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2020年10月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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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阜城县保丰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 2013 年 09 月 20 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 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 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 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 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 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 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

2、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侯建武、侯春勇、侯春 正、侯春路、侯春红等设立人发起设立。本社名称:阜城县瓜菜农民 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 本社住所:衡水市阜城县古城镇刘南星阁村 ,邮政编 码:053000 。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 瓜菜农产品收购、销售,蔬菜瓜果、豆 类、油葵种植、销售。,1,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 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 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 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

3、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 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 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 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 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 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

4、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 计账簿; 5、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6、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7、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2,3,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 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 50 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 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 50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 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 1 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 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 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

5、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 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 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7、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1、主动要求退社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成员死亡的;,4,4、团体成员破产或解散的; 5、被本社除名的。 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

6、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 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 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 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 条件的,在 3 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 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 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 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章

7、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 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 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5,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长提交的年度业务

8、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 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 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社每年召开 1 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 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 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4、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6,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 临时成员大会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推举一

9、名成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条 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 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 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 1 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 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 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 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 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 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本社不设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理事长为本社的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任期 三 年,可连选连

10、 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 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 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7,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

11、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 2、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4、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5、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 和其他工作人员; 6、理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社理事长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可以邀请经理和成员 代表集体讨论,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接受他

12、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5、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监事、经,8,理。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1 项至第 4 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 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 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 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2 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13、。 理事长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七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 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 分别核算。 第二十八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 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 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 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九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 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9,3、未分配收益; 4、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5、他人

14、捐赠款; 6、其他资金。 第三十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 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 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 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 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一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 2 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二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 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 他成员。 第三十三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 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

15、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 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四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五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5 的公积金,用于扩 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三十六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 5 的公益金,用于成,10,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 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 金数额的百分之 2 。 第三十七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 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 用途

16、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 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 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 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八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 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 分配: 1、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 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 60;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 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 人账户中。 第三十九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 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 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11,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 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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