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解释(最新版)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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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四川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 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根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 (国人口发200860 号)精神,结合我 省计划生育政策沿革, 现就全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 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 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 妻 。 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 三级以上) 。 二、

2、政策解释 (一)关于年龄认定问题 1、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 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 准。 2、1933 年 1 月 1 日之前出生的,不予受理其申报。夫妻双 方中有一方为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的, 1933 年 1 月 1 日以 后出生的一方可以申报。 (二)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问题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 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 只存活一个子女 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 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再婚夫妻符

3、合法律 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 以其本 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 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 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 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 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 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2、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 和收养子女。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计入现存子女数。 3、1992 年 3 月 31 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收养人 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

4、,为法律 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1992 年 4 月 1 日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户口登记在一起的,界定为收养 关系。 (三)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残疾(伤 残达到三级以上) ”问题 1、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 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 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2、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 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因养子女残疾申报的,须与养 子女有合法收养关系。送养方以已送养的子女残疾为由申报的, 不予受理

5、。 (四)其他问题 1、夫妻关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1994 年 2 月 1 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 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未婚而收养子女的人员不得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3、对象资格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进 行审核。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度发放。扶 助对象年龄已超过 49 周岁的,从确认对象资格的年度为起点发 放扶助金。 5、扶助对象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 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停止发放 扶助金。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08 年 11 月 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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