 组术 语的费用、风险、责任最大业务环节最多贸易情况最为复杂交货时间难以掌控进口方的不合 作以及失去货物控制的可能出现进口方的信誉不良或支付能力不强承运人的信誉不佳不同 的国际贸易惯例和贸易做法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可能出现个别商人滥用国际贸易惯例合同或 信用证存在软条款。因此如果要选用 D 组术语就必须充分了解这组术语的风险并采取相应 的措施将风险降低到最低的限度。此案中尽管采用了DAP 卖方不用承担卸货费用但合同中 最好明确规定卸货费用由谁承担。虽然按照按2010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应该 由买方承担卸货费用但最终却由中国清远公司承担。主要是该进口国的习惯做法是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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