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制度上》PPT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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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四章 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2,第一节 什么是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3,一、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的含义,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是指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配合、相互联系的特定体系。 实质内容,是以环境管理的职权职责及行使程序为核心,调整的是在环境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意义: 1、环境法基本原则的制度化 2、统领整个环境管理体系,4,特点: 1、规范化 2、体系化 3、相关性,5,二、环境管理基本法律制度的分类,1、源头控制基本制度 是指在可能影响环境资源的人类活动进行前,赋予国家机关或被管理人某种责任及义务,使其在行为之前可依法进行必要的管理以使该活动不致危害环境资源的环境资源管理

2、法律制度。 主要有:环境统计制度,规划、计划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6,2、过程控制基本制度 是指开发利用环境或排污活动进行过程中,要求行为人或与其相关的其他人采取某些措施或履行某些义务以避免或减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管理制度。 主要有:“三同时”制度,许可证制度,环境标志制度,7,第二节 源头控制的基本制度,8,一、环境统计制度,(一)环境统计制度的含义:是指关于对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环境统计的类型:普查和专项调查;定期调查和不定期调查。 定期调查包括统计年报、半年报

3、、季报和月报等。,9,(二)环境统计制度的内容 1、环境统计的管理 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2、环境统计机构和人员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全国环境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具体包含在环境保护部的规划计划职能行使中,每年发布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全国环境统计公报和各省环境状况公报。,10,二、规划、计划制度,(一)规划、计划制度的含义 是指对一定时期内环境目标和措施所作出的规定,是对环境资源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行动方案,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组成部分。 广义的环境计划,包括国土规划、城市规划、乡(镇)村规划、自然资源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计划。,11,(二)

4、环境保护计划: 短期规划:5年 中期规划:15年 长期规划:20、30、50年 按规划的性质: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国土利用规划 环境保护计划的内容一般包括城市环境质量控制、污染排放控制、污染治理、自然生态保护和其他有关方面。,12,(二)土地利用规划制度,1、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998年颁布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专设一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3,2、城市规划 大城市

5、,人口50万以上;中等城市,人口20万以上不足50万;小城市,人口不足20万。 1984年,国务院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城市规划法,1990年4月1日生效,废止了国务院的条例。 1、城市规划的任务和性质: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城市规划是城市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和城市管理的依据,它具有法律的性质。,14,2、城市规划的制定: 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 3、城市旧城区的改造: 按照我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对于城市旧区的改建应当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15,城市旧城区的改造国外的做法:采取工业分散政策,使工

6、业布局郊区化,最有效的办法是建设“卫星城”; 外迁“有害工厂”; 发展“工业小区”。 我国的做法: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统一规划,分期实施。对于污染企业,特别是在首都、省会、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染企业,要制订限期治理的规划,责令限期治理。对于污染严重又不能治理的企业,要有计划地实行关、停、并、转、迁,16,3、村镇规划 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村镇布点和规模 村镇住宅规划 村镇建设规划,17,4、自然资源规划 自然资源规划是指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对一定时期内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

7、所作的总体安排。 土地管理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水法水资源规划 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功能区化 草原法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 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 森林法林业长远规划、植树造林规划,18,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委员会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提案:关于加快我国土地规划立法的提案,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开始建立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核心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初步建立起了从中央到省、市、县、乡五级规划体系。通过两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对保护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进入新世纪以来,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国

8、家又赋予了土地宏观调控“闸门”的功能,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是当前土地利用规划还受到诸多制度性缺失的制约,规划功能还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19,一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不高,土地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得不到保障。目前有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只有土地管理法,而土地管理法也只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原则和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编制规划的义务,对土地规划的法律属性、法律效力并没有明确界定。 二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手段,违反规划用地的行为得不到有效遏止。据统计,全国目前有1520以上的用地都是违规用地或违规批地。由于法律规范的缺失,在处理违规现象也容易滋生权力腐败,使最有效的社

9、会监督力量得不到充分利用。,20,三是由于对土地规划编制行为缺乏法律约束,规划决策水平和相关利益人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土地利用规划的规划内容、规划过程、规划标准和规划行为等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各地开展规划时随意性较大。 土地利用规划作为协调各行业、各部门经济活动的综合平台,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这与国家赋予它的职能与地位是极不相称的,也势必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综合统筹能力。当前全国正在开展第三轮土地规划修编,土地利用规划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平台,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保障作支撑,土地规划的层次体系与法律效力需要通过立法进行明确。因此,当前形势下加快土地利用规划立法,不仅是完善土地规划制度、加强

10、民主法治的大势所趋,也是现阶段加强土地参与宏观调控能力的现实需要。,21,建议: 1抓紧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法 为建立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树立土地利用规划的权威地位,必须加强土地规划立法工作。当务之急是制定一部土地利用规划法,明确土地利用规划的原则、目标、任务和规划的体系、内容,以及规划编制、审批与组织实施制度等,对各级政府在规划中的权限和责任予以明确界定。该法要重点解决三个关键问题:一要在法律上明确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二要通过立法理顺土地利用规划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关系,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上的统领地位。三要明确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各项权利与义务,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

11、主法治建设保驾护航。,22,2适时制定围绕土地利用规划法实施的配套法规和规章 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法同时,加紧研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要在现行部门规章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土地规划用途分类条例、土地用途管制条例、土地利用计划条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办法。这些配套立法甚至可以在土地利用规划法之前出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以满足当前土地规划管理的需要,使土地利用规划走上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法治轨道。,23,3有序推进各级土地利用规划的法令化 目前在我国土地利用规划只是具有法定效力的政府文件,规划本身还不是法。从长远看,对于土地利用规划这类基础性、长远性规划,法令化是发展趋势。近期可以考虑把规划中的强制性内

12、容进行法令化,如县级规划中的土地用途分区管制,一经批准,并由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以土地利用分区管理规定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地方法规的组成部分。,24,深度思考,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耕地资源的数量随着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产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进程的加快不断减少。从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统计资料看,19782004年,我国耕地面积从13394.32万hm2下降到12244.43万hm2,年均减少44.23万hm2。作为一个农业和人口大国,“吃饭”始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头等大事。因此,耕地保护也就成为我国现阶段经济快速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中必须恪守的一道防线。,25,工业化、

13、城市化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经济发展过程中必然要占用一定数量的耕地,这是经济发展必须要付出的代价,也称农地代价性损失。但是,其中不乏大量以经济发展为名的“圈地”行为。为了保护耕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国家实行了世界上最为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是,从实施效果来看,并不尽如人意。作为土地管理的“龙头”,以政府和规划专家为主体的“精英式”的土地利用规划往往脱离社会,缺乏可操作性和广泛的监督,以至于建国以来几十年来的土地利用规划只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26,思考:如何规范土地利用规划?,27,三、环境监测制度,(一)环境监测制度的含义 是指根据保护环境资源的需要,运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

14、法,对反映环境资源质量的某些代表值进行长时间地监视和测定,跟踪其变化及其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过程。 环境监测工作是指围绕环境监测展开的一切活动,包括监测计划、组织、具体操作、编报、管理等活动 (二)环境监测的分类 按照环境监测的目的来分,可以分为三类: 研究性监测。 预防性监测。包括经常性监测、监视性监测等。 特定目的监测。又可分为环境质量监测、污染监督监测等。,28,(三)环境监测报告制度 我国环境监测实行报告制度。包括: 环境监测月报制度。由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编制。 环境监测季报制度。由地、州、市以上环境监测站编制。 环境质量报告书制度。分为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5年环境质量报告书两种。由各级人

15、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环境监测年鉴制度。由地、州、市级以上环境监测站编写。,29,国家环境保护部下设派出机构: 环境保护部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西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环保部派出的执法监督机构,是部直属事业单位。受环保部委托,督查中心在所辖区域内承担环保监测、督察职责,30,四、环境标准制度,(一)环境标准与环境标准制度 1、环境标准是国家根据人体健康、生态平衡和社会经济发展对环境结构、状况的要求,在综合考虑本

16、国自然环境特征、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对环境要素间的配比、布局和各环境要素的组成以及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某些技术要求加以限定的规范。 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的技术规范和法律规范有机结合的综合体,是环境管理的依据。 2、环境标准的意义 (1)环境标准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技术基础手段。 (2)环境标准的发布和实施,能够促进排污者推行清洁生产。 (3)环境标准的规范性决定了它在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中的独特作用。,31,(二)环境标准的分类 我国的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环境标准、地方环境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环境标准分为强制性环境标准和推荐性环境标准。 我国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基础标准和环境保护方法标准等都是强制性标准。 三、环境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环境标准一经颁布,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标。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越权制定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无效。对不执行强制性环境标准的,依据法律和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32,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含义 是指以现行法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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