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期及复验期解释(2020年10月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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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新版GMP 中对物料和成品药的“有效期和复验期”的相关规定 在新版GMP 中,与物料和成品“有效期和复验期”有关的条款多达 7 条。 在化学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仓储区物料的状态标识中,必须标注“有效期或复 验期”见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二节 原辅料 第 112 条(4);物料要按照“有效 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应当及时 复验见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二节 原辅料 第 114 条;只有经质量部批准放行并 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用于生产见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二节 原 辅料 第 113 条。 另外,经批准回收,在回收处理后的产品应按回收处理中

2、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日 期确定有效期见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 第七节 其他 第 113 条。 在新版GMP“第八章文件管理”中明确规定物料质量标准的内容要包括 “有 效期或复验期”第 165 条(五);成品(包括化学原料药和制剂)质量标准的 内容要包括“有效期” 第 167 条(七)。 在国际上,制药行业一般是将原料药和成品药的 GMP 要求分开制定的,原料药 执行Q7;而我国 GMP 中包括了原料药和成品药(大家一定要注意其中的差别)。 二、国内、外对化学原料药使用期限相关规定上的差别 在我国,对化学原料药和制剂的使用期限(或称之为保证质量的期限),均只有 有效期一种提法。而在国际上,化学原料药的

3、使用期限有:有效期(失效期)和 复验期三种定义。 在ICH Q7 中,对于原料药引用了失效期、有效期和复验期三个概念。ICH 对其 明确做出了定义:,1,2,“失效期:原料药包装容器/标签上注明的日期,表示原料药在规定条件下贮存 时预计可保存的时间,超过这一期限原料药不应当被使用”。 “有效期:标识于原料药的包装或标签上,表明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在该日期 内,原料药的标准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并且超过这个日期就不能再使用”。 “复验期:为确保物料仍可使用而对原料药进行重新检验的日期”。 通过对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失效期和有效期二者概念的内涵是相同 的。 通常有效期(或失效期)和复验期只需要指定一

4、个即可,并且对于原料药来说, 更倾向于使用复验期而非有效期(依据见 Q7a 11.61)。 国际上,在原料药中,到底是使用有效期(或失效期)还是复验期?关键在于原 料药是否稳定:对于大多数原料药推荐使用复验期,但是对于生化制品或部分抗 生素类产品,由于其性状通常不稳定,应使用有效期(或失效期)依据见 FDA guidance:drug substance chenmistry,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 information(VICH GL3)。 对于规定了有效期(或失效期)的原料药,超过有效期(或失效期)后就不得再 使用;对于规定了复验期的,只要复验合格,就一直可以

5、使用下去(依据见 FDA guidance:drug substance chenmistry,Manufacturing and control information)。 通过Q7 与我国新版GMP见第十四章附则 第 312 条(十一)对“复验期” 定义的比较,我们可以发现,国内外对“复验期”作出的定义的内涵并不完全相 同。 三、关于复验期,3,我国新版GMP 给出的复验期定义是:“原辅料、包装材料贮存一定时间后,为 确保其仍适用于预定用途,由企业确定的需重新检验的日期”见第十四章 附 则 第 312 条(十一)。 我国新版GMP 中,所说的“复验期”是指化学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中所用到的 “

6、原辅料、包装材料”。而大家在 ICH 或 FDA 相关文件中看到的“复验期”适 用于化学原料药。 对于有明确有效期(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批准,生产厂家明确标识在其说明书或 包装标签上的有效期)的物料和成品药就不存在复验期。 在我们原料药或制剂生产中用到的某些物料,如部份化学品、中药材、中药饮片、 外购提取物、个别辅料及包材等是没有明确有效期的,制药企业就必须自己制定 物料的贮存期限,即复验期。 可见,新版GMP 中的复验期主要针对的是“生产方未规定,使用方(药企) 自定贮存期限的物料”,其目的是为了确认物料质量变化情况,以确保良好的工 艺过程控制和最终产品质量。因此,它属于企业的质量监控措施,根

7、据各品种不 同,由企业自行确定期限。 四、物料、成品药和回收产品有效期或复验期的确定 有效期首先是和质量标准相关联的,同时,还与其使用用途相关联。对于 这两个与有效期相关联的指标,完全可以从关键质量属性(CQA)的角度来讨 论(此处不再展开谈了)。 有效期是根据稳定性实验或历史数据而确定的,正常情况下,到有效期之后,产 品会不符合质量标准。,4,而企业对原辅料、包装材料复验期的首次确定,多基于经验判断,有必要进行相 应的稳定性研究,或积累检验数据,以实现持续改进。 (一)对于物料、成品药(包括化学原料药和制剂)有效期的确定 明确标识在其说明书或标签上的物料、化学原料药和制剂的有效期,均应该是根

8、 据稳定性实验或历史数据而确定下来的。 回收产品经过处理后,其关键质量属性(CQA)有了全面改进和提高,能够确 保符合质量标准,保证它能够被安全的使用。此时我们认为可以对回收产品应该 重新计算生产日期和有效期。有效期的确定方法严格按照“第六章物料与产品 第七节 其他 第 113 条”执行(即处理后的产品按处理中最早批次产品的生产 日期确定有效期)。 有明确有效期的物料和成品药(包括回收产品),在达到有效期后即作报废处理, 即使复验合格也不得再使用。 (二)对于没有明确有效期物料复验期的确定。 在我们原料药或制剂生产中用到的某些物料,如部分化工产品、中药材、中药饮 片、外购提取物、个别辅料及包材

9、等是没有明确有效期的。这就需要药企自已对 其作出规定,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及所掌握的科学知识和经验上的判断,制定出 复验期。复验期一般不超过 3 年(这只是习惯做法)。 目前对于复验期是从物料到货日期还是从入库日期开始计算?本人没有见到法 规或指南上的要求和建议,但从物料的进厂首次检验日期(即出具检验报告的日 期)开始计算,应该是最科学的。因为检验数据所显示的产品质量是检验时刻的 产品质量。 贮存期满后应复验,复验合格可继续使用。,5,虽然在新版GMP 中没有明确要求对中间体/中间产品(包括中药提取物)制定 贮存期限,但中间体/中间产品(包括中药提取物)也是物料的组成部分,对其 储存期限也应该有明确规定。至少我们要明确该中间体/中间产品(包括中药提 取物)在何种条件下储存多长时间内可以使用。我们可以采用做稳定性实验的方 式来确定储存的时间;或尽量的积累历史数据,以此证明、确定中间体/中间产 品(包括中药提取物)的贮存期限;也可以通过使用前再测试的方式来确保其能 够用于生产。 总之。对于明确规定、标识有有效期的物料和成品,必须严格控制在有效期内使 用,过期即作报废销毁处理;对于没有明确有效期的物料,企业购入后自定复验 期,检验合格入库,到复验日期后进行全项检验,只要复验合格,就可以继续留 用(复验不合格则作报废处理),在生产使用前有必要再进行全项检验,检验合 格方可用于生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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