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基础知识培训》PPT幻灯片

上传人:日度 文档编号:148651935 上传时间:2020-10-21 格式:PPT 页数:149 大小:1.30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基础知识培训》PPT幻灯片_第1页
第1页 / 共149页
《安全基础知识培训》PPT幻灯片_第2页
第2页 / 共149页
《安全基础知识培训》PPT幻灯片_第3页
第3页 / 共149页
《安全基础知识培训》PPT幻灯片_第4页
第4页 / 共149页
《安全基础知识培训》PPT幻灯片_第5页
第5页 / 共1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基础知识培训》PPT幻灯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基础知识培训》PPT幻灯片(14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安 全 基 础 知 识,前 言 第一部分 HSE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第二部分 危害因素辨识、风险管理,内容提要,前言 高风险生产运行企业,特别是对于石油化工企业, 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如火灾爆炸、中毒、大量危险化学品的泄漏等,将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对企业、社会、环境将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很多的经验和实践证明,通过科学的安全管理,包括有效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学习,可以提高人员的素质,提高发现事故隐患和事故处理的能力,减少事故时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 。,观念:影响我们的意识 意识:强化我们的责任 责任:规范我们的行为 行为:表现我们的素质 素质:决定我们的命运,第一部分 HSE法律

2、法规和其他要求 一 我国的法律体系 二 HSE法律法规 三 安全生产法,一 我国的法律体系 宪法根本法,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权威性、稳定性和严肃性,宪法是我国全部立法工作的基础、根据和最基本的效力来源,一切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法律(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 基本法:民法、刑法等 一般法律: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 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法规和军事规章(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和军区) 国际条约,包括公约、协定、和约、盟约、换文

3、、宣言、声明、公报等,法律效力及法律冲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做出如下规定: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规定与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

4、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二 安全生产法律 1、安全生产一般法(普通法)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特别法-矿山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 等 2、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劳动法、 消防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工会法 、 矿产资源法 、 煤炭法 、 建筑法 、 铁路法 、 电力法 、 民用航空法等,3、与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刑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4、与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行

5、政法律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 行政监察法 、 行政复议法 、 国家赔偿法 、 行政许可法,5、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4号令) 煤矿安全检察条例(第296号令)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302号令)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第313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44号令) 使用有毒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352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93号令)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397号令),6、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1)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规章 煤矿矿用安全生产检验管理办法(第34号令)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

6、理办法(第35号令)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号令)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37号令)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49号令),6、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2)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规章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等22个规章 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可管理规定,7、安全生产地方性规章 8、安全生产标准 1. 国家标准 GB GBJ 2. 行业标准 SY 3.

7、 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2007) 安全预评价导则(AQ 8002-2007)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 8002-2007) 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AQ 2012-200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9、国际劳工组织公约 1919年成立 共通过185个国家公约 我国已经批准实施23个 国际公约在我国的适用-优先采用原则,三 安全生产法 一、企业安全管理机构 二、安全投入 三、各方职责 四、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五、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能力和资质 六、重大危险源登记和报告制度 七、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和设备的淘汰制度,八、安全标志制度 九、中介机构 十、承包安全

8、十一、对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 十二、舆论监督 十三、事故责任追究 十四、事故应急系统 十五、法律责任 十六、七项基本法律制度 十七、安全生产法行政执法原则,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

9、,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一、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一、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二、安全投入,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

10、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安全投入,1 政府 2 安全生产监督

11、管理部门 3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 4 从业人员,三、各方职责,1. 政府的职责,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

12、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1. 政府的职责,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 政府的职责,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

13、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

14、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

15、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续第五十六条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

16、产经营活动。,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2.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