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学校规章制度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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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来源于网络,如有重复请自行下载学校规章制度之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切实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促进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违反有关程序和制度,造成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培养人或考察人责任(一)培养人没有如实向党支部填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情况,致使发展党员出现失误的;(二)考察人不按要求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造成政审材料失实的;(三)考察人故意隐瞒考察真相,提供虚假考察材料的。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支部书记责任(一)不按规定程序

2、、不召开支委会(或党员大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二)培养教育未满一年、未经培训或公示发展党员的,预备期未满一年予以转正的;(三)未按要求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表决,或讨论表决情况不符合要求即接收预备党员或予以转正的;(四)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后15天内未将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审批的;(五)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的人员,故意不予发展的或对符合转正条件的预备党员,故意不予转正的。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基层党委(总支)负责人、组织委员或有关人员责任(一)基层党委(总支)对材料审查不严,对有关情况了解不清造成发展党员失误的,追究组织委员责任;(二)未执行发展党员两级预审制度,致使发展

3、党员出现失误的,追究基层党委(总支)负责人和组织委员责任;(三)发展党员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妨碍考察人了解真实情况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遗失或损坏党员档案材料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五)因发展党员不按程序或不公正,导致党员群众上访的,追究基层党委(总支)负责人和组织委员责任;(六)发展党员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追究基层党委(总支)负责人、组织委员和有关人员责任;(七)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四、关于失误责任人的纪律处分对出现上述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予以谈话批评或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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