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读民法典——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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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民法典一一自然人“自然人”的概念民法上的“人”有种,一种人是“真人”,专业术语叫“自然人”,赵本山、范 伟、写这篇文章的张律师,看这篇文章的阁下,都是“自然人”;另一种人是“假 人”,专业术语叫“法人”与“非法人组织”(以前叫“其他组织”),这种“人) 行话叫作“法律拟制”,俗话叫作“把它假设成人”,公司就是这种“人” 0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主要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非自然人”的 民事主体,其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合二为一的,没有讨论的价值,所以,本文 的议题,仅以自然人展开。这里还要理解一个概念,叫作“民事主体”,所谓民事主体,就是写民事起诉状

2、的时候,可以列为原告或被告的“人”.比如说,我的手打了你,你去起诉的时 候,只能列手的主人张律师作被告,不能列我的手作被告,那么,张律师就是民 事主体,张律师的手就不是民事主体。再比如,“刘老根公司”的采购部去“药匣子”那里买药材不给钱,“药匣子” 只能起诉“刘老根公司”,不能起诉“采购部”,那么,“刘老根公司”是民事 主体,“采购部”是公司的“手”,不是民事主体。现在来解释“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学习民法,重在概念 与体系。民事权利能力,我们老百姓要把它读作民事权利“待遇”;民事行为能 力,要读作民事行为“资格”,这样就非常容易理解这两个概念了.一个富翁有两个儿子,一个是天

3、才,一个是疯子。如果没有遗嘱,这个天才儿子 与疯子儿子,平等的继承富翁的财产。这,就是疯子儿子的权利“待遇”,也叫 权利能力,不管疯子儿子有多疯,只要他是人,就有这种“待遇”。一句话,只 要是人,就有权利能力,权利“待遇”,我们就必须把他当人看,不管他的年龄、 健康、精神、美丑,法律只看一点,他是不是人,其他都不考虑。这个疯子儿子要结婚,可以吗?不可以。要单独买车、买房,可以吗?不可以。 这,就是行为“资格”,也就是行为能力。为什么不可以,因为他智力不够,法 律推定他自己单独处理这些,是会被骗的,所以,剥脱了他的“资格”.权利能力解决“是不是把人当人看”,行为能力解决“允不允许人家做有风险的

4、事” O现代民法都把人当人看,所以,重点就不在权利能力,而在行为能力了。 行为能力讨论的领域,分两类,一类是小孩子,一类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的共 同特点就是,心智不成熟。法律之所以设置“行为能力”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心 智不成熟者的权利。关于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还有个很好的类比联想,有助于理解这两个概念。历 史上的小孩皇帝,龙袍与龙椅,关联他的“权利能力”(待遇);摄政王,关联 他的行为能力(资格)O摄政王开疆扩土,这是被允许的,在民法上,叫作“纯 获利益的行为”;摄政王鲸吞蚕食,是绝对不被允许的,在民法上叫“损害被监 护人的权利”。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

5、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这两条是说,人,只要是活的(主要针对婴儿),只要还活着(主要针对老人与 植物人),就要把他当人看。而且,不管他是什么样的人,只要是活人,法律就 要平等的对待他。多有宗教情怀的条款啊!读到这里,生为佛子,吾人不由感叹。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 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冋为 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该条意思明了,只要认识汉字,就能看得懂,没有解释的空间。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

6、为具有民事权利 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关于这一条,上文“权利能力”解释得很透彻,这个条文,应该也一看就懂。万 变不离其宗,权利能力,是把人当人看,这里的人,是指活人。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 Ao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 行为能力人。这两条的规定很直白,认识汉字的人,都能读懂,没有解释的空间。但要注意法 律条文中的“视为规定”,“视为规定”,要么是说例外情形,要么就是法律拟 制。所谓法律拟制,就是万不得己却

7、又合情合理的“指鹿为马”.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 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 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本条中的“法定代理人”(主要指“家长”)与被代理人(主要指“子女”), 在阅读民法典的时候,不要作区分,把这两个主体看作一个主体,特别是在民事 诉讼领域,是绝对不会影响阅读与思考的。本条中的“同意”,主要指当场确认;“追认”,主要指事后确认。何谓本条中的“相适应”?法官说了算,当事人与律师就算说得天花乱坠,法官 也可以不采纳,就是这个意思。像这样模糊的法律用语,都是对法

8、官的考验,如 前所述,这种语义宽松的文义,既可以成就法官的圣贤之德,亦可败坏法官之荣 誉.当然,亳无疑问,法律条文是无法避免抽象、模糊的用语。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两条说这么多,用大白话最好理解,请读者朋友理解并允许我言语的粗俗。言 语的不雅,是为了精细的说出法律的根本意思。再啰嗦一句,本人本可以用台湾 或者民国时代的语言解读民法典,但是,由于我们语文教育的断层,很显然,我 古中国高

9、雅的语言与文字,己经属于“不合时宜”的世界了,只能用下里巴人的 语言来表达。言归正传了。本条的意思很简单:八岁以下的孩子,“法律”说他一律不能独立 的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孩子,能不能独立的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法官说了算;成年的神经病人,能不能独立的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也是法 官说了算。再说简单点,八岁以下的孩子,是绝对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十八岁以 上且精神正常的人,是绝对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这两种人之外的人, 能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法官说了算。但是,这里我要重点说明的是,在真实的生活中,八岁以下的孩子也是可以(或 者说被允许)单独实施其“生活场景范围内”的

10、民事法律行为,比如,到小区商 店买一支铅笔、一根冰棍,坐一次摇摇车。所以,有时候,我们要以生活来解释 与顺应法条,而不应让法条把生活秩序打得稀巴烂。须知,法律文本是为生活服 务的,不是来破坏正常的生活秩序的。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 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 为。如前所述,我们老百姓阅读本条,知道有这样的规定就可以了,不必较真。这条 的意思,法官说了算.何以故?什么叫“不能完全”、什么叫“相适应,主张 权在当事人与律师,但解释权与决

11、定权在法官。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 人。这条暂不解释,等学完后面的“第二节监护”,就一目了然。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 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 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 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 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

12、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本条是“半居委会大妈条款”,我只解释正常的部分,不正常的部分,大家知道 有这么回事就可以,不必较真.先解释正常的部分。“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债权人、债务人、近亲属。至于 为什么这么解释,以后学到“债权篇”以及“婚姻家庭继承篇”的时候,我再解 释。须注意的是,本条第二款,“申请恢复认定”的申请人,多了一个主体,即 “本人”,这是很好理解的:以前“本人”是神经,当然不能申请了;现在“本 人”神经病己经好了,当然就可以申请了。不正常的部分。“有关组织”这些申请“主体”,很少做这样的事,甚至也不懂 这些,关于这一部分,我们姑且算作美好的“愿望条款”吧,知道有这么回事就 可以,阅

13、读的时候,可以跳过去。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 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这一条,在理解上是很容易出问题,我把它叫作“问题条款”,最髙人民法院以 后肯定会出司法解释进行具体解释的。“户籍登记”,这个好理解,就是派出所户籍室打印出来的户籍证明。其他有 效身份登记”的理解,我们律师都知道是什么东西,就是盖有政府或者政府职能 部门公章的能够显示自然人“居所”的书面材料,肯定是这样理解的。但是,有些“坏人”,就借助这样的条款,刁难老百姓,让老百姓送烟、送酒, 他们才会认可,将来一定会有这样的情况发生。所以,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 台司法解释,让老

14、百姓多些尊严,让大中华多些斯文。“居所”,就是住宿的地方.“经常居所”中的“经常”,是“持续且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意思,但是, 患者在医院住院除外。法律规定经常居所视为住所,是有道理的,因为,我们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与人 口流动、人口迁徙的状态,已经严重脱节了。而民法规定“住所”的目的,很重 要的一部分原因,是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叩确定管辖法院服务的。 举例说吧:海口的李郎,要起诉齐齐哈尔的王姝,如果王姝在三亚持续居住了一 年以上,则李郎直接去三亚起诉,就可以了;如果王姝从老家来三亚,只住了 11个月,且诉讼时效五天后到期,又王姝失去联系,在这种极端的情况下,李 郎只能“万里江山渡”,跋山涉水,从海口到齐齐哈尔,在严寒中高唱“一剪梅”, 起诉王姝了。所以,民法的“住所制度”,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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