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内部审计制度(2020年10月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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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企业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1,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 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 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 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 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 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章任务、范围与依据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

2、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 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条内部审计的范围: (一)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的经济效益审计(年度审计每年进行一 次,半年进行监督检查; (四)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五)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管理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和执行情 况审查; (六)与对境内外经济组织进行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合作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长 短期投资、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性进行审查; (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

3、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八)对公司直属具有财务、金融、经济活动的职能部门进行年度预算指标或承包指 标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最终考核依据); (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2,(十),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十一),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十二),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第六条内部审计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

4、理措施。 第七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一),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月度报 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 资料; (五)参加有关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及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做 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可采取

5、 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并按有关规定,向上级审计机关反映;,3,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十一) 果兑现。,(十二),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第三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第八条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 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

6、建议。审计终结,提出 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 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 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 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 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第四章 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种类 (一) 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

7、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 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 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五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 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4,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

8、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 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 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 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 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按时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 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 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

9、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正副董事长批 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六章审计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 员负责。 第十九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10、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 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5,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促进廉政建设,维护集团有限公司合 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保证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 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公司本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依照本规 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三条 授权经营企业中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所属单位较多

11、的企业应设立独立的内审机 构,其他业务较少的企业,可以设置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四条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并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 指导监督。 第五条 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常设机构在财务审计部,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 其职责是: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有限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法规、制度等; 2、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实施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总经理报告审计结果; 4、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建立建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5、负责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 6、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

12、究等; 7、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有限公司的审计工作; 8、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范畴和权限 第六条 内审工作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 有关规章制度,对集团公司有关职能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其子 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集团公司负责 报告工作。 第七条 内审工作对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计划、成本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3、经济效益; 4、内部控

13、制制度; 5、经济责任; 6、承包经营或委托承包经营决算; 7、投资项目概(预)算、决算; 8、国家财经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 9、其他审计事项。 第八条 内部审计对集团有限公司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 作项目等合同执行情况,投入资金、财产的经营状况及其效益,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审计 监督。 第九条 财审部可以对企业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6,第十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成果,未经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批准,不得向外披露。 第十一条 财审部及各子公司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 文件、资料等;

14、2、审核凭证、帐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 料; 3、参加有关会议; 4、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5、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将会造成损失或浪费的行为,经有关单位负责人 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6、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经有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 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7、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并 按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审计部门反映。 第十二条

15、 集团有限公司授予财审部如下经济处理、处罚权力: 1、集团成员法定代表人国有资产增值保值指标,未经财审部审计,不得兑现年终效益 奖; 2、设收帐外资金上缴集团有限公司; 3、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给予通报。 第四章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例行审计程序 1、内部审计根据上级部署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2、实施审计前,应当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下发审计通知单,电话通 知后直接进点; 3、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业务档案以及其 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4、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在正常的工作

16、时间内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 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及取证(如函证、外调),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 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审计人员以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建议。审计终结,执行人 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审计对象的意见,并报选本单位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和审计 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予以执行; 6、内审部门有权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7、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审部门所在单位负责人提 出,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离任审计程序 1、各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终结,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人事部门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 计通知,审计部门据此列入当年工作计划; 2、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后,按规定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 包括:经集团批准的国有资产增值保值责任书;离任人的任职报告;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 情况资料;任期内各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报告和有关部门作出的调查报告;任期内重大经 营管理计划、决策;各种财产盘点表等; 3、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应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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