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提供的资料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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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资产损失提供资料一、货币资金损失(一)现金损失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现金损失。现金损失确认应提供以下证据: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4、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结案证明;5、涉及刑事犯罪的,应提供司法机关的涉案材料。(二)银行存款损失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确认为存款损失。存款损失应提供以下相关证据:1

2、、企业存款的原始凭据;2、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3、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文件等外部证据;4、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的文件。二、债权损失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以下证据:(一)一般资料:1、债权发生时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发票、出库单、对方收货收据等)的复印件;2、企业与对方债务人的催收记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书面的催款证明或协商证明);3、三年与对方债务人无业务往来的证明(与债务人往来有关的账簿,三年以上无变化);4、相关人员对以上情况的详细说明(包括债权形成的情况、到期不能收回的原因);5、企业部关于债权无法收回,拟进行核销的核批文

3、件;6、债权核销的记账凭证和账簿复印件。(二)根据损失原因提供的资料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提供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2、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败诉的应提供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应提供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3、债务人已注销或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证明;4、债务人被撤销、责令关闭的,应提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5、债务人已死亡、失踪的,应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6、企业发生债务重组的,应提供债务重组协议、法院裁

4、定书、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现金或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定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7、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能够确认逾期三年以上时间债权人与债务人无任何业务往来,并能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的,认定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1)能够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在债权人应收款项逾期的三年以上时间,债务人已资不抵债的证明;(2)能够提供债务人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在债权人应收款项逾期的三年以上时间连续亏损的证明;(3)能够提供债务人所在地县(区)级及以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

5、,在债权人应收款项逾期的三年以上时间已停业的证明;(4)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中,同一债务人的应收款项在3000元及其以下的,并且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能够提供企业作出的专项说明。“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中的“三年以上”是指从应收款项到期的下一纳税年度算起的连续三年以上时间。“依法催收磋商记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书面的催款证明或协商证明。8、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证明。三、存货损失(一)一般证据:1、存货盘点表(保管人、监盘人签字); 2、存货保管人对存货损失情况的说明;3、货的价值确认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和记载存货账目的

6、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没有以上证据的,提供三年盘亏存货的收、发、存记录和账簿复印件; (二)损失原因不同需准备的资料:1、盘亏损失,其盘亏金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存货盘点表(保管人、监盘人签字);(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包括盘亏原因、责任认定情况等容);(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认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和记载存货账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没有以上证据的,提供三年盘亏存货的收、发、存记录和账簿复印件;(4)企业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部核批文件。2、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

7、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1)企业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和变质的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2)报废、毁损和变质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和记载存货账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3)残值处理发票或残值处理情况说明;(4)企业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的情况说明和部核批文件;(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6)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00元及其以下的,由企业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7)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8)与报损存货有关的

8、照片3、存货被盗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企业部关于存货被盗的情况说明;(2)被盗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和记载存货账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3)企业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的情况说明和部核批文件;(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5)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四、固定资产损失(一)一般资料:1、损失固定资产的购进原始发票、记账凭证、账簿复印件;2、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计算单和记账凭证;(二)损失原因不同需准备的资料:1、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其

9、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1)固定资产盘点表;(2)企业关于固定资产盘亏、丢失的情况说明;(3)盘亏、丢失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固定资产入账的原始凭证和固定资产账目及其折旧账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4)企业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情况说明和部核批文件;(5)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在40,000元以上的,应由企业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2、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1)企业关于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部核批文件;(2)报

10、废、毁损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固定资产入账的原始凭证和固定资产账目及其折旧账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3)残值处理发票或残值处理情况说明;(4)企业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的情况说明和部核批文件;(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6)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在40,000元以下的,可由企业逐项作出说明,并出具部有关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证明;(7)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在40,000元及其以上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也可以同时附送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8)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固定资产报废、毁损的,应当有国家相关

11、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等。(9)拆除房屋建筑物的入账资料(竣工决算报告、完工结算单、记账凭证和账簿等资料复印件);(10)批准拆除房屋建筑物的文件;(11)残值处理发票残值处理情况说明;(12)与报废固定资产有关的固定资产清理有关的记账凭证、账簿复印件;3、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企业部关于固定资产被盗的情况说明;(2)被盗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固定资产入账的原始凭证和固定资产账目及其折旧账目

12、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3)企业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的情况说明和部核批文件;(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5)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五、在建工程损失1、在建工程停建、拆除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或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2)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包括工程预算、工程的原始凭证及在建工程账目复印件等;(3)残值处理发票或残值处理情况说明。(4)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相关明细账及原始凭证。2、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

13、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为损失:(1)企业部关于在建工程报废、废弃的原因和情况说明及核批文件;(2)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包括工程预算、工程的原始凭证及在建工程账目复印件等;(3)残值处理发票或残值处理情况说明;(4)单项在建工程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出具企业部鉴定意见及核批文件;(5)单项在建工程数额在10万元及其以上的,应当有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中介机构的鉴定证明。3、在建工程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损失,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1)企业部关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情况说明;(2)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包括工程预算、工程

14、的原始凭证及在建工程账目复印件等;(3)残值处理发票或残值处理情况说明;(4)企业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批文件;(5)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6)有关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六、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准备资料。七、生物性资产损失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确认损失:(1)生产性生物资产盘点表;(2)生产性生物资产盘亏的情况说明;(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原始凭证、生产性生物资产账目及其折旧账目的复印件(4)企业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部核批文件。(5)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在4

15、0,000元及其以上的,应由企业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相关证据认定损失:(1)企业关于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情况说明及部核批文件;(2)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生产性生物资产入账的原始凭证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账目及其折旧账目的复印件或其他确定依据;(3)残值处理发票或残值处理情况说明;(4)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5)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在40,000元以下的,出具企业部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6)单项或批量损失金额在40,000元及其以上的,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出具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7)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造成生产性生物资产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的,应当有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林业部门出具的森林病虫害证明、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疫情证明、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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