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查封扣押法律依据(2020年10月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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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8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 可以扣押。 90、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扣押物品,应当在扣押后的十二小时内向所属 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报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 者公安派出所负责人认为不宜扣押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92、扣押期限为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 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扣押物品退还当事人。 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 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164、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

2、处罚决定后,被处罚人应当在行政处罚 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被处罚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将依法查封、扣押的被处罚人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抵缴罚 款。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超过罚款数额的,余额部分应当及时退还被 处罚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18、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 主或者原邮电机关。 198、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1,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 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 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对被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 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 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93、对于查封、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生效后,由原审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同时 将通知及判决书送达有关财政机关。查封、扣押机关应当在接到执行 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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