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财务管理细则-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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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绥棱县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细则绥棱县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绥棱 县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绥棱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 额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办学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财务管理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 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杜 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预算执行过程进行 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资金管理,

2、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如实 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教育体育局领导以及财政、审计、纪 检、监察、税务、物价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2 第三条 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建立财 务组织,设主任(财务副校长)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二节 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一条 学校必须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 法规,执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

3、财会法规和财 经纪律。 第二条 教育体育局对学校财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思想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理财水平。 第三条 各校要建立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务行 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校的重大经济事项要由班子集 体决定,校长要审阅签批上报的各类数字、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 指导性意见。 第三节 后勤主任(财务副校长)的岗位职责 第一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 检查各项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 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及时书面报告校领导。 第二条 审核学校的会计原始凭

4、证,检查是否符合会计工作规范 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税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 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 3 第三条 按时向校长提供财务会计资料, 如实反映学校经营情况 ; 负责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就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差异分析, 按时做好月度财务核算,对月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四条 审核记账凭证,审核或编制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编写财 务分析报告,按时上报。 第五条 严格审核学校的各项费用开支,审核学校收费是否符合 物价管理规定,协调与当地税务、物价部门、财政、银行等部门的 往来关系。 第六条 协助总务处及组织财务人员对学校的资产(包括现金、 固定资产、

5、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其它财产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 期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第七条 在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各个部门的关 系,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好学校领导,当好家,理好财。 第八条 做好资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总务处,落实好学校资 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学校各科室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第九条 安排指导财务人员工作,组织学校财务部门每月召开一 次工作小结会,总结学校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高财务 管理水平。 第四节 会计工作职责 第一条 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 的各项财务政策、法规和制度。 4 第二条 负责单位财务、账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和管

6、理工 作。 第三条 做好单位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四条 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发 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五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账、记账、报账工作,全面、 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会 计信息。 第五节 出纳员工作职责 第一条 在校长和主管主任的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 理工作。 第二条 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有较高的思想素质、 业务素质、心理素质和较强的服务意识。 第三条 加强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工 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四条 认真及时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 的

7、收付工作。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 抵制。 第五条 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 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5 第六条 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 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做好现金收付日 结单,月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七条 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工 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保 留账外公款。 第八条 认真管好各项单据凭证,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机 密。 第三章 基础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处理程序 第一条 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

8、骤和方法进行。根据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 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 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二条 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 证。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 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申购单和验 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报 销等。出纳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 财务处理程序: (一)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6 (三)根据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 (

9、四)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明细分类账 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 行对账单核对。 第二节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一条 财务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各类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财 经制度; (三)教育体育局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 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四)学校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及内部各种经济、业务计划等。 第二条 财务监督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预算执行的进度 与计划是否相适应,是否能够及时合理地调整; (二)各种收入的计划性、合规性,是否及时入账,是否全额 纳入预算管理;

10、(三)各种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计划收支,是否履行审 核和批报手续; (四)货币资金、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的领用、购建盘点情况; 7 (五)负债的规模,各种应缴款项有无及时足额解缴,债务是 否及时结清,债务是否在可控范围内; (六)国有资产是否流失,专用资金是否专款专用,结余资金 的分配情况; (七)有无乱发奖金福利、挥霍浪费、贪污盗窃等问题; (八)其他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第三条 财务监督工作由教育体育局、相关科室及学校按照各自 的分工,各司其职。组长由教育体育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财 务的副局长、教育纪检书记、各学校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

11、纪检室 股长、督导室主任、财审股股长、学校主管财务副校长组成,办公 室设在教育体育局财审股。每月不定期的对学校所有经济活动进行 审计、监督。 第四条 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管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 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管预算的安排和执行情况;有权监管资金 收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对 于监管检查出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节 内部牵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保证 会计资料的准确可靠,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财务管理必须实 行内部牵制。基本要求是:任何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由两 人或两人以上或部门

12、参与。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使下级受上级 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制约。 8 第二条 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的 原则进行管理。 每项业务经办人员相互牵制, 相互制约。 出纳、 记账、 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收入、 费用、 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 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资产核算 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分离; 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第三条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并 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由

13、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 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节 财务审批制度 第一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财务室负责 人负责;批报由学校校长担任,实行“一支笔”批报。审核和批报两项 工作不得兼任。 第二条 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首先要办理经办 人、 证明人、 验收人等签名手续, 然后把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所有凭证, 如物品申购单、入库单、工程决算书、购物清单等原始资料附在原 始凭证后报审核人审核,最后由学校校长批报。 第三条 学校购置设备、校舍维修必,需由校长办公会集体研究 讨论决定,报请教育体育局批准

14、,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标法、绥棱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组 9 织实施;其它一次性项目支出 5000 元以上,上报教育体育局审批, 报送财审股备案后可自行采购。 第四条 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人 员严格把关。审核和批报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承 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节 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原始记录的基本内容。 (一)原始记录名称; (二)填制日期; (三)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 (四)原始记录编号; (五)经济业务内容; (六)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量单位; (七)经办证明、验收和审批人的签章等。 第二条 原始记

15、录的格式按财政部门具体管理和核算的要求执 行。各种原始记录要由业务部门和总务部门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 查其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三条 原始记录的填制必须符合要求。 (一)填写的内容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反映的经济业务符合 实际情况; (二)各种内容要按规定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 人员签字盖章;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 10 (三)文字简明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 个写清楚,不得连写,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 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 (四)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在发生错误作废时, 应加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

16、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 (五)不得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 经办人印章; (六)原始记录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七)原始记录记载后按财务管理规定科学保存,不得遗失。 第六节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条 库存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分, 必须及时送存银行。调整库存现金限额需由总务处提出申请,报主 管校长批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二条 收取大额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三条 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或利用 账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更不得将学校的现金收入以个人 名义存入银行。 第四条 从银行支取现金,出纳员应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现金收 入必须当日送存银行, 不得将当天收取的现金直接用于支付, 即 “坐支” 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11 第五条 出纳人员每天必须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逐笔 序时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将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和日记账上 的结存数核对,保证账实相符,如有差错,即时查明原因。 第四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校收入是指预算内外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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