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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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经济法基础》《票据法》主要知识点新修订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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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法) 票据的基本概念 1.票据的分类 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汇票,本本票和支支票,规定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本票仅限于银行本票 汇票的分类: 出票人出票人不同银行银行汇票,商业商业汇票 商业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承兑人不同商业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企企业出出票,企企业承承兑)和银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企企 业出出票,银银行承承兑) 商业汇票根据到期日到期日不同即期即期商业汇票(见票即付见票即付)和远期远期商业汇票 付款日期: 根据付款日期付款日期的不同分为: 见票即付见票即付(银银行本本票和支支票) 定日定日付款(一个确定的日期确定的日期) 出票后定期出票后定期付款(根据出

2、票出票日期确定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付款(根据承兑承兑日期确定到期日) 2.提示承兑期限与提示付款期限 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 银行汇银行汇票(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无无需提示承兑出票出票日起 1 个月1 个月 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无无需提示承兑出票出票日起 1 个月1 个月 定日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出票后定期付款 到期日前到期日前 商业汇商业汇票 见票后定期见票后定期付款出出票日起 1 个月1 个月 到期到期日起 10 日10 日 银行本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无无需提示承兑自出票出票日起不不得超超过 2 个月2 个月 支票支票(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无无需提示承兑

3、 自出票出票日起 10 日10 日 4.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 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的消灭实效: 持票人对汇票承兑汇票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 2 年2 年,自票据到期日票据到期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票出票本票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消灭时效期间为 2 年2 年,自出票日出票日起算 追索权追索权的消灭时效: 持票人对汇汇票出票人出票人,承兑人承兑人的追索权权,消灭时效期间为 2 年2 年,自票据到期日票据到期日起算; 见票即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本本票出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 2 年2 年,自出票出票日起算 持票人对支支票出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为 6 个月6 个月,自出票

4、出票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对其他前手的再次追索权,消灭时效为 6 个月6 个月,自被拒绝承 兑或备拒绝付款 被拒绝承 兑或备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汇票,本票,支票的的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对其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为 3 个月3 个月,自清偿日清偿日 或者被提起诉讼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1.支票 概念 出票人签发的, 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 者持票人的票据 基本当事人 出票出票人,付款付款人(出票人开户银行) ,收款收款人 支票类型 支票分为现金现金支票、转账转账支票和普通普通支票(可现金可转账

5、) 普通普通支票左上方划两条平行线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只能用于转转账 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因此现现金支票不能背书票不能背书转让 适用范围 个人和单位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支票的付款 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提示付款10 日内提示付款 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票面金额 5%但不低于 1000 元的罚款 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支票金额 2%的赔偿金 2.银行本票 概念 由银行签发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6、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可支取现金 提示付款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出票日起最长不不得超超过 2 个月2 个月 持票人超过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自出票之日出票之日起 2 年2 年)向出票银 行作出说明,提供证明持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3.银行汇票 概念 由出票银行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 人的票据 出票出票银行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付款人 银行汇票可可用于转账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可支取现取现金 实际结算金额 实际出票实际出票金额,按实际结

7、算按实际结算,余额由出票银行退交申请人 未填明未填明实际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不予受理受理 实际结算金额金额一经填写不不得更改更改,更改无效 背书背书转让以不超过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或超出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 提示付款提示付款 自出票日出票日起 1 个月1 个月,超过超过提示付款的,不不予受理受理 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的,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汇票和解讫通知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样,不予受理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向 “代理付款银行” 提示付款被拒绝付款的, 必须在票据权利时效 (2 年内 2 年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 退款 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

8、因要求退款的, 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书 同时提交 汇票和解讫通知书 同时提交到银行 申请人因缺缺少解讫通知书解讫通知书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付款期满 1 个月后付款期满 1 个月后办理 五.商业汇票 1.票据行为 形式 出票出票、背书背书、承兑承兑和保证保证 票据当事人 基本基本当事人:出票出票人、付款付款人、收款收款人 非基本非基本当事人:承兑承兑人、背书背书人、被背书被背书人、保证保证人 注:商业汇票、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银银行汇汇票、银银行本本票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出票人、收款收款人 2.商业汇票的出票 由出票人签发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

9、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票据 必须有真实的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根据承兑人不同分为商业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可由付款人签发付款人签发并承兑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 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 签章 出票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票据无效 背书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 章 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 章的效力 承兑承兑人、保证保证人在票据上的

10、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 规定签章 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 规定签章的效力 记载事项的类型 必须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字样;无条件支付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金额;付付款人名称名称;收收款人 名名称;出票日期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出票人签章 相对相对记载事项(未记未记载,不影响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 任意任意记载事项(未记未记载,不影响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记记载时则产生产生票据效力) 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 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11、追索权 3.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的种类 转让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 非转让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包括委托收款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质押背书) 委托收款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 ,被 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质押质押背书:以担保债务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 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记载事项 必须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名人名称 相对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未记载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到期日前背书 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

12、“第一记载人第一记载人” ,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粘接处签章 背书连续 是指在票据转让票据转让中, 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 接 前后衔 接。具体来说,第一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 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中间的 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附条件的背书 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 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 得票据权利 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分别转让给 2 个人以上的背书无效背书无效

13、 限制背书 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人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 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不承担保证责任 期后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 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4.商业汇票的承兑 提示承兑期限 见票即付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无需提示承兑 定日付款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到期日

14、前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 1 个月内出票之日起 1 个月内提示承兑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付款人对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 3 日内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 3 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记载事项 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未记载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 3 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起 3 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5.商业汇票的保证 保证人 记载事项 未记

15、载被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未承兑的,出票人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未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 “保证” 字样记载 “保证” 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 票据保证 不属于 票据保证 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 ; 保证人为 2 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 带责任;保证不得附条件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不影响对汇票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清查汇票债务后, 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注:各种票据行为附有条件的法律后果 环节附条件的效力 出票出票出票时附有条件的,票据无效无效 背书背书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

16、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背书行为有效) 保证保证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即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有效) 承兑承兑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视为拒绝承兑 未记载日期的票据行为效力 类型效力 出票出票日期未未记载,票据无效票据无效 背书背书日期未记载,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承兑承兑日期未记载,以承兑人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的第 3 日收到提示承兑汇票之日起的第 3 日为承兑日期(支票、应按本 票、银行汇票为见票即付,不涉及承兑) 保证保证日期未未记载,出票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付款付款日期未未记载,为见票即付见票即付(支票、应按本票、银行汇票为见票即付,不涉及付款日期) 6.商业汇票的付款 付款付款人是承兑承兑人 远期远期商业汇票(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 汇票到期之日起 10 日 自 汇票到期之日起 10 日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 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 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或有效证件 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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