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及金融业反洗钱考试题及-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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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做好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履行保险 业反洗钱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管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监管职责保险监管职

2、责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组织、协调、指导保险业反洗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参与制定保险业反洗钱政策、规划、部门规章,配合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对保险业实施反 洗钱监管; (二)制定保险业反洗钱监管制度,对保险业市场准入提出反洗钱要求,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三)参加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其他依法履行的反洗钱职责。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职责: (一)制定辖内保险业反洗钱规范性文件,开展反洗钱审查和监督检查; (二)向中国保监会报告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工作情

3、况; (三)参加辖内反洗钱监管合作; (四)组织开展辖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涉嫌洗钱案件; (六)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反洗钱职责。 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业反洗钱义务保险业反洗钱义务 第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以保单实名制为基础, 按照客户资料完整、交易记录可查、资金流转规范的工作原则,切实提高反洗钱内控水平。 第七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建立了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配备了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

4、岗位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要求;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四)反洗钱机构或岗位人员配备情况及岗位人员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信息系统反洗钱功能报告;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筹建申请和开业申请中分阶段提交上述各项材料,但最 迟应当在提出开业申请时提交完毕。 开业验收阶段,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演示反洗钱的组织架

5、构、工作流程、风控管理和信息系统建设等。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反洗钱条件: (一)总公司具备健全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并对分支机构具有良好的管控能力; (二)总公司的信息系统建设能够支持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三)拟设分支机构设置了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四)反洗钱岗位人员基本配备并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培训;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设立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的申请文件中应当包括下列反洗钱材料: (一)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 (二)总公司信息系统的反洗钱功能报告; (三)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机构设置报告

6、; (四)拟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岗位人员配备及接受反洗钱培训情况的报告;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知悉投资资金来源,提交投资资金来 源情况说明和投资资金来源合法的声明: (一)增加注册资本; (二)股权变更,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机构股票不足注册资本 5%的除外;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接受反 洗钱培训,通过保险监管机构组织的包含反洗钱内容的任职资格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申请材料中

7、应当包括接受反洗钱 培训情况报告及本人签字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承诺书。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 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客户身份识别; (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 (三)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四)反洗钱培训宣传; (五)反洗钱内部审计; (六)重大洗钱案件应急处置; (七)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调查; (八)反洗钱工作信息保密; (九)反洗钱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可以根据总公司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制定本级的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设立反洗

8、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 工作。 指定内设机构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应当设立反洗钱岗位。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明确相关业务部门的反洗钱职责,保证反洗钱内控制度在业务流程中 贯彻执行。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将可量化的反洗钱控制指标嵌入信息系统,使风险信息能 够在业务部门和反洗钱机构之间有效传递、集中和共享,满足对洗钱风险进行预警、提取、分析和报告等各 项反洗钱要求。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在订立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理赔或者给付等环节对规定金额以上的 业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客户特点或者账户属性,划

9、分风险等级,并在持续关 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密切关注涉恐人员名单,及时对本机构客户 进行风险排查,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该项 交易,以提供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国务院有 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识别、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

10、理机构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在 合作协议中写入反洗钱条款。 反洗钱条款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按照保险公司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 身份; (二) 保险公司在办理业务时能够及时获得保险业务客户身份信息, 必要时, 可以从保险专业代理公司、 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获得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三)保险公司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 协助。 保险经纪公司代理客户与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保险公司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 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

11、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保险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终责任,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金融机构类保 险兼业代理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保存培训课件和培训工作记录。 对本公司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反洗钱内控制度、与其岗位职责相应的反洗钱工作要求; (三)开展反洗钱工作必备的其他知识、技能等。 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反洗钱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反洗钱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反洗钱内控制度; (三)展业中的反洗钱要求,如提醒客户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12、配合履行反洗钱义务等。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宣传,保存宣传资料和宣传工作记录。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每年开展反洗钱内部审计,反洗钱内部审计可以是专项 审计或者与其他审计项目结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洗钱案件,及时向保险监管 机构报告案件处置情况。 第二十七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当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 的调查,记录并保存配合检查、调查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客户身份资料 和交易信息予以保

13、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调查可疑交易和涉嫌洗钱犯罪活 动等有关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二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建立反洗钱内控制度,禁止来源不合法资金投资入 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妥善处置涉及本公司的重大 洗钱案件,配合反洗钱监督检查、行政调查以及涉嫌洗钱犯罪活动的调查,对依法开展反洗钱的相关信息予 以保密。 第四章第四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

14、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对保险业新设机构、投资入股资金和相关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反洗钱审查,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三十二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 第三十三条 反洗钱现场检查可以开展专项检查或者与其他检查项目结合进行。 第三十四条 保险监管机构有权根据监管需要,要求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交反洗钱报告或者 专项反洗钱资料。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将其列为反洗钱重点 监管对象: (一)涉嫌从事洗钱或者协助他人洗钱; (二)受到反洗钱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 (三)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

15、六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 限期改正、约谈相关人员或者依法采取其他措施。 第三十七条 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调整其在分类监管 体系中合规类指标的评分。 第三十八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达到案件责任追究标准的,应当依法追究 案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第三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反洗钱工作指引,开展反洗钱培训宣传。 第四十条 保险公司与非金融机构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反洗钱合作可以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

16、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之前反洗钱监管要求与本办法不同的,以 本办法为准。 金融机构反洗钱考试题及答案金融机构反洗钱考试题及答案 一、单选题一、单选题 1、中国人民银行设立( B ),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A、 反洗钱局 B、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C、 保卫局 D、分支机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于( C)通过。 A、2006 年 9 月 1 日 B、2006 年 10 月 1 日 C、2006 年 10 月 31 日 D 2007 年 1 月 1 日 3、( B )发现个人出入境携带的现金、无记名有价证券超过规定金额的,应当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通报。 A、金融机构 B、海关 C、边防部队 D、公安部门 4、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 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 A )年。 A、5 B、10 C、15 D、20 5、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 C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 现金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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