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质押合同(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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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额质押合同:2020-03-27随着经济的发展,最高额质押已大量出现,那么最高额质押合同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在为大家整理的最高额质押合同范文,感谢您的欣赏。最高额质押合同范文一质权人(甲方):出质人(乙方):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下称本合同)。第一条 出质权利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乙方所拥有的全部电费收费权。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1、乙方为甲方与乙方自20xx年6月 日至20xx年6月 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担保

2、的范围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不超过人民币(下同)500,000,000.00元的租赁本金计及相应的租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处分质押权利所产生的评估、拍卖等费用及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2、乙方同意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间内可对主合同的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内容作出变更,乙方作为出质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3、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不因甲方拥有乙方或其它任何人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其它任何方式的担保而受到任何影响。第三条 质权的效力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效力及于质押权利的从权利和孽息。第四条 权利质押的办理和凭证的

3、保管1、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它法定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甲方保管。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权利转让、赠与或许可他人使用;经甲方同意,乙方所获的转让费、许可费、使用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3、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对质押权利的收费标准、付款方式等作出变更。第五条 费用的承担办理质押所需的登记、评估、公证费等用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或出现可能影响收费权正常回款的情形的处理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要求且出质人有义务就质押权利价值减少部分或根据质权人要求提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

4、式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对质押权利行使质权:1、在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可能使质押的收费权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2、出质人与收费权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产生纠纷,导致收费权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3、由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政许可等变化,造成收费权限、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发生变化,导致收费权价值减少或影响正常收费权收入;4、出质人、收费权债务人出现其他可能导致收费权无法按时获得支付的情形。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及顺利履行,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被不可撤销地完全履行或解除前:(1)出质人具有合法的承

5、担担保责任的主体资格;(2)出质人有充分的权利签署本合同。(3)出质人自愿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完全了解融资租赁合同以及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4)出质人保证对质押权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无争议的处分权,保证质押权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他项权利、托管或共有等情况。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1、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清偿的,甲方有权依法以质押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提前还款日包括: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提前到期的日期。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提

6、前处分质押权利,实现质权,以提前收回全部租金及其它应收款项:甲方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应当提前履行债务,甲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质押权利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3、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甲方行使质权获得的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权行使及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4、质押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质押担保债权数额部分归乙方所有。第九条 违约责任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7、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2、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因质押权利权属问题而引发纠纷的;隐瞒质押权利存在争议、被查封、被冻结等情况的;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处分质押权利的;其它违反本合同约定的。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出质权利凭证移交于甲方之日起生效;如需办理出质登记的,自办妥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3、由于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致使该质押无效的或需要变更本合同的,甲方有

8、权要求乙方提供其它有效、担保能力相当的担保。4、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应当及时解除质押。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请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第十二条 其它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即使主合同无效,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2、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承诺对本合同条款含义的认识已与甲方一致。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需要登记的,可另行制作副本交登记机关。质权人(盖章):授权代表:出质人(盖章):授权代表: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年 月 日最高额质

9、押合同范文二出质人(甲方):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地 址: 电 话: 邮政编码:质权人(乙方):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电 话: 邮政编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乙方将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与债务人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基于主合同连续发生多笔债权,甲方愿意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为上述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质押担保,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最高债权额和债权发生期间1.1 本合同项下主合同的形式选择为: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编号为 的 ,该合同与其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在本

10、合同1.4款约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内连续签订的多个 合同(以下也称为具体业务合同)均为本合同的主合同。1.2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的业务种类同主合同的约定。1.3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币种 (其中外币业务按发生日乙方挂牌的外汇卖出价折算)。1.3.1 主合同债务人在任一时点使用中尚未清偿的所有本金数额不超过上述限额,但在上述限额内,主合同债务人对已清偿的本金额度可申请循环使用;1.3.2 最高债权额仅为主债权本金的最高限额,在本金不超过上述限额的前提下,由此而产生的本合同第二条约定范围内的利息、罚息、费用等所有应付款项,甲方均同意承担担保责任。1.4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

11、为至 年 月 日。本条约定具有以下含义:1.4.1 如果主合同中约定的业务种类为借款业务,则每笔借款的发放日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1.4.2 每笔债权的到期日以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但均不超过该期间的届满日。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2.1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保管质押财产、实现质权以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2.2 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应当从质押财产变现价款中首先扣除,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第三条 质押财产3.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3.2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

12、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3.3 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所提供的质押财产的价值为:币种 ,金额(大写) 。上述价值的确认并不作为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处臵质押财产时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对乙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第四条 质押财产的交付和保管4.1 以动产出质的,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质押财产、保险单及其权属证书原件。4.2 以权利出质的,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交付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4.3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或转让时应当背书的权利凭证,甲方在交付前应当在权利凭证上背书质押字样。4.4

13、 质押财产如为存款单、仓单、应收账款等权利,在相关权利凭证交付前,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取得存款行确认书、仓储保管人确认函、应收账款债务人确认函等乙方要求的手续;质押财产如为单位定期存单,则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其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4.5 乙方应妥善保管质押财产。乙方不能妥善保管质押财产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甲方可以要求将质押财产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担保债权而返还质押财产。第五条 质押财产的保险5.1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为动产的,质押财产交付前,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质押财产的财产保险;此前已投保的,须办理以乙方为第一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变

14、更手续;5.2 保险合同内容应经乙方认可,其中不得有损害乙方利益或限制乙方权益之约定。5.3 甲方应为质押财产全额不间断投保,投保期限应长于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主债权展期的,保险期限应相应延长。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退保。5.4 甲方办理或变更质押财产保险时,应书面告知保险人投保财产已设质押的情况。5.5 本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应将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全部转让给乙方,所得保险赔偿金应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存。5.6 质权存续期间,保险单正本由乙方保管。第六条 质押登记6.1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依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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