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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协议 甲方: 乙方: 性别: 身份证号码: 乙方因个人原因,于 年 月 日向甲方申请,由甲方为其 代缴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统称为上海市城镇社 会保险)及公积金。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 签订本协议时,根据上海市社保局及公积金中心的统一标准,乙方的社会保险每 月需缴费 元,乙方的公积金每月需缴费 元,合计每月需缴 纳 元(大写: ) 。乙方一次性支付一个季度的 代缴社会保险金及公积金 元 (大写 : ) 给甲方, 由甲方为其代缴社会保险及公积金(乙方缴纳周期为一个季度,以此类推) 。如期 间上海社保局及公积金中心按照国家政策需对社会保险金及公积金加以调整,则 按照调整后的金额再另行计算费用,多退少补,乙方同意并认可上述缴纳费用及 标准。 二、乙方不提供实质劳动,不受甲方管理,甲方无需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等物质待遇, 与甲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乙方在此期间发生的人生意外伤害,应向第三方主张侵权索赔,甲方不提供乙方 工伤待遇。 四、乙方应按期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如因乙方漏缴保险及公积金费用而 导致乙方保险未能正常连续缴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