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风高科:董事会议事规则(201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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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条宗旨 第一条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日常事务处理 第二条董事会日常事务处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 第三条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

2、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第四条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见, 初步形 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临时会议 第五条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第六条临时会议的提议程

3、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 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 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 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 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

4、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 召集和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会议通知 第八条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 专人送达、传真、邮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 会秘书。 第九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第九条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

5、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会议通知的变更 第十条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 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 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 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 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书面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 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会议的召开 第十一条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

6、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总裁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第十二条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三

7、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第十三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 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 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 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 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 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会议召开方式 第十四条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

8、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 (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 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 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 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 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会议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 指定 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

9、面认可意见。 董事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 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 表决。 第十六条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 会议召集人、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 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 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会议表决 第十七条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10、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与书面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并以书面表决为准。董事 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电话会议、 传 真等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 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表决结果的统计 第十八条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 董事会会议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 交董事会 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

11、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 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 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决议的形成 第十九条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 必须有超 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公司 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

12、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回避表决 第二十条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不 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不得越权 第二十一条不

13、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 议。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为: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保事项、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14、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关于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做出决议, 但注册会计师尚 未出具正式审

15、计报告的, 会议首先应当根据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利润分 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之外的其它财务数据均已确定)做出决议,待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 审计报告后,再就相关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 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 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暂缓表决 第二十四条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

16、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相关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六条决议记录 第二十六条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 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相关工作人员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 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董事签字 第二十七条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 决议记录进行签字 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决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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