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扶贫30条(最新版)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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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健康扶贫 30 条措施健康扶贫 30 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嬴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 发201534 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举全省之力 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云发201514 号)以及国家卫生计 生委等 15 部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 201626 号)精神,努力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方便看病、 看得好病、尽量少生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健康扶贫 30 条措施。 从 2017 年起,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 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四重保障” 措施,实现“九个确保

2、”: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0%参加基本医 保和大病保险;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 100%;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8 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 到 80%(详见第二条);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 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到 90%;确保 9 类 15 种大病集中救治 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详见第六条);确保医疗救助覆盖所有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符合手术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白内障患 者得到免费救治;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 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确保贫困 县脱贫摘帽时至少有 1 所县级公立医院

3、达到二级医院标准(30 万人口 以上的达到二级甲等),每个乡镇有 1 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 政村有 1 所标准化村卫生室。 到 2020 年,全省贫困县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公共 卫生指标力争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人均预期寿命进一步提高,医疗卫 生服务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显著提升,实现大病基本不 出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因病致贫、因 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一、落实四重保障措施,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 (一)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一)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建 档立卡贫困人口参

4、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 省财政 和州、市财政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 4:6 的比例承担,对未 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 6:4 的比例承担。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各州、市、县、 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扶贫办,各州、市、县、 区人民政府) (二)落实基本医保倾斜政策。(二)落实基本医保倾斜政策。各统筹地区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 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以下倾斜政 策: 门诊待遇倾斜。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保全额报销。 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

5、度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 5 个百分 点。对高血压 II-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 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 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 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双向情感障碍症、帕精神 分裂症、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 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 儿童免疫缺陷病等 28 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 其他城乡居民提高 10-20 个百分点,达到 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 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达到 90%)。(责任

6、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住院待遇倾斜。 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乡镇 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报民提高 5-20 个百分点,其中,销比例达 到 90%-95%, 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 95%; 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 80%一 85%;州、市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 70%。确 保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到县域外住院的, 单人单次住院政 70%。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 70%。(责任单 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

7、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扩大保障范围。2017 年起,进一步扩大基本医保用药和诊医保 政策范围内报销药品达到 2888 种、诊疗疗项目报销范围,治疗项目 达到 5003 项。将治疗恶性肿瘤的高值靶向药和中药,高磷血症的口 服药等 36 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癌症、肾透析、血友病、糖尿病、肺 心病、精神病等医保报销范围。将康复综合评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 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定、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 练、 耐力训练、 大关节松动训练、 徒手手功能训练、 截肢肢体综合训练、 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 测评、日常生活动作 训练、职业功能训

8、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 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共 20 项康 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对有康复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各 级残联优先提供康复训练、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责任 单位: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政策。(三)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 年度报销限额提高 50% 6,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 10- -20 个百分点,达到 70%。将保障范围扩大到罹患癌症、肉瘤、 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

9、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 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 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 长发育障碍、 小儿脑瘫、 重症肌无力、 肌营养不良、 运动神经元疾病、 儿童免疫缺陷病等 25 种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将 倾斜政策和保障责任纳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依法在与大病保险承办 机构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及其实施主体、权利、义 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四)落实医疗救助制度。

10、(四)落实医疗救助制度。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 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 10 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 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 报销后达不到 90%的, 通过医疗救助报销到 90%,县级政府可通过整合 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 省财政按照建档省民政立卡贫困人口年人 均 1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五)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五)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 医保、

11、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 实际补偿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 用仍然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 由县级政府统筹资 金进行兜底保障,省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 60 元的标准 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 区人民政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县、 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 (责任单位:市、 区人民政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县、 财政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 (六)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六)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扶贫、民政等部门,通过确定定点医院、确定诊疗方案、 确

12、定单病种收费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责任落实,组织实施 大病专项集中救治。2017 年大病专项集中救治覆盖所有贫困县,对 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 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 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 结核等 9 类 15 种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进行集中救治,做到“一 人一档一方案”,确保 2018 年所有患者得到救治。救治费用实行按 病种付费,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 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 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

13、90%。实施“光明扶贫工程”,充分发挥基本医 保的保障作用,整合社会资金兜底,对符合手术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 白内障患者进行免费救治。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省残联、省红十字会,各州、市、 县、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省残联、省红十字会,各州、市、 县、区人民政府) (七)鼓励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病负担重 的问题。 (七)鼓励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病负担重 的问题。鼓励各地组建医疗联合体(医疗共同体),积极开展按人头打 包付费试点,按照“超支自负,

14、结余留用”的原则,将区域内建档立 卡贫困人口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 医疗救助、 兜底保障、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资金统一打包给医疗联合体(医疗共同体) 牵 头医院, 由牵头医院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服 务和医疗保障, 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 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责任单位: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财政厅) (责任单位: 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 财政厅) 二、落实便民惠民措施,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方便看病” (八)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

15、费。(八)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 医疗机构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与 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 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直接住院治疗。 对确有困难, 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可 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省卫生计生委、人期) 还款协 议,办理出院手续。(责任单位: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县、 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县、 区人民政府) (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报。(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民政、卫生计生、扶贫部门要加强

16、沟通协作,推动医疗救助、 兜底保障通过统一窗口、 统一基本医保、 大病保险、 信息平台实现 “一 站式”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 信息系统计算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等政策措 施报销补偿金额后,对各类报销补偿资金统一进行垫付,按照有关规 定实行“一站式”即时结报,患者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各级医保 经办机构、民政等部门要加快医保资金、医疗救助费用和兜底保障资 金的预付、对账、审核、结算和拨付进度,缩短拨款周期,实行按月 拨付, 年度内实际发生的应由医保基金和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拨 付率不低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计生 85%。(责任 单位:委、扶贫办,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责任 单位:委、扶贫办,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十)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十)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到 2017 年底,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 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100%覆盖。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放健康卡。 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 65 岁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每年免费开展 1 次健康体检。对已经核准的高血压、糖尿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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