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人员管理协议书(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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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流人员管理协议书凡学校各单位上交管理的交流人员,在进入人才培训交流中心时,均须签订本协议。协议有关事项如下:一、南京大学人才培训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甲方)同意接受(乙方)进入中心作为交流人员。二、乙方在中心期间,必须遵守南京大学人才培训交流中心管理条例,服从中心的管理,完成中心布置的各项工作,参加中心组织的学习和活动。三、乙方进入中心后,中心将通过多种渠道促进其校内外流动。乙方也应积极配合中心,收集有关信息,主动为自己寻找工作岗位,争取早日上岗。四、乙方在待安排工作期间,应按中心考勤要求签到,并完成中心安排的不大于50%工作量的非全时工作或学习任务,工资按南字发XX82号文件规定办理;

2、在校内安排(包括临时性安排)全时工作后即享受与校内同等岗位相同待遇。工作停止,则即恢复待安排工作期间的待遇。五、乙方有拒不服从中心推荐的工作,或因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中心情况之一累计两次者,按南京大学(南字发(97)164号)关于教职工辞职、辞退的暂行规定,对乙方作辞退处理。六、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在中心领取待岗工资累计满二十四个月,按照本协议第五条作辞退处理,本协议即行终止。七、乙方在本协议履行期间,不得以南京大学单位或南京大学工作人员名义从事赢利活动,一经发现即按学校规定作辞退或除名处理,同时中心不承担其行为产生的一切责任。八、其他约定:九、本协议签字生效,有效期至年 月 日止。十、本协议其它未载明事项参照南京大学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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