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学习讲稿(2020年10月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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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法学习讲稿 王兵 老师们: 上午好!今天,教育局安排我与大家一起学习教师法,受时间的限制, 恐怕只能起个引子作用,如果我的这个引子能点燃大家学习这部法律的热情,这 将是我今天得到的最高荣誉。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说:“教师是高明的雕塑 家。教师的职业是太阳底下再没有比它更高尚的职业。”但教师政治地位的高低 与社会历史条件休戚相关。战国末期荀况指出国家要振兴就必须“贵师”,而国 家衰落就必然“贱师”。当然,在封建社会中只有那些大儒宗师才享有比较高的 地位,而一般教书匠的地位是低下的。解放后,尽管教师一直被定为国家干部的 身份,但教师的政治地位长期比较低下。“文革”结束后,党和政府赋予教师前

2、所未有的政治地位,广泛提倡尊师重教,调动了教师的政治热情和参政议政的积 极性。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我们要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不 但学生应该尊师重教,整个社会都应该尊重教师。”1985 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 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每年 9 月 10 日为教师节,希望通过“教师节”庆祝、 纪念活动,使教师工作真正成为全社会最受人尊敬、最令人羡慕的职业之一,从 而形成尊师重教、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尚。国家以法律的形式,建立了 “教师节”,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颁布和实施,教师的地位又得 到了进一步的确认。 下面,我就我国教师法的诞生及其意义、教师的权利、教师的义务这三个方

3、面和大家共 同探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 称教师法)从 1986 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 修改,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会议通过,199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这是建国以来专门为教师制订的第一部法 律,是教师队伍管理的“母法”。 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 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 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立法过程 1986 年 3 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 国人大代表

4、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 久,原国家教委据此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90 年 6 月 10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修改,再次报国 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 人大常务会议审议。1992 年 10 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 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 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 常委会会议审议。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 1993 年 10 月 31 日通过,

5、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 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至此,我国第一部 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 2、立法宗旨 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 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1,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 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 的基本权利,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规定政府、学校,各行各 业

6、及公民的职责,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 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通过制定教 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 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 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 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 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 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改革的步

7、伐还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教育内容、 方法、教育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还有大量的工作 要做。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 素质的教师队伍。因此,制定教师法,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以促进教 育事业的发展。 3、法律地位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 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 师的合法权益,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4、适用范围 教师法总则第 2 条规定适用

8、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 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 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 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 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教师”是 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 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二、教师法关于教师的权利 教师权利,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依法享 有的权益,是国家对教师能够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作出 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9、 它一般由如下三部分构成:(1)教师实施某 种行为的权利,也可称积极行为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从事科学研究、 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2)教 师要求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如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 报酬”的权利。(3)当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护 的权利。 依据教育法、教师法,我国教师具有以下六项基本权利: 1.教育教学权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其基本涵 义包括:(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 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2)按照教学大纲

10、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 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2,3,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 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权利的行使。 【案例一】 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被侵犯张某某系某第一高 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 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 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 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 会把工

11、作搞砸,误人子弟。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 学论文二等奖。张某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 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张某某以自 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由于张某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 绩,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 500 元。篇二: 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2012 年 4 月 5 日) 主讲人: 张森林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像有人想象的那样,不管任何人、遇到任何事都 能通过法律解决,比如说人的感情问题,就不能通过法律强制解决;但是没有法 律也是万万

12、不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所以我们对法律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第一个案例:小学生骑自行车 1、下面我讲第一个案例。有这样一个事情:河北某学校的小学高年级的一 部分学生,因为学会了骑自行车并且家里也给买了自行车,就开始骑车上下学。 有老师发现以后反映给学校。学校就发了一个规定,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些家 长听说以后,对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不同意见。那么学校这么是否正确?做有没 有法律依据呢?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您请坐。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是有法律依据 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 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

13、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道路交通安 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 12 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 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 16 周岁。 - 1 - 因此学校禁止小学生骑车上下学, 就是为了保障小学生的人身安全。我们要争取家长和学生的理解,告诉他们:要 骑自行车等上了初中基本就可以了。要骑电动车等上了高中基本就可以了。 第二个案例:体罚学生 1、讲第二个案例。话说山东某学校的一位老师,平时对工作还是很认真负 责的。这天该老师上课时,因为对某个学生的表现不满意,就有点恨铁不成钢, 再加上该老师今天心情也不太好。就忍不住骂该学生:?连畜生都不如,畜生还 可以看家护院,你怎么不去死

14、呢?边说边走过去照着头上给了一巴掌?事后,该 学生家长找到学校理论。因该老师及时的向家长道歉并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得 到了该家长的谅解。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你说的有道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 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 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 生,影响恶劣的;或者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等等, 由所在 - 2 - 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

15、严重,构成,4,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管是从职业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规定角度, 我们都应该注意自己的教学当中的言行,不说为了学生,就说为了我们自己也要 适当克制自己的情绪并讲究一定的方式。我也理解,老师也有七情六欲,这些教 学行为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一旦发生类似事情,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后果 恐怕会很严重。所以,这就让我想起歌手王麟唱的伤不起那首歌-伤不起, 真的伤不起? 第三个案例:小学生被强索钱物、追逐拦截 1、下面讲第三个案例。山西某小学的一名男生遇到了一件郁闷的事儿,他 好几次在放学后,被几个辍学的初中生把他身上的零花钱给强行要走了,如果不 给就以打骂相威胁。这个男生因为害

16、怕呢也没敢告诉老师和家长,有一次他的同 班同学看到了,就悄悄的告诉了班主任。班主任虽然想帮助这个学生,但是不知 道怎么做比较合适。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您说的有道理。比方说类似的问题还有, 校外人员在路边任意拦截学生等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 定,如果在有人在学校内外,向学生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或者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以及有其他寻衅 - 3 - 滋事行为的。派 出所要对行为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 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我们可以教 育学生和提醒家长:遇到此类问题,不要强硬对抗,最好能记住对方的长相特点 和穿衣打扮,事后及时报警。如果对方也是未成年人,要对其进行警告,必要时 告知对方的家长对其严加管教。 第四个案例:工伤保险 1、讲第 4 个案例。在北京某中学任教的丙老师,每天课上课下少不了对学 生谆谆教导。因此导致了长期反反复复的声音沙哑,后来发展到声音失真,喉鸣 和呼吸困难。到医院去检查发现,丙老师的声带上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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