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最新版)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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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纪检监察派驻机构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 我区从*年*月起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统一管理,目前共 设立*个派驻纪检组,组建*个派出纪(工)委、政务监察和审计 分局,对全区各党政机关实行分系统、片区或直驻监督。区纪委 在今年10 月底至11 月初到各派驻纪检组、镇(街)纪(工)委 进行调研, 了解派驻机构的运作情况、 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派驻机构工作收集意见、建议。 一、基本运作情况 根据党政机构改革、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实际情况,主要分 三种形式设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一是分系统派驻。设立派驻党 委人大政协机关、区委政法委的2 个纪检监察组,对党委工作部 门、 人大、 政协机

2、关以及政法系统实行分系统监督。 二是直接派驻。 在10 个政府部门各派驻一个纪检监察组,对驻在部门进行监督。 三是分片区派驻。设立4 个派出纪工委、政务监察和审计分局, 与镇(街道)纪(工)委合署办公,对各镇、街道及其直属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纪律监督和审计。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基本能按照职责要求,结合驻在单位的实 际情况开展工作。一是参加、列席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 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推进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事 项进行监督;二是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 作效能的规章制度,组织学习培训,检查制度落实情况;三是开 - 2 - 展机关效能督查、考核;四是开展纪律

3、教育活动,加强党风廉政 建设。但调研中发现,部分派驻机构仍存在职能定位不准、工作 机制不完善、工作方式单一等问题,工作效果不尽理想。 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制度设计存在缺陷。目前,各派驻纪检组设组长、副 组长各一名,人事关系、组织关系、供给关系、办公经费、办公 地点等放在驻在单位。这一制度设计便于派驻机构开展日常监督 及解决后勤保障问题,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在同一个锅里吃饭”, 两者利益关联紧密,甚至造成派驻机构、内设机构混淆的假象, 双重领导体制下“自己监督自己”、 “下级监督上级”的弊端仍然客观 存在。组织人事关系、后勤保障受驻在单位掣肘,纪委对派驻机 构的领导管理力度被削弱,派

4、驻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难免畏手 畏脚,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二)职责定位不尽准确。一方面,部分派驻机构过度涉入 驻在单位内务,忽视履行纪检监察职责。调研中发现,不少派驻 纪检组长分管信访、维稳、老干、扶贫、政策法规等工作,少部 分分管重点业务,个别还涉及财务管理,纪检监察工作反而成了 副业。究其原因,一是制度设计缺陷所致;二是驻在单位、派驻 机构本身对派驻纪检组的性质、职责存在主观认识上的偏差;三 是部分纪检组长从本单位或相关单位业务岗位改任、调任,与驻 在单位的业务联系紧密。另一方面,个别派驻机构过度强调独立 性,没有正确认识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 3 - 是其重要职责

5、, 对相关工作的主观认识和执行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工作机制尚未完善。派驻机构工作规范、工作汇报、 绩效考评等配套制度未到位。一是驻在单位与派驻机构协调配合 机制未建立。大部制改革后,部分党政机关仍处于磨合期,其职 能部门与派驻机构的沟通协调不通畅。派驻党委人大政协机关、 区委政法委的两个纪检组长不是相关单位的党组成员,对相关单 位工作信息掌握不足, 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二是工作规范不完善, 开展工作无章可循。部分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的业务不熟悉,在 缺少规范指引的情况下,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三是区纪委与派 驻机构的业务联系机制不完善。新任纪检组长、副组长对纪检监 察业务不够熟悉,区纪委业务

6、指导、业务支持不到位。派驻机构 工作汇报未形成制度。 (四)监察室设置不规范。目前,我区仅对党政部门派驻纪 检组,没有派驻监察室。各单位监察室的设立不统一、不规范, 有的单列设置为内设科室,有的加挂在其他科室内,有的未经编 委核准,不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从调研掌握的情况来看,部 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量未臻饱和,其驻在单位设立监察室 的必要性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三、关于进一步做好派驻机构工作的几点思考 目前全国各地实行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主要有三种 模式:1.分片(系统)派驻;2.直接派驻;3.混合方式派驻,分片 派驻和直接派驻两种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结合运用。 无论哪种模式, - 4

7、- 组织人事关系、后勤保障都是影响派驻机构能否充分发挥作用的 重要因素。分片派驻通常将组织人事关系、后勤保障归口纪委 (监察局)统一负责,直接派驻则通常放在驻在单位。分片派驻 的长处在于监督者与被监督者泾渭分明,避免了角色冲突造成监 督失灵, 不足之处在于派驻机构游离于被监督单位工作业务之外, 监督的直接性、及时性受到限制。直接派驻则恰恰相反,派驻机 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较难把握,过于紧密则影响监督效果。我区 的派驻机构工作处于两难境地:分片派驻的,游离于被监督单位 之外,在工作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工作无处着手 ; 直接派驻的, 过度涉入驻在单位工作业务, 产生 “裁判员”与 “运动员”的角色冲

8、突。 但是在我区党政机构大部制改革、 简政强镇事权改革的大背景下, 混合方式派驻无疑是较为符合实际需要的制度选择。在不突破整 体制度设计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加强配套制度保障,探索改革供 给渠道,工资福利、大额经费由纪委供给,人事受纪委管辖,考 核奖励由纪委负责, 办公场所及日常办公保障则由驻在单位提供, 削弱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利益联系,加强纪委对派驻机构的领 导管理力度,确保派驻机构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一)理顺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派驻机构与驻在单 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派驻机构负有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党风 廉政建设的责任。除信访等与纪检监察工作有密切联系的工作之 外,派驻纪检组长不应主管

9、、分管驻在单位的其他业务,彻底解 决“裁判员”、 “运动员”角色冲突的问题。派驻机构应积极通过参加 - 5 - 驻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参加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开展专 项监督检查、日常工作巡查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能。 (二)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工作机制缺失的客观现状决 定了派驻机构对驻在单位难以监督到位,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工 作运行机制,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一是建立参加党政领导班子 会议制度。驻在单位研究讨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 目推进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要会议的,必须通知派驻机构参加或 列席会议。二是建立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加 强双方的沟通交流、信息通报,加强党风廉政

10、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的协调配合。三是建立派驻机构介入驻在单位业务监督的程序规 范。设定派驻机构介入驻在单位业务的条件,规范介入监督调查 的工作程序。四是建立业务联系与工作报告制度。区纪委应加强 与派驻机构的业务联系,建立派驻机构参加纪委业务会议制度, 征询派驻机构对纪委各项工作的意见。派驻机构应及时向区纪委 报告工作计划、专项监督检查情况、重大紧急情况,形成规范化、 经常化、制度化的工作报告制度。 (三)加强业务交流和培训,提升派驻机构业务水平。加强 纪委各职能室与派驻机构之间经常性的业务交流,根据派驻机构 的工作实际,为其提供制度规范、工作资讯等业务支持。组织各 派驻机构之间进行业务交流,到先

11、进地区、先进单位考察学习, 开展集中培训、委托培训,不断提高派驻机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的业务水平。派驻机构自身也应加强对驻在单位相关业务和纪检 - 6 - 监察业务的学习,适应岗位工作需要。 (四)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轮岗交流机制。对派驻机构 定期进行考核,建立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制度,到其驻 在单位开展民主测评,对派驻机构的工作作出客观评价,考核结 果作为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任免的重要依据。要建立健全轮岗交 流机制,在纪检监察机关与派驻机构之间、各派驻机构之间进行 轮岗交流。在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较长或按规定需要回避的;派驻 机构与驻在单位接触时间过长,容易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应进行 轮岗交流。 (五)关于党政部门内设监察室的问题。在纪律检查机关对 党政部门单派驻纪检组的情况下,党政部门设立监察室,有利于 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协调配合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但监察室的设 置应符合工作实际需要,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能为了安排 领导职位而设置冗余机构。在纪检监察工作量不饱和的情况下, 设立监察室将造成机构膨胀和资源浪费。为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 顺利开展,如确有必要的,可以考虑设置专职纪检监察员,从精 通业务的骨干中选任,配合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专职从事纪检监 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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