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参考样本(范本)(2020年10月整理).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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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 企业年金方案,申请备案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1,企业协商首席代表:,职工协商首席代表:,2,申请日期:,年月日,3,目,录,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参加人员范围.4 第三章资金筹集.5 第四章 账户管理.6 第五章基金管理.9 第六章待遇计发办法和支付形式.9 第七章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 13 第八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4 第九章附则. 17,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建立企业年金的目的。 (一)为了建立多种分配和奖励机制,稳定员工队伍,发挥激 励作用; (二)调动本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的凝 聚力,促进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三)为了保障和提高本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

2、活水平,建立多 支柱养老保障体系。 第二条制定企业年金方案的依据。 (一)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 障部第20号);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第23号);,5,(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8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0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65号); (六)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22号);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政策。 第三条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 (二)充分体现效率优先与

3、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企业自愿和民主协商的原则; (四)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参加人员范围 第四条年金计划参加人数,6,公司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 人将加入企业年金计划。 第五条企业职工加入的条件。 (一)在本计划实施有效期内与我公司签署正式劳动合同且在 我公司实际工作超过一年的在岗在职员工(根据企业实际,具体 人员范围企业自己确定);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正常缴费义务; (三)自愿参加。 第六条参加人的权利。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达到法定企业年金领取条件时,计划参加人或其受益人 可享受个人账户内余额的权利; (二)对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知情权。 第七条参加人的

4、义务。 企业年金计划参加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授权公司按时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 部分;,7,(二)及时向本计划受托人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的变动情况。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八条企业所有制性质。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 (一)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公司和参加人共同缴纳。企业年 金企业缴费部分从以下渠道列支: 享受国家、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规定的5%的比例列 入成本;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部分,按规定从企业福利费、工资 基金结余、奖励基金等渠道列支。 (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由公司从其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企业缴费。 企业缴费总额= 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

5、5%。 以后年度企业年金中的企业缴费水平,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 益情况来调整,总体水平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 二分之一。,8,企业缴费部分分配至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的金额=企业缴费 总额*员工工资系数 其中工资=基准工资+绩效工资,员工工资系数由人力资源部 定期根据员工考核结果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个人缴费。 (一) 个人缴费金额=企业为其缴费部分*50%。 (二) 计划参加人在退出本计划后,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 定的缴费义务,企业为该参加人的缴费也同时停止;计划中止后, 企业可以停止履行本计划约定的缴费义务,计划参加人也有权停 止个人缴费。 第十二条缴费上限。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公司

6、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1/12,公 司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 1/6。 第十三条缴费方式。 企业缴费部分采取年缴的方式,个人缴费部分采取公司按月,9,代扣,按月缴纳的方式,公司将应缴的公司和计划参加人个人缴 费款项直接足额汇至受托人开立的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四章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账户建立。 企业年金基金账户下设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个人账户项下 分别记录企业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企业缴费部分记录计划 参加人所属的公司划入计划参加人个人账户的部分及其投资收 益、余额等信息;个人缴费部分记录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及其投 资收益、余额等信息。 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所

7、产生的未分配到计划参加人个 人账户的企业年金权益,即未归属权益。未归属权益产生的资金 通过企业账户可以进行重新分配。 由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以本计划所建立的企 业年金基金的名义开立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变更。 计划参加人变动工作单位且参加新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时,,10,该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费归属部分可 以转移至其所加入的新单位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人中进行管 理。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的转移和注销。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计划参加人的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 部分及企业缴费归属部分可由本计划的账户管理人继续管理,待 具备条件时予以转移,或待其本人符合本

8、计划规定的享受企业年 金待遇支付条件时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累积额: (一)计划参加人未参加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 (二)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计划; (三)新就业单位的企业年金计划的账户管理系统不健全; (四)其他由于新就业单位的原因而无法转移个人账户的情 形; (五)计划参加人在升学、参军、失业期间; (六)本计划中止时。 计划参加人具备以下情形的,其个人账户注销:,11,(一)计划参加人领取完其个人账户余额后; (二)计划参加人在退休前死亡或在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支 付完之前死亡,并且其个人账户余额由指定受益人全部领取或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的。 第十七

9、条账户管理。 账户管理人负责个人账户和企业账户的日常维护与更新,包 括以下工作: (一)个人缴费进入个人账户的记账; (二)企业缴费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三)定期进行投资运营收益在个人账户间的分配和记账; (四)企业账户中未归属权益的归集和投资收益分配的处理; (五)与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对工作; (六)与个人账户相关的其他资料的日常更新。 在计划参加人对计入其个人账户资产享有支配处分的权力之 前,计划参加人不得利用计入其个人账户的资产私自进行交换、 转让、抵押、质押等活动。,12,第十八条企业账户的处理 计划参加人离职收回的未归属权益及企业提取未分配的部分 全部进入企业账户,未归属权益

10、产生的资金由企业按相关规定处 理。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年金的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年金基金与受托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管理人(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投资管理人(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有资产或其他 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13,第二十一条基金分配。 企业年金基金产生的投资收益按照份额数分配,通过该投资 组合单位价格的变化进行计量。 第六章待遇计发办

11、法和支付形式 第二十二条支付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参加人,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了退休手 续; (二)因病、残等原因,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并办理因病退休(职)手续; (三)在退休前身故; (四)出境定居。 第二十三条申请程序。 由计划参加人本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行政部门递交 申请,并提供相应资料。相关申请经汇总后统一提交至受托人或,14,账户管理人,核实无误后,由受托人指令托管人发放年金待遇。 第二十四条支付方式。 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条件的计划参加

12、人,年 金待遇按个人账户积累额(含投资收益)计发,计划参加人可以 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期领取或转入商业保险年金,由受托人指令 托管人向受益人按照约定方式支付年金待遇。如果计划参加人死 亡时,其个人账户仍有余额的,由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一次性领 取全部余额。 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条件的计划参加人,其年金待遇 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符合第二十二第(四)项的计划参加人,其年金待遇可以根 据本人要求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积累额。 第二十五条权益日和权益归属。 个人账户中计划参加人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的部分全部属 于受益人本人所有。但企业为计划参加人的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 的归属权益按以下规

13、定确定:,15,(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归属权益为100%; 1、依法办理退休、提前退休、内部退养以及永久性丧失劳动 能力,且办理了相关手续的计划参加人; 2、计划参加人在岗死亡的; 3、取得出境定居有关批准的; 4、劳动合同到期,由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归属权益为0%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帐户中企业缴费部分及其投资收益 全部由公司收回并计入企业帐户中,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部分归 属本人; 1、 按照以下相关奖惩管理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况者; 、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并造 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 。(根据企业实际,内容自定

14、) 2、劳动合同期未满,计划参加人提出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16,合同的; 3、劳动合同期已满,企业提出续签合同但计划参加人拒绝签 订的; 4、计划参加人自愿退出本计划的。 第二十六条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 计划参加人可以在计划申请表中以书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为 本人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财产的继承人。计划参加人可以 随时撤回或修改指定。修改指定时,需填写一份重新指定受益人 申请表,由其本人或由企业代交至受托人。 第七章中止企业年金缴费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企业中止缴费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企业可停止缴费: (一)企业经营亏损; (二)破产、兼并或重组; (三)本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反对继续实施企业年金方案; (四)企业年金方案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判定为无,17,效; (五)企业认为其他有必要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职工个人中止缴费的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计划参加人应停止缴费,计划参加人 停止缴费的,企业对应缴费同时停止: (一)当其劳动合同未满就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当其劳动合同未满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就自动离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职工自愿提出申请不参加企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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