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监督-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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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监督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及监督 一、一、概述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包括:产地检疫、出县境动物动 物产品检疫、 屠宰检疫 (宰前检疫、 屠宰) 。 检疫是为了预防、 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和流行, 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由法定的检疫机构即动物 防疫监督机构, 采用法定的检疫方法, 依照法定的检疫项目、 检疫对象、检疫标准以及管理形式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 品进行疫病检查,定性和处理的一项带有强制性的技术管理 措施。 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作用 动物检疫通过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消毒和处理, 达到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扩散,提高肉食品安全水平,保护 人

2、民身体健康。其作用主要体现在: 1、促使动物饲养者接受或者自觉开展预防接种等防疫 工作,提高免役率,从而达到以检促防的目的。促进动物及 其产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主动申报检疫,合法经营。促进产 地检疫,防止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2、 防止患病动物和染疫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通过检疫, 可以及时发现动物疫病,禁止患病动物和染疫动物产品进入 流通领域。 3、是消灭动物疫病的有效手段,许多疫病都是通过检 疫发现的。通过检疫,查阅动物疫情的记录,整理、分析, 能及时、准确、反映动物疫情的流行分布状态,为制定动物 疫情防治规划和防疫计划提供可靠的科学依据。 4、 维护动物及其产品的对外贸易, 通

3、过对进出口动物、 动物产品的检疫,及时发现患病动物或染疫动物产品,把损 失降到最底。 5、保护人体健康,通过检疫,可以及早发现并采取措 施,防止人畜共患病流行和蔓延,保护人体健康。 三、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特点 动物检疫有六大特点:1 强制性:动物检疫不是一项可 做可不做, 或愿做不愿做的工作, 而是一项非做不可的工作, 动物检疫是政府行为, 不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实施的。 2 须有法定的机构和人员实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畜牧兽医管理部 门规定的行业标准、 检疫管理办法和检疫对象。 依法对动物、 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动物

4、检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 具体实施动物、 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检疫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 责。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是法律授权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的法定机构。3、动物检疫员应按照法定的检疫项目和检疫 对象进行检查,我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检疫标准对各环节 的检疫工作项目,分别作了不同规定,如动物产地检疫规 范(GB16549) 、种用、乳用、役用动物检疫规范(GB16567) 、奶牛 厂卫生规范 (GB16568) 、以及索证、验证等。动物防疫监 督机构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检疫项目实施检疫。目前动物种类 繁多,因此,根据各种动物疫病危害程度、流行情况及被检 动物、动物产品的用途,

5、由国家及地方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 规定必须对某些重要的动物疫病进行检疫,这也就是常说的 法定的检疫对象。如种用动物(马、驴:鼻疽、马传贫等、 牛 : 口踢疫、布鲁氏菌病、蓝舌病等) 、屠宰动物、乳用动物、 役用动物、演义动物、观赏动物和实验动物。 4、须按照法 定的检疫标准和方法进行操作。动物检疫具有科学性和依法 管理的特点,其决定必须采用国家统一的检疫方法和判定标 准。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力。动物检疫必须严格按照动物检 疫规程进行操作和判定,如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 (GB16550) , 猪瘟检疫技术规范 (GB16551) 畜禽屠宰卫 生检疫规范 , 动物检疫操作规程 。5、须按照法定的处理 方

6、式处理检疫结果。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四十 一条和病害动物极其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348)等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后,应根据 检疫结果,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其处理方式必须依法 进行,不得任意设定。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 不合格的应做如下处理:封锁、隔离、扑杀、销毁、化制、 高温等无害化处理。并出具检疫处理通知书,对胴体还应加 盖有检疫处理方法的专门印章,如“高温” 、 “销毁”等,处 理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6,须出具法定的检疫证章及标志。 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动物检 疫证明是法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畜(货)主只有持检疫证 明依法经营动

7、物、动物产品,才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否则, 属于违法行为。出具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加盖验讫标 志是动物检疫工作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序。 动物防疫法第 四十条规定,检疫证明不得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 格式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由 农业部统一格式,定点印制,逐级发放,专人管理。检疫员 必须按规定填写、使用、加盖或加封检疫证章及标志。检疫 证明的种类有三种 : 一是书面证明,包括动物产地检疫证明、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 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出县境动物、动物产品消毒证明; 二是检疫印章,目前主要使用滚筒式印章,主要用于动物胴 体;三是检疫

8、标志(检疫朔标、检疫不甘胶) ,用于小动物 和分割肉类以及粘贴动物产品的外包装。 四、动物、动物产品产地检疫 1、产地检疫的概念和意义 产地检疫是指县境内流动的畜禽在离开饲养、生产地之 前所实施的检疫。通过产地检疫能够及时发现患病动物、染 疫动物及其产品,防止其进入流通领域。通过产地检疫,可 以促进基层免役工作,实现防、检结合和以检促防。因此, 产地检疫对于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促进生产、方便流通具 有重要的意义。 2、产地检疫的制度 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既要求动物饲养场、饲养户和 经营者在出售或调运动物、动物产品前应向县级以上动物防 疫监督机构或派出机构报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检 后,

9、派动物检疫员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产地检疫。产 地检疫制度是依据动物防疫法制定的,它具有重要的法 律依据,为此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对这一制度又进 一步明确和规范了。 3、如何报检和报检时间 (1)报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 对检疫实行报检制度。动物、动物产品在出售或者调出离开 产地前,货主必须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前报检。县 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合理的布局、方便群众的 原则,设定报检处(点) ,同时,把报检处(点)的地址、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编制通讯录,发给动物饲养户和经营 者。 (2)时间 :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者育肥的动物提前三天, 种用、乳用或者役用动物提

10、前十五天,因生产生活特殊需要 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4、产地检疫的实施 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16549) 畜禽畜禽产品产地检疫管理规范 (DB23/465) 等对产地检疫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5 产地检疫项目: (1)产地检疫项目包括:免役接种、临床检查、实验 室检验和动物来源。查验免疫档案及免疫耳标、临床检查、 实验检验。 (2)动物产地检疫出证:完成了上述规定的产地检疫 项目后,检疫员应在出售或调运前 3 日内出具动物产地检疫 合格证明。产地检疫工作,对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具有重大 的意义,因此抓好产地检疫工作是控制动物疫病的重要手 段,

11、因为产地检疫人员对本地疫情最为了解。若坚持原则、 秉公执法,无疑能极大地提高产地检疫的质量;若不坚持原 则,以亲情、人情决定检疫结果,或以权谋私,加受或重复 受费等,会引起检疫工作在老百性心目中的执法地位,造成 检疫工作的混乱,也易造成疫病流行。因此畜牧兽医行政管 理部门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对产地检疫 工作监督管理。 五、出县境动物检疫 出县境动物检疫是指对运出县境的动物所实施的检疫 和运载工具的消毒。出县境动物检疫的受检动物种类与产地 检疫一样,既包括家畜、家禽,也包括人工饲养、合法扑获 的野生动物。从用途上看,这些受检动物包括各种用途,如 屠宰用、 种用、 乳用、 蛋用、 役

12、用、 实验用, 以及比赛、 演出、 观赏、赠送等。只要这些动物运出境,都必须实施出现境动 物检疫。它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离开县境前的审办出县境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阶段,或称出现境动物检疫阶段;二是运 输途中的监督检查阶段;三是种、乳用动物运至目的后的隔 离观察 。出县境动物检疫以产地检疫为基础,只有产地检疫 合格的才能实施出县境动物检疫。 六、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货主报检后对启运的动物产品 实施检疫和运载工具的消毒。 查物, 既检查动物产品的种类、 数量是否与有关证件相符,以及该批动物产品是否正常,是 否染疫、变质、是否加盖、粘贴验讫标志和检疫标识等。经 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应

13、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和消毒证明,同一货主、同一品种、同一去向和同一运载工 具的动物产品可出具一张出县境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其有 效期一般为 1-2 天,最长不得超过 30 天。运输途中若发现 动物产品腐败变质,不得随意抛弃,必须在指定站点卸下, 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监督下,由货主按规定进行无 害化处理并对运输工具进行清洗、消毒,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费用由货主承担。跨省引进精液、胚胎、种蛋的,到达输入 地后应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 七、怎样审办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 对需运出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必须向所在地级动物防疫 监督机构审办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报检时间在启运前 3 日内;携

14、带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收 到货主报检后,应及时确定检疫时间和地点,作好相应的检 疫准备并通知报检人。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人员应及时出具出县境检疫合格证明和消毒证明,并收回动 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同一货主、同一品种、同一去向和同 一运输工具装运的动物可以出具一张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在出具检疫证明前对运载工具进行 消毒,到达目的地后,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对运载工具 中的粪便、垫料、污物等监督做无害化处理。并验证、查物。 验证既检查是否有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证件是否规范, 是否在有效期内;查物既检查动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有关 证件相符及临床检

15、查动物是否健康。经检查发现有疑似染疫 动物、证明逾期或证物不符的,应根据情况进行抽检、重检、 补检和消毒。 八、宰前检疫、待宰检疫、屠宰检疫 (一)(一)宰前检疫: 、 验证。 查验并回收 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或 出 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 证明 ,查验免疫耳标(法定的动物产地检疫耳标管理办 法 ) 。 2、 查物。 核对动物种类和数量, 了解途中病、 亡情况。 然后进行群体检疫,剔出可疑病动物,转放隔离圈,进行详 细的个体临床检查,方法按照动物产地检疫规范和畜 禽畜禽产品产地检疫规范 执行, 必要时进行实验室检查。 3、 宰前检疫结果处理。A 检疫发现疑似染疫的,

16、证物不符、无 免疫耳标、检疫证明逾期的,检疫证明被涂改、伪造的,禁 止入场,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B 宰前 检疫发现使用违禁药物、投入品以及不明死因等,应禁止入 场、屠宰。同时上报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D 检疫发现一类传染病,应立即责令停止屠宰,按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紧急防疫措施,同时报请畜牧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全厂实施封锁,并进行全面严格的 消毒。恢复屠宰需经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E 检疫发 现炭疽, 封锁屠宰场, 病猪及同群猪采取不放血的方法销毁, 对该厂实施严格消毒。F 检疫发现二类传染病的,按照 GB16548 办法处理,同群猪按照规定隔离检疫,确定无疫的, 可正常屠宰,出现临床症状的,做无害化处理。G 经检疫合 格的动物,检疫员应作好宰前检疫登记,方可入场待宰。 (二)待宰检疫: 动物在待宰期间需要进行 1224 小时的临床观察。 (三)屠宰检疫 1、屠宰检疫:是指屠宰动物过程中,对其胴体、头、蹄、 脏器、淋巴结、油脂及其他应检部位按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实 施的检疫。对头、内脏、胴体实施检疫要在流水线上编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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