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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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检察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2014年我国六部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简称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建立了司法救助制度。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简称工作细则),细化了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的具体内容,增强检察院在处理司法救助制度时的实践操作性。随着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各地检察院积极贯彻和执行,已经取得了很大成效,尤其是将司法救助和精准扶贫相结合,弥补了刑事被害人无法获得赔偿的困境。本文通过对司法救助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完善检察院司法救助制度的合理化对策建议,以期促进案件的公平公正和良好的社会效果。一、检

2、察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的现状司法救助制度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地位,维护案件实体公正,解决被害人困境,弥补被害人损失而设立的。但是就目前基层检察院实施的司法救助制度的现实情况而言,依旧存在相应问题。有的基层院办理的司法救助案件是很少甚至是空白,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范围狭窄,适用率低,不能将需要司法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及时纳入司法救助体系。同时基于各地基层检察院提供的数据发现被害人司法救助的救助对象主要是涉检涉诉信访人,这导致社会民众认为通过信访等非正常程序能够取得司法救助金,破坏了司法救助制度原则,违反了司法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二、检察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救助资金来源单一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

3、是为了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但由于我国司法救助的资金来源仅仅依靠政府拨付使得司法救助制度不能有效弥补刑事被害人的损害。司法救助的资金来源单一必然导致司法救助的资金紧张,使得我国检察机关能够处理的司法救助案件有限。因此需要拓宽救助资金的来源,来增加司法救助的资金,解决更多贫困人口的司法救助。由于救助资金审批时间长、审批程序复杂导致司法救助申请人不能及时得到救助,因此需要缩短救助资金审批时间,减少审批程序,及时将救助资金送到救助申请人手中。(二)救助方式固定化目前检察院实施司法救助的方式过于死板,基本上采用“一刀切”方式进行救助,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仅对其进行

4、一次性支付司法救助金会导致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切实保护,存在很多隐患。许多遭受犯罪行为的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承受能力有限,不能及时缓解内心深处的伤害,存在行为孤僻,产生心理问题。因此需要解决救助方式固定化的问题,检察院在实施司法救助制度时采用灵活多变的救助方式。(三)救治范围、救助对象不明确虽然有检察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的法律规定,但是在实施该制度的过程中存在救助范围、救助对象不明确的问题,这会导致很多符合条件的刑事被害人不能得到应有的司法救助。司法救助制度的适用范围没有达成统一标准,不确定包含哪些刑事案件。并且对于涉检涉诉信访人是否作为救助对象也没有规定,因此需要进行相应明确。(四)司法救助缺

5、乏联动机制检察院内部各部门缺乏沟通协作,未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导致司法救助的范围狭窄,法律效果差。控申部门和办案部门缺乏交流,使得大量符合司法救助标准的案件流转不到控申部门。检察院和法院、公安等其他部门缺乏联系,未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导致司法救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呈现片面化、孤立化、效率低的特征。三、完善检察院实施司法救助制度的对策建议(一)拓宽救助资金来源司法救助制度的救助资金来源单一,救助资金紧张,导致许多符合司法救助标准的刑事被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有效救助,因此需要拓宽司法救助资金的来源,增加司法救助资金数额。司法救助制度不仅依靠政府的拨付,还应该依靠单位自身的资金回笼,更应该依靠社会民众的捐

6、助,通过多种形式补充救助资金。精简救助资金审批程序,减少救助资金审批时间,防止司法救助申请人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加快司法救助和精准扶贫结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运用司法救助资金帮助贫困户能够早日脱贫。(二)救助方式灵活性对于司法救助方式而言,单纯一次性支付救助金已经不能满足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需求,应该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专业机构代管等多种方式灵活运用。对于特殊救助申请人未成年人不仅要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还应和心理疏导、教育等其他救助措施相结合,缓解未成年人遭受的伤害,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救助方式多元化还体现在检察院积极和医院、学校、民政等部门联系,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

7、,引导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三) 明确救助范围、救助对象明确司法救助的救助范围,对具体类型的刑事案件进行区分,明确哪些刑事案件属于司法救助,哪些刑事案件不属于司法救助。对于涉检涉诉信访人是否作为救助对象也没有统一认识,有些学者认为不应该作为救助对象,因为这会助长涉检涉诉信访人的错误认识,认为通过信访等非正常方式能够取得司法救助。有些学者认为应该作为救助对象,因为这是所有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不应该因为身份的不同而被剥夺。笔者认为应该将涉检涉诉信访人作为救助对象,对符合条件的涉检涉诉信访人实施司法救助制度。我们不能因为害怕助长涉检涉诉信访人的错误认识,就剥夺这部分人的权利,违反法律的平等原则。(四)建立多单位、多部门联动机制检察院内部各单位应加强交流,办案部门及时将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标准的案件提交给控申部门,和控申部门积极协商,明确司法救助的范围。控申部门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主动开展救助。检察院应和公安、法院、扶贫部门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快速准确的查明救助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刑事案件中受到的损害,减短司法救助审批程序,保证刑事被害人及时受到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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