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销员考试辅导——货物贸易多边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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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节 货物贸易多边协议 第三节 货物贸易多边协议 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包括1994 年关贸总协定以及与其配套的 12 项具体协议及 1 个新协议。1994 年关贸总协定与这些具体协议共 同构成世贸组织的多边货物贸易规则体系,构成各成员与货物贸易 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1994 年关贸总协定一、1994 年关贸总协定 (一)1994 年关贸总协定的组成 (一)1994 年关贸总协定的组成 乌拉圭回合谈判对 1947 年的关贸总协定进行了较大修改、补 充,形成了1994 年关贸总协定,但在法律上与1947 年关贸总 协定有明显的不同。1994 年关贸总协定由以下 4 个部分组成: 11947

2、年关贸总协定的各项条款及其 9 个附件,以及建 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之前所实施的法律文件核准更正、修 正和修改的文本及附件,但不包括临时适用议定书。 2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生效之前,根据1947 年关 贸总协定生效的下列法律文件:(1)有关关税减让的议定书;(2) 加人议定书(失效的部分除外);(3)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 生效时仍有效的根据1947 年关贸总协定第 25 条授予的豁免义 务的决定;(4)1947 年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作出的其他决定。 3乌拉圭回合达成的解释1994 年关贸总协定有关条款的 6 项谅解:(1)关于解释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二条第 1 款(b)项的

3、谅 解;(2)关于解释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17 条的谅解;(3) 关于 1994 年关贸总协定国际收支条款的谅解;(4)关于解释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24 条的谅解;(5)关于 1994 年关贸总协 定下豁免义务的谅解;(6)关于解释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28 条 的谅解。 41994 年关贸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主要是关于实施议定减 让的规则,各参加方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所作出的削减关税和非关税 壁垒的承诺表,构成1994 年关贸总协定的组成部分。 (二)1994 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条款 (二)1994 年关贸总协定的主要条款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继承了 1947 年关贸总

4、协定的核心原则,以及 这些原则的例外,但有些条款已补充、扩展、派生成单独的协议, 有的或失去意义,或被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的相关条款所 取代或修正。主要条款有: (1)最惠国待遇条款;(2)关税减让条款; (3)国民待遇条款;(4)取消数量限制条款; (5)以国际收支为由的限制条款; (6)国营贸易条款; (7)海关估价条款;(8)原产地规则条款; (9)贸易救济措施条款;(10)透明度和贸易政策统一条款; (11)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和边境贸易条款; (12)争端解决条款;(13)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优惠待遇条款;(14) 例外与免责条款。 二、货物贸易具体协议二、货物贸易具体协议 多边货物

5、贸易的具体协议,是1994 年关贸总协定的具体化, 又是相对独立的,世贸组织规定当1994 年关贸总协定的某一规 定与多边货物贸易具体协议的某一条款规定发生冲突时,具体协议 的规定在冲突涉及的范围内具有优先效力。 (一)农业协议(一)农业协议 农业协议为农产品贸易和国内政策的改革提供了规则框架, 把农产品贸易逐步纳入关贸总协定体制。其主要内容是对农业政策 三个领域的规定: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该协议对适用 的产品范围列了清单(即附件 1),主要是协调制第 1 章至第 24 章 (除鱼及鱼制品)包括的产品及其他税号的产品。 1市场准入 1市场准入 农业协议规定通过将非关税措施关税化并禁止

6、使用新的非关 税壁垒,关税减让承诺,最低市场准人,以及建立特殊保障机制等 措施促进农产品贸易自由化的实现。协议规定,从 1995 年开始分年 度实施,发达成员实施期 6 年,发展中成员为 10 年。具体规定主要 是: (1)非关税措施的关税化。协议要求各成员取消非关税措施,即通 过关税化取消原有的非关税措施; (2)约束关税并进行减让。协议规定对农产品的普通关税和关税化 后的关税全部进行约束;现行关税和关税化后征收的新关税,在约 束的基础上按一定的百分比进一步减让,并在 2004 年内逐步降低到 零关税或低关税水平; (3)以关税配额的方式承诺现行准入和最低准人量。为了确保这些 产品的进口不受

7、关税化之后形成的更高关税的影响,进口成员通过 建立“关税配额”,承担现行准入承诺,以保障现行农产品进口仍 以较低的关税进口。配额准入量内的进口缴纳低税率,超过配额准 入量的进口则需缴纳较高的税率; (4)建立特殊保障机制。协议对需要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建立了一 个特殊保障机制,允许该成员对进口的突然增加或价格下跌作出相 应的反应。特殊保障通过价格与数量“触发器”来实施。 2国内支持减让承诺 2国内支持减让承诺 国内支持是指有利于农产品生产者的国内支持措施。为消除许多 成员的国内农产品支持政策对农产品市场产生不利影响,协议对不 同的国内支持措施进行分类处理,区别对待。(1)需要减让承诺的国 内支持

8、政策。那些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国内支持政策,称 为“黄箱政策”;(2)需要约束的国内支持政策。在“黄箱政策”中, 如果某些条件得到满足,不需要削减,但要约束,如: “蓝箱政 策”、微量支持政策、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和差别待遇”;(3)不需 要减让承诺的国内支持政策。对贸易影响最小的措施,被称为“绿 箱政策”。 3出口补贴3出口补贴 在出口竞争承诺方面,协议规定,在数量上和金额上对出口补贴 进行了削减。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属于被禁止使用的,已实施的要进 行削减;出口补贴减让以具体产品为基础的数量及价值削减为减让 承诺方式。 (二)纺织品和服装协议 (二)纺织品和服装协议 纺织品和服装协议根据关贸

9、总协定的规则和纪律,规定了把 纺织品和服装纳入关贸总协定的原则、方法、期限、程序和步骤。 协议要求成员不得设立新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并逐步取消已 有的限制,使之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协议建立了过渡性保障机制, 还规定了反舞弊条款、成员必须遵守的纪律条款。纺织品和服装 协议在 2005 年 1 月 1 日废止,世界纺织品和服装贸易回归到关贸 总协定规则内。 (三)信息技术产品协议(三)信息技术产品协议 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是世贸组织成立后新达成的协议。1997 年 4 月 1 日生效。参加方对信息技术产品协议承担的义务在最惠 国待遇基础上实施。该协议由世贸组织成员和申清加入国或单独关 税区自愿参加

10、,在参加主体上,它类似于诸边贸易协议,在适用对 象上,则与多边贸易协议相同。 1适用产品范围,包括:(1)计算机及软件;(2)电讯产品;(3) 半导体生产设备;(4)科学仪器;(5)其他产品。2信息技术产品 协议主要内容是在 2000 年 1 月 1 日前分 4 个阶段取消信息技术 产品的关税及其他税费,一些发展中国家可以将其减税实施期延至 2005 年 1 月 1 日。 3信息技术产品协议的基本原则。该协义只是一个关税削 减机制。虽然协议也规定要审议非关税壁垒,但不需要作出约束承 诺。成为协议参加方。必须遵守四条原则:第一,承诺必须涵盖协 议所列全部产品,对于产品范围不存在例外,但对于敏感产

11、品,可 以延长降税实施期,但必须削减至零关税;第二,所有产品必须削 减至零关税;第三,其他税费必须约束在零;第四,参加方削减关 税及其他税费的措施并入1994 年关贸总协定所附各自减让表中。 (四)海关估价协议 (四)海关估价协议 海关估价是海关为征收关税等目的,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程 序。关于履行 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 7 条的协议又称为海关估价 协议,规定了一个中性、公平、准确的海关估价制度,消除在海关 估价方面的随意性、不可预见性,便利海关结关工作,减少进口商 与海关当局之间的争议。主要内容有: 1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为成交价格,即进口商在该货物销售出口 至进口国时实付或

12、应付的价格。完税价格通常就是发票上表明的成 交价格。同时,协议规定,需要对成交价格进行一些调整后方能成 为完税价格。 2海关估价方法 协议确立了海关估价的 6 种方法,按先后次序实施: (1)货物本身的成交价格,若成交价格不能成为计算完税价格的基 础,按规定可以有下面 5 种替代方法来确定完税价格;(2)相同货物 的成交价格,即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包括相同的原产国; (3)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类似货物不需要与被估价货物在各方面 都相同,但它们具有相同的特点和组成材料,具有相同的功能,在 商业上可以互换,与被估价的货物产自同一国家,而且通常是由同 一生产者生产的; (4)扣除法价格,根据货物(

13、相同或类似的货物)在进口国出售给无 连带关系的购买者的价格,并应作适当扣除。具体的调整包括扣除 构成售给无连带关系的购买者价格中的佣金、利润或运输费用; (5)计算法价格,是将各种规定的额外金额与生产成本加 在一起得出的,包括利润、费用和运输等。这种方法通常只有在 买卖双方有连带关系,而且卖方愿意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的情况下 才能适用 (6)以“回顾”方法确定完税价格,只有在上述 5 种方法都不能使 用时,海关当局才能“回顾”符合关贸总协定有关规定的其他方法, 以确定进口货物的价格。 3对海关估价决定的司法复议 进口商对海关估价决定有申诉的权利。进口商可以向上一级海关 或海关外部的某个独立机构提

14、出申诉,要求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 议不服,进口商可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司法复议。进口商也 可直接要求司法复议。 (五)装运前检验协议 (五)装运前检验协议 装船前检验是指进口商或进口方政府通过专业检验机构对出口产 品在装运前进行检验,以确信产品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条件。或符合 进口方对产品的安全要求。 装运前检验协议根据非歧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确立了出口 成员和进口成员在装运前检验活动中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框架,协议 的宗旨是确保装运前检验不会造成不必要的困难,划定了一个政府 授权的装运前检验机构可以在其他成员领土内开展活动的范围。 (六)进口许可程序协议(六)进口许可程序协议 进口许可是指为实施

15、进口许可制度而采用的行政管理程序,它包 括进口许可证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作为进口前提条件的其他类 似的行政管理手续。 进口许可程序协议主要内容有: 1实施进口许可制度的基本原则。要求做到:(1、客观公正实施 许可制度;(2)及时公布必要的信息;(3)简化申请和展期手续;(4) 不得在外汇供应上实行歧视;(5)不得因小错而拒绝批准;(6)允许 安全和保密例外。 2自动进口许可制。自动进口许可制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申请进 口商品一律予以批准签发的进口许可证制度,不得以对进口货物产 生限制作用的方式加以实施。它通常用于统计和监督。3非自动进 口许可制。非自动进口许可制是指未列入自动进口许可制管理商品

16、 的其他商品进口许可制度。它适用于对配额或其他限制性措施进行 管理。 (七)原产地规则协议 (七)原产地规则协议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为了确定货物原产地而采取的法律、法规和行 政规章。其核心是判定货物原产地的具体标准,即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规则协议的中心内容是协调各国现行的非优惠原产地规 则,制定国际统一的非优惠原产地“协调规则”。 1协议的适用范围。协议对“协调规则”的适用范围、制定原则、 标准、程序、协调工作期限、管理机构等均有明确规定。协议规定 “协调规则”将适用于各成员所有的非优惠性贸易政策措施,包括 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原产地标记和任何歧视性数量限制 或关税配额等措施,以及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所采用的原产地规则。 2原产地规则的宗旨。原产地规则包括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 则和书面证明。协议适用于所有用于非优惠性商业政策措施的原产 地规则,而不是关于关税优惠(普惠制)保证的原产地规则。协议旨 在进行除关税优惠之外的原产地规则的长期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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