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学校规章制度之学校水电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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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档来源于网络,如有重复请自行下载学校规章制度之学校水电管理条例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供应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供水供电、用 水用电秩序,合理使用水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及水电管理部门颁布的有关 用水用电的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学校供水供电区域内的一切部门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均须严格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学校水电的供应、安全、计划、节约用水用电工作方案由校务会议制订,总务科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负责人、年级组长、班主任、班级生活委员负责各自范围内水电管理工作。第四条 学校对供用水实行节约为主的宏观管理原则,对供用电实行安全用电

2、、节约用电的管理原则。水电设施第五条 校区内一切供水供电设施均属学校财产,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拆除和毁坏,不得擅自安装或私拉乱接水管、电源。不得在水管管网和水栓上随意开梯、接支管、分表及龙头等。第六条 学校每年拨出一定经费,对校区内管网、线路逐年更新改造,以逐步提高供水供电能力,减少耗费。第七条 供水主管管道和开关阀门,供电主要线路(以户表为界),由总务科统一组织建设和维护。教工宿舍内管网、线路过保修期实行无偿服务(材料自备),教室、学生寝室、各办公室内设施如属自然损坏,及时与总务科联系维护,如属人为或使用不当导致损坏,须由直接责任人赔款维修,对隐瞒不报者及相关人员加倍予以处罚。第八条 由

3、学校供水供电的所有用户的水表、电表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由总务科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 用户因使用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水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必须事先报告总务科,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所需工程费用由用户负担。第三章 水电供应和使用第十条 总务科必须认真组织好全校的水电供应。千方百计保障教育、教学、教研、生活等用水用电的正常供给。除供电外线、自来水厂因故突然停水停电和校内紧急抢修水电设施外,停水停电要提前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告,必要时要启用自备发电机,以保障学校重点部位的供电、供水。第十一条 基建工程及大型改造项目用水用电均须由总务科认定并安装节能计量装置。工程竣工要经总务科水

4、电专业人员验收合格并交纳一套水、电工程图纸资料后方可以供水供电。第十二条 空调器由总务科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逐年配备到位,烤火炉等办公室电器设备须由总务科审批采购,其它部门负责人不得审批。学校各部门购买大功率电器设备,必须先会同总务科论证可行后再向有关领导提出采购建议。第十三条 学校水电用户不得私自为其它用户转供水源、电源。第十四条 全校师生员工注意节约用水用电,要做到人走灯灭,随手关好水龙头,发现用电开关损坏或自来水跑冒滴漏要及时通知总务科,由总务科及时组织搞好维修。第十五条 总务科各用户要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节电装置和设备,灵活多样采取各种节能措施,降低水量和电能消耗。第十六条 用户不得有危害供电

5、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水电秩序的行为,严禁违章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第十七条 水电收费标准1、教职工生活用水:1.35元吨 用电:0.6元度;2、基建用水按定额要求收取3、经营性用水:1.35 元/吨 用电:0.7元/度如遇政府的水电价格调整,上标准作相应变动。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八条 总务科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的监督和巡查,各用户应当积极支持、配合。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用水用电管理1、各部门负责人、年级组长、班主任、生活委员等要督促检查本部门(集体)的用水用电工作,组织做好所辖范围内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和安全节约工作。2、全体教职工都要模范带头,办公室做到人离灯熄,空调等电器设备、水龙头要及时关好。

6、如发现空调电风扇等电器设备或水龙头通宵不关者,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公开批评和经济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要承担法律责任。3、教室用电以“够用不浪费”为原则,白天根据天气情况,早、晚自习根据寄宿生人数多少确定开灯数目。离开教室时,要关好灯、水龙头及电器设备,以免酿成事故。4,学生宿舍采取集中控制,定时供电,定时加压供水等措施。供水供电时间,由总务科根据季节变化统一规定和调整,水电组负责具体实施。5.学生宿舍管理员、寄宿生老师应当搞好寄宿生用水用电的管理。如发现学生宿舍“长流水”或“长明灯”现象,要同时追究师生责任。6、空调、电风扇等电器设备只能在5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使用。特殊情况必须报总务科审批

7、后方可执行。7、严禁在电线、灯头、开关、电风扇等电气设施上拴衣物、毛巾、蚊帐和装饰物等,严禁随意扭断水管或水龙头等。第二十条 教职工宿舍用水用电管理1、教职工用电最高容量每户为5千瓦。每户在购功率较大的电器设备时,首先必须测算,尽量不超功率数。学校发电时,禁止开启空调等大功率电器。2、水资源是难以再生的生活必需品。倡导大家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第二十一条 基建用水用电管理(一)基建修缮施工用水用电的管理1、基建修缮施工用水用电,必须服从统一调度,积极服从学校的安排和管理。2、基建修缮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将工程项目、施工地点、用水用电容量、使用时间等向总务科水电组申报,并签订供水供电协

8、议和交纳水电费抵押金,方可在指定位置接水接电,并安装计量装置。3。基建修缮施工工地,必须安装触电保安器,固定施工项目必须安装固定的配电屏(柜),移动施工项目必须安装配电箱电度表。同时施工方必须请有资质的熟练电工布线安装。第二十二条 凡从事经营活动用水用电,均须单独装表计量(安装费用自理),除按经营用水用电收取费用外,还另外加收10的用水用电管理费、增容费、排污费。第二十三条 各用户水电费由水电工抄表计费,经核准后由财会室统一代扣。第二十四条 学校水电工作人员既要为学校管好水电,又同时要搞好优质服务、主动服务工作。在学校经费逐年到位的情况下,加大管网、线路改造工作力度,安装计量仪器,逐步将管理模

9、式以宏观调控管理为主向对各部门计量定量、超额受罚、节余有奖的计量管理模式转化。第五章 安全用水用电及奖惩规定第二十五条 学校配电间、加压泵房、公共场所用水点要明确专人管理,确保安全。如发生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来我校承装、承修水电设施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单位和个人的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到线路改装的,必须将方案报总务科,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二十七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和随意开梯接水,严禁毁坏水电供用设施。校内外运输、施工及其他原因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肇事者须赔偿损失,发现并及时报告者可从赔偿费中提取适当奖酬金。第二十八条 严禁违章用水用电、窃水窃电,对于勇于检举揭

10、发、查处违章用水用电或窃水窃电者,要大力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每期召开一次水电管理会议,对“节水节电”有突出贡献的年级、班级、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第十九条第2条款的师生,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将分别给予每次50500元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已触犯刑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条 对违反第十九条第6款规定者,每次给予20一200元罚款处理。对违反第7款情节较轻者,给予公开批评和2050元的罚款。对屡教不改或情节比较严重的,将加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学校水电工作人员,必须模范遵守本条例。凡违反本条例者,加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扰乱学校正常水电供应秩序,致使水电供应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2、拒绝、阻碍水电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3、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督查、抄表收费人员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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