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与认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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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第一章 税务登记及认定管理第一节 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新中国建立以来,税务登记始终是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重要制度。1950年政务院颁布的工商业税、货物税等税种的各个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对税务登记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税务登记制度很快得到恢复。1982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办理税务登记的通告,在全国围进行了一次全面的税务登记,从而进一步健全了税务登记制度。1986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再一次对税务登记作了统一规定。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征管法在总结经

2、验教训的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对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围、容、程序、管理等作了统一规定。2001年5月1日的新征管法将原征管法中税务机关审核发证的期限以法律形式作了规,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工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纳税人在银行办理开户要持税务登记证件,并将其全部向税务机关报告等容,通过法律形式作了明确。这些规定使我国税务登记制度更加完善、健全和规,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监控和户籍管理,减少漏征漏管户。一、税务登记概述(一) 税务登记概念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经济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收管

3、理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征纳双方法律关系成立的依据和证明,也是纳税人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我国税务登记制度大体包括以下容:开业税务登记制度、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制度、停(复)业登记制度、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制度、扣缴税款登记制度、出口退税登记制度等。(二) 税务登记的意义税务登记的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和监控税源,合理配置征管力量,组织征收管理活动。通过税务登记,便于税务机关掌握辖区纳税人的基本情况,了解税源的分布状况,合理地调配征管力量,建立科学、严密的征管组织,实行源泉控制,防止漏征漏管,保证税款及时入库。通过税务登记,还可以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制定税收

4、政策和管理措施,为税务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2、有利于增强纳税人税收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税务登记,建立了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正常的征纳工作联系,也在法律上确立了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有利于检查监督,并依法享受税收政策上的帮助和指导,使从事的合法生产、经营、领购发票、申请减税免税等权益依法得到应有的维护。(三) 税务登记应遵循的原则 办理税务登记是为了建立正常的征纳秩序,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第一步。为此,办理税务登记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普遍登记原则。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是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掌

5、握税源分布和变化,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偷逃税的重要手段。 2、特定主管的原则。税务机关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税务登记管理权。 3、属地管辖的原则。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对税收管理权限明确规定由哪一级税务机关管理的纳税人,应向指定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及时准确的原则。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及时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不得拖延、误期;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实事地填报各项登记事项,并如实回答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 5、不重复登记的原则。纳税人只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6、每个主管税务机关只核发一份税务登记证件,而不是分税种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四) 新征管法有关税务登记规定的变化2001年5月1日实施的新征管法与原征管法相比,进一步加强了税源监控,规定了部门配合,提高了税务登记的法律地位。容增加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1、法律上明确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限原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日,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规定了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期限,但没有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多长期限办理完毕。一些税务机关可能拖延办理时间,给纳税人带来不便。新征管法明确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

7、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将原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要求税务机关自受理申报到审核发证的期限以法律形式作了明确,既明确了纳税人应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又规定了税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报之日起30日办理完毕税务登记事项,从而加强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对税务机关的监督。这里有两个时限需注意:第一个时限是,纳税人申报时限,即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需要申报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对

8、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此期限没有申报办理的,税务机关发现后,要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满后,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将提请工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值得大家注意的是,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申报成功,即需要纳税人提供的资料等是齐全的,税务机关已接受其中报。所以,在领取营业执照30日,税务机关已接受其中报。而不是只要在30日提出申报即可。第二个时限是,税务机关审核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限。按期申报是指税务机关初审其申报资料齐全、同意受理申报的日期。同意受理申报后,税务机关要检查其申报是否真实,有些登记要至申报的地点进行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记件,不符合的退回重新申报。2、规定工商登记情况定期

9、通报制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巨大的差距是长期以来困扰税务管理的一个难题,原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以后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而纳税人往往只办营业执照不办税务登记,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必须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共同控管的具体规定,造成在实际管理中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脱节,致使一些纳税人只办理工商执照不办理税务登记,逃避纳税,工商登记户数远远大于税务登记户数。在新征管法中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这样将本由纳税人办理的事,由政府机关来承担,同时通过信息交换;掌握纳税人的情况。这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举措,规定了工

10、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加强税源监控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改变了原来由税务部门单方以协作、磋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的被动局面。工商行政机关向税务机关通报信息的期限和方式将在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3、强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制对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都必须依法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纳入日常税务管理。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是经济迅速发展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新税制实施后,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数量也同步增加。个人所得税税收总额比重逐步增长

11、,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社会分配功能也日益明显增强,要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必须有赖于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的源泉控管。而原税收征管法没有将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登记管理纳入法律约束的围,致使扣缴单位责任不清,义务不明,不履行义务,税务机关难以控制,造成扣缴税款大量流失。所以,在新征管法中增加了扣缴义务人应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规定,其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4、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办理银行开户制度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凭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纳税人开户对加强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收征收成本、保证财政收人尤其重要。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在这个环节通过立法,要求纳税人凭借税

12、务登记证办理开户,并向税务机关报送开户情况,能够保证绝大部分纳税人能到税务机关主动办理税务登记,为税务机关加强税源控管提供了有力保障。新征管法中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和其他存款,并将其全部向税务机关报告。”鉴于许多偷税逃税的纳税人,通过在金融单位多头开设,逃避纳税监督和检查,如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开户的同时登录税务登记证,这一问题将得到有效解决,这种做法在许多国家也有成功经验。目前,我国税务登记证件,采取两种编制制度: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采用公民;对企业、单位纳税人采用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统一代码。具有惟

13、一性和很好的跟踪、识别功能。实行储蓄实名制以后,由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与公民一致,这部分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将得到有效监控。(五) 税务登记管理的部门配合1、税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配合制度征管法款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这是加强税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加强税源监控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职责。为依法确保各级工商、税务部门之间的密切联系、协调配合,提高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户源监管的质量和效率,必须依照征管法的规定,通过建立定期通报或工商、税务互管联网协作制度等方式,加强对税务

14、登记的户源监管,真正达到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目的。改变了原来由税务部门单方以协作、磋商方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情况的被动局面。(1) 协调配合的原则:各级工商、税务部门建立定期通报或互管联网协作制度应遵循因地制宜、协作互利、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原则。(2) 协调配合的目标:通过建立定期通报或互管联网协作制度,进一步增进工作联系,加强协调与配合,及时交流、传送户源动态,共同采取行之有效措施,提高户源监管的质量和效率。(3) 户管联网协作管理的主要形式各级工商、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通报及户管联网协作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传送户源动态,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管清册(或数据

15、库)应定期交流;对工商、税务登记的新开户、变更户、非正常户、注销户清册(或数据库)应定期传送。具体的户管联网协作管理可因地制宜采取以下况种共管方式: 动态监管。工商登记管理系统与税务登记管理系统在软件兼容、计算机联网数据共享的基础上,实现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自动化动态监管。 静态监管。工商、税务部门在单机联网、专线联网、定期定向传输户管数据的基础上实现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手工静态监管。 协作监管。工商、税务部门通过定期拷贝户管数据、定期交流户管资料的方式实现对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协作监管。 互助监管。工商、税务部门通过在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过程中互相代发“税务登记须知”、

16、“工商登记管理须知”等宣传提示材料,实现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互助监管。 联合监管。工商、税务部门通过派驻干部联合办公、联合发证、联合注销、联合核查的方式实现工商登记户与税务登记户的联合监管。2、税务部门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配合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和其他存款,并将其所有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从而依法明确了银行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纳税人开户的法律规定,这对加强税源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降低税收征收成本、保证财政收入十分重要。在银行开设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在这个环节要求纳税人凭借税务登记证办理银行开户,并要求将全部向税务机关通报,而且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这个法律要求能够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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