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放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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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放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放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放协会信贷采购指南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放协会信贷采购指南 1995 年 1 月 1996 年 1 月和 8 月,1997 年 9 月和 1999 年 1 月修订 华盛顿特区西北区 H 街 1818 号 世界银行,邮政编码 20433 版权所有 1985,1986,1988,1992,1995 1995 年第 5 版修订和增补。 1996 年 1 月和 8 月,1997 年 9 月和 1999 年 1 月修订 1995 年 1 月第一次印刷, 1996 年 1 月

2、第二次印刷,1996 年 8 月第三次印刷,1997 年 9 月第四次 印刷,1999 年 1 月第 5 次印刷 ISBN 082133218X 目录目录目录目录 一、概一、概一、概一、概 述述述述 1.1 目的 1.2 一般考虑因素 1.5 指南的适用性 1.6 合格性 1.9 提前签订合同与追溯贷款 1.10 联营体 1.11 银行审查 1.12 保留采购 1.13 错误采购 1.14 对银行的提法 1.15 欺诈和腐败 二、国际竞争性招标二、国际竞争性招标二、国际竞争性招标二、国际竞争性招标 (一)总则 2.1 概述 2.2 合同类型和规模 2.6 两步法招标 2.7 通告和广告 2.9

3、 对投标人的资格预审 (二)招标文件 2.11 概述 2.13 投标有效性和投标保证金 2.15 语言 2.16 招标文件的明晰度 2.19 标准 2.20 商标的使用 2.21 报价 2.24 价格调整 2.26 运输和保险 2.28 货币规定 2 2.29 投标货币 2.31 为比较投标进行的货币转换 2.32 付款货币 2.34 付款条件和方法 2.37 合同条款 2.38 履约保证金 2.40 违约赔偿和奖励条款 2.41 不可抗力 2.42 适用法律和争端解决 (三)开标、评标和授予合同 2.43 投标书的准备时间 2.44 开标程序 2.45 对投标书的澄清或修正 2.46 保密性

4、 2.47 投标书的检查 2.48 对投标的评估和比较 2.54 国内优惠 2.56 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2.57 对投标人的资格后审 2.58 授予合同 2.59 拒绝所有投标 (四)经修改的国际竞争性招标 2.63 快速支付业务 2.65 商品的采购 三、其它采购方式三、其它采购方式三、其它采购方式三、其它采购方式 3.1 总则 3.2 有限国际招标 3.3 国内竞争性招标 3.5 询价采购(国际和国内) 3.7 直接采购 3.8 自营工程 3.9 从联合国机构采购 3.10 采购代理 3.11 验收代理 3.12 中间金融机构贷款的采购 3.13 建设经营转让(BOT)和类似的私营部门参与

5、融资的采购 3.14 由银行提供担保的贷款项下的采购 3.15 社区参与采购 附录 附录一 银行对采购决定的审查 附录二 国内优惠 附录三 支付 附录四 投标人指南 一、概一、概一、概一、概 述述述述 目的 3 1.1 本指南的目的,在于使项目实施人员了解有关货物和土建工程(包括相关服务)(注 1)采购所应做的安排,这些安排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或国际开发协会(IDA)(注 2)提 供全部或部分融资。贷款协定确定了借款人和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并规定本指南适用于项目中货 物和土建工程的采购。借款人与项目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的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取决于招标文件 (注 3),以及借款人与货物和

6、土建工程的提供者之间签订的合同,而不取决于本指南或贷款协定。 除贷款协定的签字方外,其他任何一方都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分享任何权利或对贷款资金提出任何要 求。 一般考虑因素 1.2 借款人(注 4)负责项目实施,因此也负有授予和管理项目下合同的责任。“银行章程”要求 银行方面 “确保任何一笔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提供该贷款的既定目的上,并充分注意资金的节约与效 益,而不应涉及政治上的或其它非经济因素的影响或考虑”(注 5)。银行为此制定了详细的程序。尽 管实际上项目实施所遵循的具体采购规则和程序取决于项目的具体情况,银行对采购的要求一般出 于以下四个方面的考虑: (a) 项目实施需要有经济性和效率性,包

7、括所需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采购; (b) 银行作为一个合作性机构,愿意给予所有来自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注 6)的合格投标人 一个为提供银行资助的货物和土建工程而进行竞争的机会; (c) 银行作为一个开发机构,愿意促进借款国的承包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d) 采购过程透明度的重要性。 1.3 银行发现,在大多数情况下,通过在得当管理下进行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是实现这些需 要和意愿的最佳方式,这种招标适当允许按照事先规定的条件给予国内制造的货物,以及在适当的 情况下,给予国内土建工程承包人(注 7)以优惠。因此,在这类情况下,银行要求其借款人通过对 合格的供货人和承包人公开的国际竞争性招标来获得货物和土

8、建工程(注 8)。本指南第二节阐述了 国际竞争性招标的程序。 1.4 另一方面,在国际竞争性招标显然不是最经济和有效的采购方式的情况下,应采用贷款 协定中规定的其它采购方式。本指南第三节描述了其它采购方式以及在什么情况下采用这些方式更 为合适。具体项目的货物和土建的采购所应采用的特定采购方式,在该项目的贷款协定中规定。 指南的适用性 1.5 一般来说,银行只资助项目的部分费用。本指南所概述的程序,适用于全部或部分由银 行贷款资助的所有货物和土建工程合同。对于不由银行贷款资助的货物和土建合同的采购,借款人 可采用其它采购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应使银行相信所采用的程序将有助于借款人履行其义务,使 项

9、目得以勤奋而有效地实施,并保证所要采购的货物和土建工程: (a) 质量上符合要求,并能与项目的其它部分配套; (b) 能及时交货或完工;以及 (c) 价格不会对项目的经济和财务可行性造成不利影响。 合格性 1.6 银行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支付由银行会员国国民提供的,并在银行会员国生产的或从银 行会员国供应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费用(注 9)。根据这一政策,其它国家的国民或者提供其它国家 货物和土建工程的投标人,将无资格参加对全部或部分由银行贷款资助的合同的投标。 1.7 对于任何将全部或部分用银行贷款支付的合同,银行不允许借款人以任何与其成功履行 合同的能力和资源无关的理由拒绝对某公司进行资格预审(

10、如要求的话),银行也不允许借款人以 这类理由判定任何投标人无资格投标。 1.8 对上述例外的有: (a) 一个会员国的公司或在一个会员国制造的货物,如果属于下列情况,则可以被排除在 外:(i)如果根据法律或官方规定,借款国禁止与该国的商业往来,但前提是要使银行满意地认为该 排除不会妨碍在采购所需货物或土建工程时的有效竞争;(ii)为响应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 七章作出的决议,借款国禁止从该国进口任何货物或对该国的个人或实体进行任何付款。 (b) 凡是由借款人聘请为某项目的准备或实施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均 无资格随后为同一项目提供货物或土建工程(该公司先期咨询服务的延续除

11、外)。本规定不适用于 4 在交钥匙合同或设计和施工合同项下共同履行承包人义务的各种公司(咨询公司、承包人或供货 人)(注 10)。 (c) 借款国政府拥有的企业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下才能参加:(i)这些企业在法律上和财务上是 独立的, (ii) 是按照商业法运作的。一个银行贷款项目的借款人或子借款人的任何附属机构均不得 参加该项目货物采购或土建工程的投标或为此提交建议书(注 11)。 (d) 根据本指南 1.15(d)段被银行宣布为不合格的公司,在银行确定的期限内不得被授予银行 资助的合同。 提前签订合同与追溯贷款 1.9 在某些情况下,如为了加快项目执行,借款人可能希望在相关的银行贷款协定签订

12、前就进 行初期采购活动。这时使用的采购程序,包括刊登广告,应符合本指南的规定,以便使最终签订的 合同适于银行资助,并且在采购过程中应遵守银行正常的审查程序。从事该提前签订合同活动的借 款人自己承担有关风险,而且银行对程序、文件或授标建议作出的任何同意并不意味着银行承诺对 有关项目提供一笔贷款。如果合同已签订,银行偿还借款人在贷款协定签字前发生的合同项下的任 何付款称之为追溯贷款,并且只允许在贷款协定规定限额内。 联营体 1.10 银行鼓励借款国的供货人和承包人参加采购活动,因为银行鼓励借款国本国工业的发 展。借款国的供货人和承包人可以独立地投标,或者与外国企业组成联营体投标,但银行不接受以 本

13、国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强制性联营体投标或其它形式的强制性联合作为招标条件。 银行审查 1.11 银行审查借款人的采购程序、采购文件、评标、授标建议及合同,以确保采购过程按照 双方同意的的程序进行。对这些审查程序的描述见附录一。贷款协定应规定这些审查程序对全部或 部分由银行贷款支付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不同类别的适用程度。 保留采购 1.12 当公开竞争是项目中某些具体货物或土建工程适宜的采购方式,而借款人希望保留这类 采购给一个或多个特定的公司或企业时,只有在下述条件下银行才接受该保留采购: (a) 此项采购不适于从银行贷款中得到资助; (b) 此项采购在费用、质量和完成时间方面不会对项目令人满意的实

14、施产生重大影响。 错误采购 1.13 银行对未按贷款协定中双方同意的程序采购的货物和土建工程所发生的费用不予支付, 并且银行的政策是取消已分配给该错误采购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那部分贷款。此外,银行可能采取 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其它补救措施。 对银行的提法 1.14 如果借款人希望在采购文件中提到银行,应使用以下语言:“(借款人名称)已从国际 复兴开发银行获得(或在有些情况下已向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申请)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相当于 _美元的贷款用于支付_(项目名称)的费用,并计划将部分贷款资金用于 本合同项下的合格支出。只有_(借款人名称)提出申请,经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批准,并 且各方面都符合贷款协定的条款

15、和条件,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才会付款。贷款协定禁止从贷款帐户中 提款用于对某些个人或实体,或者对任何货物进口的任何付款,如果就银行所知该付款或进口是联 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作出的决议所禁止的。除_(借款人名称)之外,任何一方 都不得从贷款协定中取得任何权利或对贷款资金提出任何要求。”(注 12) 欺诈和腐败 1.15 银行的政策是要求借款人(包括银行贷款的收益人),以及银行资助合同下的投标人/ 供货人/承包人在采购和执行这些合同时遵守道德的最高标准。在执行这项政策时,银行将: (a) 为本款的目的确定以下术语: (i) “腐败活动”意指以提供、给予、收受、或要求任何有价财物来影响公务人员在采购或合 同执行过程中的行为; (ii) “欺诈活动”意指通过歪曲事实来影响采购进程或合同的执行,使之有损于借款人,并且 包括投标人之间的共谋串通(在递交投标之前或之后)以谋划使投标价设定在人为制造的,非竞争 性的水平上并剥夺借款人从自由和公开的竞争中可获取的利益。 5 (b) 拒绝授标建议,如果银行确定被推荐授予合同的投标人在为该合同进行的竞争中参与了 腐败和欺诈活动的话。 (c) 取消已分配给某个货物或土建合同的贷款,如果银行在任何时候确定借款人的代表或贷款 的某个收益人的代表在采购和执行该合同的过程中参与了腐败和欺诈活动,而借款人又没有及时采 取适当的,令银行满意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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