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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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9年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带动了当地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致富。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个新兴事物,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现以高县为例,从工商部门的视角就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对策建议。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现状近年来,在政府部门的积极引导和大力扶持下,高县农民专业合作社逐步发展,截至目前,全县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x户,注册资本累计x万元,涉及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果林业、服

2、务业等产业。其中:获“宜宾市商标富农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x个,“宜宾市市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x个,积极发挥了“建一个合作社,兴一个产业,活一地经济,富一方百姓”的作用。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增强抵御市场风险、提高参与市场竞争能力等方面都产生了促进作用。但从总体情况看,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存在这样一些问题。一是设立登记后运作不规范,内控形同虚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初始登记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在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1.吸收成员未按法律规定和专合社的章程规定运行,未召开成员大会,无成

3、员签字,无成员变化完整资料记录,无新增成员身份证明等;2.未按法律规定于成员变化后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30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有部分专合社到工商部门备案,但提交的资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予备案;3.成员出资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4.成员发生变化、出资发生变化后,按专合社法应当对章程进行修改,但基本未作修改,也未到工商部门备案。二是商标意识不够强,商标总量不够多。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意识仍很淡薄,受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和思想的影响,缺乏市场观念和“商标兴社”意识,认为只要产品有销路,商标注册与否、用与不用问题不大,满足于现状,对农产品的生产和经营仍

4、停留在提供初级农产品或半成品的阶段,没有依托商标战略提升产品知名度、扩大销路和增加附加值的意识。目前全县已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为x户,仅有x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了商标x个,注册商标率6.33%,与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商标拥有量还有一定的差距,大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没有商标,甚至有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靠贴牌入市。三是缺乏资金扶持,发展难有后劲。从目前运行的合作社看,不仅数量少、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还缺乏外部力量的扶持,尤其是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9年来,就动产抵押登记融资来看,仅有2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机器设备等动产抵押从银行获贷款80万元。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科技水平较低,农业生

5、产基础设施不完善,再加上缺少资金,在信贷、税收、用地等方面均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使农民专业合作社难以成为实施农业项目的重要载体。三、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建议一是结合工商部门职能,加强指导服务。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窗口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咨询服务处,并公布服务电话接受村民咨询。结合登记职能,把握关键点,实施全方位全程指导。积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三会”制度,切实发挥“三会”功能,指导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落实登

6、记回访制度,对已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定期进行走访,对于登记后的事项变更情况,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重大事项变更时,履行报告义务,对不符合登记原则、不满足登记条件、要素不全、抽逃资金等情况,及时进行变更、撤销登记。二是引导实施商标战略,注重宣传培训,按照“一村一品、一品一社、一社一标”的思路,加强商标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进一步普及商标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农产品注册商标的好处,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运用商标策略开拓市场的典型事例,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树立“品牌就是市场,品牌就是效益”的观念,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有特色的农副土特产品申请商标注册,引导培育具有地域资源优势和特色的农产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商标。安排

7、专人定点联系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全程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从商标取名、名称查询、图案设计到申请注册、填报材料、实际使用等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 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克服畏难情绪,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商标的积极性。三是搭建融资服务平台,拓宽融资渠道。结合办理执照、年报等时机,大力宣传合同法、担保法以及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充分利用送法上门、举办讲座等方式做好宣传工作,提高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动产抵押的优势和便捷,拓宽融资渠道,除传统的原村料、成品、半成品作动产抵押外,还可将将有的财产纳入抵押物范畴,鼓励其运用动产抵押融通资金,盘活资产,使其真正意识到动产抵押是帮助其提高融资能力、增强发展实力的一种重要的手段和渠道。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桥梁作用”,主动与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搭建融资优质服务平台,组织开展金融产品发布会、座谈会、对接会、现场签约仪式等活动,扩大融资双方的交流和了解,架起金融部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桥梁,促进金融部门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融资便利。如对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可通过将有的成鱼等做抵押,发放贷款,解决其经营中的购买鱼苗资金短缺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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