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中设计单位丶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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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在建设工程质量损害赔偿 中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的法 律责任 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其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要求 比较复杂,建设工程的质量更是关系到人身财产安全,重要 工程的质量甚至对 社会 政治 、 经济 活动产生巨大 影 响 。作为技术和智力较为密集的两个建设活动主体,设计单 位、监理单位的工作 内容 决定了他们与工程质量缺陷和损 害具有密切的关系。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其工作内容主要包 括制作施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现场施工技术 配合、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等。设计质量缺陷将带来实际工程 质量的先天不足。1998 年 9 月 24 日,投资 4.23 亿元兴建的 宁波招宝山大桥,在经过

2、三年建设即将合龙之际,突然发生 严重的梁体断裂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这起事故使整 个工程工期延误近两年,经济损失巨大,并且在社会上造成 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据有关部门调查后认为,造成该桥质量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设计上存在漏洞,主梁结构设计上欠 厚、底板厚度过薄等等。对于监理单位而言,其主要工作内 容之一就是对施工质量进行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的全过 2 程的技术控制和监督,而对于施工质量控制和监督的任何疏 忽和差错均可能使得设计的意图和法定的技术标准不能实 现。基于监理单位工作性质的特点,在委托监理的工程发生 施工质量损害的多数情况下,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监理工 作的过错。因此,为工程质量

3、首先奠定技术基础的设计单位 和对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 的最终质量负有重大责任。建设部 2001 年 5 月 25 日以建设 2001105 号文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 的紧急通知”和有关强化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也进一步表 明,工程设计、监理质量的 问题 目前 仍然十分突出。 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建筑质量损害赔偿责任的 法律 依据 鉴于设计、监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对于工程最终质 量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有关设计单位、监理单 位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方面已有一系列相应的规定。涉及这 些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下 3 称

4、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下称建筑法) 、 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下称质量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勘察设 计管理条例 (下称设计管理条例) 。笔者认为,这些法律的 规定体现了以下立法原则。 (一)对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 严格的资质资格管理。严禁无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设计、监 理业务。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设计管理条 例第二章对此作了详细规定。 (二)设计、监理工作应遵循一系列原则性规范。如建 筑法第十条规定,设计单位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 应当拒绝。第五十六条规定,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

5、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设计 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 4 条规定,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 使用年限。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 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 任。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 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

6、实施监 理。 (三)设计、监理单位及其从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 自己的工作成果负责;对于因工作质量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 要求,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合 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 期限提交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 当继续完善设计,减收或者免收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 八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 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 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 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 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

7、应的赔 5 偿责任。 (四)对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即施工单位) 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特别禁止。建筑法第 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 谋取非法利益,对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 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工程质量损害的,应当与建设单 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依据民法 理论 ,损害赔偿的责任形态一般分为违约损 害赔偿责任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笔者认为,设计单 位、监理单位对于建设工程质量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违约 损害赔偿责任,而在侵权损

8、害赔偿责任方面,与其他一般主 6 体相比并无特殊性。因此,本文仅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进行 讨论。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违约损害赔偿责 任,是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与参与工 程建设的其他主体(主要是建设单位,即合同法中的发包人) 之间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合同相对人(主要是建设单位) 因工程质量 问题 而产生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损失的 民事责任。 针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主要是以智力劳动参与工程建 设的行业特点,他们在工程质量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 要件通常包括: 1、 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行。 具体表现为拒绝履行、 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履行不能、不

9、完全履行、 7 履行迟延和履行瑕疵。工程实践中,主要又表现为履行迟延 和履行瑕疵。如,设计单位迟延交付后续施工所需的图纸; 监理单位迟延下达必要的停工指令; 设计文件 内容 的差错; 监理单位对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不力等。 2、 合同相对人 (即建设单位) 因工程质量问题遭受损害。 这种损害具体又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关于损害的范 围,本文随后将专门讨论。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违约行 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只承担违约的其他 民事责任,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确定有无因果关系,笔 者赞同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1 ,即应以自合同成立至违约行为出现时,依具有相应资

10、质的设计人员、监理人员的一般专业知识经验而可得知,以 及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所知或应知的条件为基础,一般地有 发生同种结果可能。这种条件和结果即构成相当因果关系。 8 4、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对于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不当履 行具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就一般情形而言,如果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虽然违反了合同义务,但并无故意或过 失,亦不承担责任。 四、设计单位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合同义务及其违约的主 要表现 在一项工程建设活动中,涉及工程质量问题的、以设计 单位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一般即指,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 之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在“工程设计合同”中,设 计单位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按约定的时间交

11、付用于施工的设 计文件、设计文件施工交底、根据工程进度完成现场施工技 术配合(包括对施工中出现工程安全和质量的问题,参与技 术 分析 和提出相关的技术解决方案) 、 参加隐蔽工程、 单项、 9 单位工程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此外,设计单位的合同义务 还明示或隐含地包括设计工作的程序及成果应该符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设计工作的实 际情况,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 题的情形主要表现在: 1、迟延交付设计文件。 设计单位迟延交付设计文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前后工 序时效性较强的情况下,往往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笔者最近 接

12、触的一个案件即属于此类情形。地处上海繁华商业街的某 工程,在基础基坑开挖后,由于设计单位的基础底板施工图 迟延交付,造成基坑暴露时间过长,对上海地铁隧道的安全 造成巨大威胁,同时,该工程本身的地基土受扰动而导致实 10 际承载力降低,建设单位为了保证地铁隧道的安全和工程本 身的地基安全,不得不增加巨额支出采取临时保护措施,还 造成工期延误,银行贷款利息增加,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2、设计错误。 设计错误是设计单位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的主要表现形式。具体又表现为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或其他 基础性技术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计算 错误、标示错误、设 计单位屈从于建设单位违法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导

13、致设计不 符合工程质量的强制性标准等多种形式。比如,笔者接触到 的一起工程质量事故即属于此类原因。由于设计合同规定的 设计时间紧迫,设计单位根据勘察单位的初步勘察成果,即 进行了建筑地基和基础的施工图设计。随后,勘察单位又提 供了详细的勘察报告,但由于设计人员的疏忽,未对原已交 付施工的地基基础施工图进行复核,结果因局部区域桩基设 计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造成工程质量出现严重 问 题 。 又如, 2000 年被建设部通报全国的陕西省子洲县子洲中 11 学教学楼质量事故也主要是由于设计错误引起的。由于施工 图设计文件未严格按该地区 6 度抗震设防的规定进行设计, 结构体系不合理,整体性差

14、,构造措施不符合要求,这座教 学楼投入使用仅 2 个月,就在部分大梁及五层多功能厅、阶 梯挑梁处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最宽处达 1.5 毫米左右。 3、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为了保证工程设计文件符合必须的编制深度要求,国家 颁布了有关设计文件 内容 和深度要求的一系列强制性规 范。比如,在建筑制图的有关国家标准中,就对工程设计各 专业各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的基本图目、图例、数量单位、 图纸比例、文字、标注 方法 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如果设计 文件不完全符合国家对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要求,虽然不属 于设计错误,但由于设计意图的表达过于粗糙或含糊,轻则 影响 各专业图纸的相互协调和后续施

15、工准备工作, 重则因施 工图缺漏、矛盾或施工人员对施工图纸的理解产生错误,从 而出现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如:上海郊区某钢结构厂 12 房,在吊装施工就位后屋面板铺装前,即发现多榀钢屋架发 生过大变形。经调查 分析 发现,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设 计图纸上关于钢屋架屋脊连接节点处的高强螺栓的标示不 明,施工单位误用了同直径的普通螺栓。 4、设计单位对施工图交底不清。 施工图完成并经审查合格后,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已经 完成,但并不是设计工作的完成,设计单位仍应就设计文件 向施工单位作详细的说明,这对于施工人员正确贯彻设计意 图,加深对设计文件难点、疑点的理解,确保工程质量具有 重要意义。按照行业惯例,设计单位将完成的设计文件交建 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转发施工单位后,由设计单位将设计 的意图、特殊的工艺要求,以及建筑、结构、设备等各专业 在施工中的难点、疑点和容易发生的问题等向施工单位作详 细说明,并负责解释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疑问。如果因设 计人员的过错,在施工图交底时,尤其是对于在施工中需要 特别重视的问题交底不清,可能导致工程质量出现问题。前 13 文提到的上海郊区某厂房钢屋架工程质量事故,其部分原因 也是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底中,对需要使用高强螺栓的特殊 设计意图,未能向施工单位作出明确的说明,从而造成施工 人员对螺栓的误用。 5、设计单位未参加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分析,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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