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最新版)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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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了实现农业现代化,多快好省地发展农村电力事业,提高农村低压电网和用电装置的设计、安装、检修质 量、确保安全、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程。 第 2 条 本规程适用于额定电压 380 伏及以下的农村低压电网和用电装置。 第 3 条 各级农电部门的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工人、社队管电干部和农村电工,都应认真学习,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 4 条 对遵守本规程有显著成绩的农电工作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 对违反本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者,应分别情况, 严肃处理;对违反本规程的命令,农电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第二章 配电装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 5 条 配电变压器

2、低压侧应设置专用的配电室(箱)。排灌专用配电变压器的配电装置可安装于机泵房内。 第 6 条 配电室应靠近变压器。室内走道一般不小于:盘前 1.5 米、盘后 0.8 米、侧面 0.8 米。门向外开。 第 7 条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宜装设角电保安器。 第 8 条 配电箱的安装高度,箱底对地面距离一般不小于 1.2 米,进出引线应套保护管。 第二节 配电室(箱) 第 9 条 配电室进出引线,宜采用地埋线。架空引线一般采用绝缘导线,对地面距离不应小于 2.5 米。导线支架应用 不小于 40404 毫米的角钢或 6060 毫米的方木。导线穿墙时,穿墙部分应套绝缘管。 第 10 条 配电室(箱)进出引线的

3、导线截面,应地线的允许载流量选择。进线的负荷电流按变压器额定电流的 1.3 倍计 算;引出线的负荷电流按分路最大工作电流计算。 固定在配电盘盘顶上的裸铝母线,对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 1.9 米。不同相带电部分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0 毫米。 第 11 条 配电盘盘面应光滑并涂漆,框架牢固。盘上设备排列和配线应整齐美观。开关应垂直安装,上端接电源, 下端接负荷,相序应一致,各分路标明路名称。 第 12 条 配电盘上的二次回路,应采用绝缘导线。导线截面:铜线不应小于 1.5 平方毫米;铝线不应小于 2.5 平方毫 米。 第 13 条 配电盘上应装设计费电度表。表用互感器的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 0.5%

4、。 容量较大的变压器宜装电流表和电压表。 第三节 开关和熔断器 第 14 条 配电变压器的低压侧应装设总开关和熔断器。总开关和熔断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1.开关和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和电压不应小于工作电流和电压; 2.手动开关分断电流的能力,不应小于变压器低压侧额定电流的 1.5 倍; 3.自动开关和熔断器分断电流的能力,应大于变压器低压侧出口处的短路电流值。 第 15 条 配电变压器低压侧熔断器的熔体和自动开关的脱扣器,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1.熔断器做为变压器的过载保护时,熔断器的熔体额定电流,应等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2.脱扣器的额定电流不应小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瞬时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值, 一般

5、为变压器低压额定电流的 610 倍 ; 过载保护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值,一般等于变压器的额定电流。 第 16 条 分路开关的额定电流和分断电流,不应小于分路的最大工作电流。 第 17 条 分路开关的脱扣器整定电流和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应按分路负荷电流选择,其值应小于总开关脱扣器的 整定电流或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 第三章 架空电力线路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 18 条 线路的路径和导线截面,可根据用电负荷的发展规划确定。 第 19 条 路径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与农村发展规划相结合,方便机耕,少占农田; 2.路径短,跨越、转角少、方便施工、运行和维修,力求经济合理; 3.应尽量避开易受山洪、

6、雨水冲刷的地方。严禁跨越堆放可燃物、爆炸物的场院和仓库。 第 20 条 线路设计的气象条件,应根据当地的气象资料(采用十年一遇的数值)和附近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确定。如 当地的气象资料与附录一典型气象区接近,一般采用典型气象区所列数值。 第 21 条 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和零线。 第二节 导线 第 22 条 架空线路的导线,应采用符合国家电线产品技术标准的铝绞线,禁止使用单股铝线、破股(拆股)线和铁线。 第 23 条 铝绞线的设计安全系数不应小于 2.5。 第 24 条 导线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自变压器二次侧出口至线路末端的允许电压损失为额定电压的 7%; 2.线路的最大工作电流,不应

7、大于导线的允许载流量; 3.铝绞线的最小截面为 16 平方毫米; 4.三相四线制的零线截面,不宜小于相线截面的 50%;单相制的零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第 25 条 导线有硬弯时,应剪断重接。导线在同一截面上不同的损伤面积,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损伤面积占导线截面 510%时,应用绑线绑扎; 2.损伤面积占导线截面 1020%时,应辅以同规格导线后绑扎; 3.损伤面积占导线截面 20%以上时,应剪断重接。 第 26 条 导线的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 1.铝绞线的接头应采用压接或绕接。绕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导线直径的 25 倍; 2.新建线路,在同一档内,每根导线不应超过一个接头; 3.

8、接头距导线的固定点不应小于 0.5 米。 第 27 条 不同金属、规格和铰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第 28 条 导线的设计弧垂,各地可根据已有线路的运行经验,或参照典型气象区计算确定。考虑导线的初伸长对弧 垂的影响,在紧线时,铝绞线应减少设计弧垂的 20%。各相导线弧垂应一致。 同一档距内,同层的导线截面不同时,导线的弧垂应以其中最小截面的弧垂确定。 第三节 绝缘子、横担及铁附件 第 29 条 直线杆一般采用针式绝缘子或瓷横担,耐张杆采用蝴蝶式绝缘子。零线应采用与相线相同的绝缘子。 第 30 条 绝缘子的铁脚与瓷件应结合紧密,铁脚镀锌良好,瓷件瓷釉表面光滑、无裂纹缺釉、破损等缺陷。 第

9、31 条 线路横担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其规格一般不小于: 角钢:50505 毫米; 方木 85080 毫米; 圆木直径:80 毫米。 第 32 条 木横担应进行防腐处理。铁担和铁附件一般应镀锌。 第 33 条 横担的组装位置,一般装在受电侧。撑铁位置,一般装在面向受电侧的左侧。 第 34 条 用螺栓连接构件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螺栓应通过各部件的中心线,螺杆应与构件面垂直;用螺栓连接木构件时,应加垫铁; 2.螺母紧好后,露出的丝扣不应少于 2 扣; 3.螺栓穿入方向;顺线路者从电源侧穿入、横线路者由左向右(面向受电侧),垂直地面者,由下向上。 第四节 导线排列 第 35 条 导线一般采用水

10、平排列。零线不应高于相线。零线应靠近电杆。如果线路附近有建筑物,零线应尽量靠近 建筑物侧。同一地区零线位置应统一。 路灯线不应高于其它相线和零线。 第 36 条 线路的档距,一般采用下列数值: 集镇和村庄:4050 米;田间:5070 米。 第 37 条 导线的线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档距 50 米及以下 0.1 米;档距 70 米及以下 0.5 米。 第 38 条 低压线路与高压线路同杆架设时,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直线杆: 1.2 米 分支或转角杆: 1.0 米。 低压线路不宜与两线一地高压线路同杆架设。 第 39 条 同杆架设的低压多回线路,横担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下

11、列数值: 直线杆: 0.6 米 分支或转角杆: 0.3 米。 第 40 条 线路导线每相的过引线、引下线与邻相的过引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 150 毫米。导 线与拉线、电杆间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 50 毫米。 第五节 电杆、拉线和基础 第 41 条 电杆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或木杆,杆长一般为 7.5 米。 第 42 条 人工捣制的钢筋混凝土电杆,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 200 号,主筋不宜小于 88。 第 43 条 钢筋混凝土电杆表面应平整光滑,不应有混凝土脱落、露筋、跑浆等缺陷。放置地面检查时,不应有纵向 裂纹,横向裂纹的宽度不应大于 0.2 毫米,长度不超过二分之一周长。 环形

12、电杆的端部应用混凝土密封。 第 44 条 木杆应剥皮,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 2%,梢径不应小于 100 毫米。 木帮桩梢径不应小于 160 毫米,接腿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 1.2 米。搭接两端用穿钉固定。 第 45 条 木杆、木帮桩、木横担连接处,结合面应紧密。 木杆、木帮桩的顶端均需切成斜面。木杆杆根、木杆、木横担的切割、打孔等加工部位,均应时行防腐处理。 第 46 条 电杆埋设深度,一般为杆长的六分之一。 第 47 条 架线后,杆身的倾斜不应大于杆长的 1%,杆位横向偏离不应大于 100 毫米,转角杆及终端杆不应向受力方 向倾斜。 第 48 条 转角、分支、终端、耐张和跨越等承力杆,均应装

13、设拉线,拉线应固定在横担下 0.1 0.3 米,与电杆夹角一般为 45;若受地形限制,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 30。 跨越道路的水平拉线,对路面垂直距离不应低于 5 米,拉线柱倾斜角度为 1020。 第 49 条 拉线宜采用镀锌钢绞线,设计安全系数为 2.0,截面不应小于 16 平方毫米。采用镀锌铁线时,设计安全系 数为 2.5,其直径和股数不小于下列要求: 1.终端、分支、转角杆的拉线; 导线截面为 35 平方毫米及以下时,用直径 4.03 股; 导线截面为 50 平方毫米及以上时,用直径 4.05 股; 2.拉线的底把应按以下要求增加两股。 第 50 条 拉线的底把应露出地面 0.30.5

14、 米,入土部分应进行防腐处理。 第 51 条 拉线盘一般用 150250500 毫米的钢筋混凝土预制块或坚硬石料,埋深一般与电杆埋深相同。 第 52 条 穿越或接近导线的拉线必须装设与线路电压等级相同的拉线绝缘子。拉线绝缘子应装于最低导线以下,高 于地面 3.0 米以上。 第六节 对地距离和交叉跨越 第 54 条 导线对地面和交叉跨越物的距离,应按导线的最大弧垂条件计算;导线对平行物的水平距离;应按最大风 偏计算,并计及导线的初伸长和设计、施工误差。 第 55 条 导线对地面、水面、建筑物及树木之间的最小垂直和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集镇、村庄: 6 米; 田间: 5 米; 交通困难的地区

15、: 4 米; 步行可以达到的山坡: 3 米; 步行可以达到的山坡: 3 米; 步行不能达到的山坡、峭壁和岩石: 1 米; 不能通航的河海(至冰面): 5 米; 不能通航的河湖(至最高洪水位): 3 米; 建筑物(垂直): 2.5 米; 建筑物(水平): 1.0 米; 树木(垂直和水平): 1.0 米; 第 56 条 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交叉时,电力线路应架设在弱电线路的上方;电力线路电杆应尽量靠近交叉点,但不 宜小于 7 米。交叉角应符合表 3-1 的要求。 表 3-1 电力线路与弱电线路的交叉角 第 57 条 线路与铁路、道路、通航河道、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驻或接近,应符合表 3-2 的

16、要求。 表 3-2 架空电力线路与各种工程设施交叉接近时的基本要求 注:低压架空电力线路与二、三级弱电线路、低压线路、公路交叉跨越的导线最小截面要按本规程第 24 条规定执行,导线支持方式不限。 第四章 地埋电力线路 第 58 条 地埋电力线路的导线,必须符合农用地下直埋铝芯塑料绝缘电线的技术标准(见附录五)。严禁用普通型塑 料绝缘电线代替。 第 59 条 线路的埋设,必须与农村发展规划相结合。导线截面的选择,应满足本规程第 24 条 1、2、4 项的规定。 第 60 条 导线埋设深度宜在浆土层以下,一般不小于 0.8 米。沟底应平直,无尖硬 杂物,出现高差时应作平滑斜坡。 第 61 条 导线埋设前,必须浸水一小时,用 2500 伏摇表摇测 1 分钟,其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一公里 10 兆欧。 第 62 条 在周围环境温度低于 0 时, 不宜敷设导线。 放线时, 导线不应与地面摩擦, 防止扭折、 打卷和其它机械损伤。 接线箱引线位置、上下坡和接头处,应留有裕度并作伸缩弯。 第 63 条 导线一般水平埋设,线间距离 50100 毫米。转角时,导线弯曲半径不应小于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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