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军队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支部 (以下简称党支部)建设,推进党支部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军队全部工作 和战斗力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团结巩固部队和完 成各项任务的战斗堡垒 第三条 军队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和各级机关,凡有正式党 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设立党支部 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 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党支部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 思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上级的决策指示,围绕巩固和 提高部队战斗力,保持人民军队性质和作风,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任务 和特点开展工作,确保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本单位的高度稳,1,定和集中统一,确保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五条 党支部工作必须遵循下列原则:坚持把上级指示与本单 位实际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坚持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坚持按照集 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坚持党管党员、党管干部;坚持尊重官兵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坚持 依照法规制度办事。
第六条 党支部必须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中国特色军 事变革的要求,着眼始终保持先进性,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强思想、 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建设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强、能够团结 带领官兵圆满完成任务的领导班子,培养综合素质高、模范作用好的 党员队伍,创造有利于官兵干事业、促进官兵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在加强本单位全面建设、带领官兵完成作战和其他任务中充分发挥战 斗堡垒作用 第二章党支部的设置、职责和领导关系 第一节连队党支部 第七条 党在军队现役部队中的连队、舰艇、飞行大队,院校中 的学员队,以及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连队党支部),,2,3,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八条 连队党支部原则上都应当设立支部委员会驻地分散的 排或者相当单位,应当有一名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士官党员较多的 单位,应当有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候选人为本单位政 治主官,未设政治主官的,为本单位军事主官 第九条 连队支部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 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支部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第十条 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4,(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 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组织带 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学习党的基 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研究部署年度和阶段工作,讨论决定战备训练、思想政治工 作、行政管理、后勤保障、装备保障和完成任务中的重要问题 (四)教育官兵增强使命意识和战备观念,激发官兵训练热情,培 育官兵战斗精神 (五)讨论和决定骨干配备,组织调整,人员的调动和分配、军衔 和职级晋升;士官选取,推荐优秀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 术;奖励和处分事项 (六)了解和反映官兵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 问题和实际问题,维护官兵的正当权益 (七)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5,员工作,收缴党费 (八)开展尊干爱兵和拥政爱民活动。
(九)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 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 (十)讨论和决定重要经费开支、重要物资的使用 (十一)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十一条 连队党支部实行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 负责制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 决定,紧急情况下可以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支部报 告并接受检查党支部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 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 的,由政治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支部的领导,执 行党支部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党支部应当 支持军政首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6,第十二条 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 力、领导单位全面建设的能力和带领官兵遂行作战任务的能力,加强 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科学理论和军事科技知识, 提高综合素质;安心基层,爱岗敬业,保持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爱护士兵;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公道处事,廉 洁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 营部及相当单位设立的党支部,负责营部或者相当单 位党的工作,对直属分队实行统一领导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 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营部及相当单位党支部 第二节科室党支部 第十四条 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和军事代表机构中 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设立的支部 (以下简称科室党支部),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十五条 科室党支部原则上按照科、室(处)设置,党员人数少 的可以由若干科、室(处)联合设置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党员行政 负责人,也可以为政治协理员 第十六条 科室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7,(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二)审议本单位建设规划 第十七条 科室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 的决议、决定,保证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制度以及上级的 命令、指示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党的理论创新成果武装头脑;学习党的基 本知识、优良传统和法规制度;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分析本单位建设形势和人员思想状况,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 作,教育和团结全体人员努力完成任务 (四)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保障党员权利,做好发展党 员工作,收缴党费8,(五)支持和监督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 (六)对人员的任免、调配、培训、奖惩、军衔和职级调整等重要 事项提出建议 (七)研究讨论本单位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人才队伍建设措 施,重大经费开支和相关重要事项 (八)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做 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 (九)了解和反映科室人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行政负责人改善本 单位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聘用人员、职工和家属的思想工作 (十)领导共青团支部工作,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 动 第十八条 科室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属于党支部职责范围内的 重要事项,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 决定,个人不得决定重大问题讨论本单位业务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由行政负责人先提出方案,党支部进行审议并作出同意或者修正的决 议,行政负责人根据党支部的决议完善方案;如党支部与行政负责人,9,的意见出现重大分歧,应当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行政负责人不是 支部委员或者党员的,党支部讨论决定重要问题,事前应当听取意见, 事后通报党支部的决议,必要时可以让其列席会议行政负责人应当 服从党支部的决议并组织实施,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科室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 力、领导单位思想政治建设的能力和团结带领科室人员完成中心任务 的能力,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员应当注重从政治上思考和处 理问题,把握本单位建设的正确方向;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提 高推动本单位科技创新和学科建设的本领;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 重人才、尊重创造,关心、爱护科室人员,充分发挥科室人员的聪明 才智;坚持原则,维护团结,廉洁自律,增强支部班子的凝聚力 第三节机关党支部 第二十条 党在军队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机关党支 部),负责本机关(部门)党的工作,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机关 党支部不领导本机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支部的设立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师、旅、团级单位机关党支部,通常按司令机关、政治机关、后勤机 关、装备机关分别设立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预备役团的机关,,10,可以设一个党支部军级以上单位机关党支部按部门设立,党员人数 少的也可以由若干个部门联合设立。
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本机关 (部门)行政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机关支部党员大会除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的职权外,还行使下列职权: (一)讨论党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党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本机关(部门)行政负责 人的主要工作情况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抓好党支部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教育和管理党员,对 党员履行党员义务和廉洁情况进行监督,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发展 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二)支持和监督行政负责人正确行使职权,教育机关人员做好本 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11,(三)了解和反映机关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正当权益;协助 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聘用人员、职工和家属 的思想工作 (四)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秘密,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落实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的制度和措施 (五)配合上级对机关干部进行考核,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属于党支部工作和建设 的重要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者支部党员大会集体讨论决定,由 书记组织实施。
党支部应当向行政负责人反映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 建议 第二十五条 机关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着眼增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党员的能力,保证机关职能作用发挥,加强自身建设支部委员会成 员应当强化政治责任感,主动做好党的工作;坚持原则,求真务实, 廉洁自律;积极探索适应机关特点的党组织活动的方式方法,提高工 作能力和效率 第四节预备役连队党支部,12,第二十六条 党在军队预备役部队中的连队及相当的基层单位 设立的支部(以下简称预备役连队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 结的核心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主要由现役和预备役军 官党员组成,预备役士兵党员较多的单位,应当有预备役士兵党员参 加支部委员会支部书记候选人一般为本单位政治主官 第二十八条 预备役连队支部党员大会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九条 预备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除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的职责外,还履行 下列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建设规划和措施,研究部署重要工作,提出动员 集结预案和兵员整组方案 (二)抓好党的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协助编兵单位党组织做好分散 情况下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13,(三)组织开展经常性思想工作,了解预备役官兵在位情况和思想 状况,向上级党组织和编兵单位反映其参加训练和执行任务的表现, 提出奖惩建议 (四)组织预备役官兵参加地方经济和文化建设,执行抢险救灾和 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任务 (五)与编兵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