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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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合同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 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委托合同概念的规定。委托合同也称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 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他方处理事务者为委托人,允诺为他方处理事 务者为受托人。委托合同是一种古老的合同类型。古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就有 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罗马帝政时期出现了委托、代理的法律规定,不 区分委托和代理的关系,认为委托合同必含有代理权的授予。法国民 法典承袭了罗马法传统。自德国民法典以后,各国立法都严格区 分委托合同和代理,一般在总则规定代理制度,在债编规定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特征是:(1)委托合同是以为

2、他人处理事务为目的的 合同;(2)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 提;(3)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4)委托合同是否有偿 在于当事人的约定。案例评析北京圣邦天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原告天马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12月29冃签订合作协议 书,原告天马公司出具了委托书,该委托书记载内容为:“兹委托张某 某负责管理公司所属养殖水面。委托期间张某某负责所有养殖水面的经 济利益,并完成公司规定的利润。委托期自2011年到2021年气关于该 委托书的法律性质,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 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原告

3、天马公司与被告张某某于 2011年1月签订的委托书,基于标题和约定内容及在案其他证据,该委 托书系委托合同性质,原、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 履行自己的义务。评析:民法典第919条对委托合同的定义作出了规定。根据该定 义,委托合同有如下特征:第一,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第二,委托 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双务合同;第三,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 以是无偿的。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提供的一份盖有原告天马公司公章 的委托书,其上虽无天马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的签名,也无受托人 张某某的签名,但结合其标题和内容以及其他在案证据,可以看出双方 当事人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形成了一致的意思

4、表示,由此可以确 定,原、被告双方就委托事务己成立委托合同关系。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 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特别委托与概括委托的规定。根据委托权限的不同,委托合同可以分为特别委托和概括委托:(1)特别委托,是指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特别事务的委托。 例如不动产出售、出租或者就不动产设定抵押权、赠与、和解、诉讼、 仲裁等,都可以进行特别委托。(2)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 人处理一切事务的委托。例如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其买卖业务或者租 赁业务的所有事宜,就是概括委托案例评析李某某、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案

5、情:李某某原系神华公司职工。神华公司与煤制油公司签订协 议,约定神华公司受职工委托,以团购方式购买由煤制油公司取得的土 地且由泛华集团按煤制油公司要求开发的商品房。李某某在交纳了5万 元保证金后,神华公司出具收款收据。本案中,李某某与神华公司之间 是何种法律关系是解决本案争议的首要问题。一审法院认为,神华公司 虽与其他单位进行协商,但相对于李某某,神华公司对自己主要义务的 描述为“联系”,同时李某某对神単公司并非房产开发企业是明知的,故 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与神 华公司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关 系符合委托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

6、并不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 法律特征,双方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评析:根据民法典第920条的规定,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 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本案中, 李某某原系神华公司员工,其与神华公司之间除了 (2014) 215号这一 对集资建房的性质、参加资格、选房标准等进行明确的文件外,并未签 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李某某对于神华公司并不是集资建房的开发 方、亦不是集资房的建设方,以及神华公司是代表集资购房人完成集资 购房的相关事项是明知的,所以李某某与神华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为委托 合同关系,这一委托关系更偏于概括委托,即李某某将洽谈、联系、收 款、退款及将

7、款项交付给房屋开发方或建设方等所有涉及集资购房的事 宜均委托给神华公司,形成的就是委托合同关系。第九百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 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 利利。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委托人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规定。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因此, 受托人在委托权限中处理事务的后果,包括有利的后果即处理委托事务 所获得的利益以及不利后果即处理委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均由委托人 承受。所以,不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负有支付委托事务费用 的义务委托人履行支付费用的义务有两种方式:(1)预付费用:委 托人应预付费用的多少

8、以及预付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应依据委托事 务的性质和处理的具体情况而定。预付费用系为委托人利益而使用的, 与委托事务的处理并不成立对价关系,二者之间不存在适用同时履行抗 辩权的问题。(2)偿还费用:当事人约定受托人垫付委托事务费用 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费用,偿还费用的范围一般应限于受托人为处理事 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支付利息。非经约定,受托人并无垫付费用的义 务,如果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必要费用的,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 用及利息。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委托人拒付费用以致影响受托人基于 该合同的收益或给受托人造成损失时,受托人有权请求赔偿。案例评析祁某某与内蒙古亿源煤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案情

9、:亿源煤业公司授权原告祁某某负责亿源煤矿的对外融资、煤 矿开采、施工建设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缴费用,全部由祁某某全权代 表负责该矿的一切事务工作。祁某某诉称,现其已经完成委托事务,亿 源煤业公司应当返还祁某某代垫的费用并支付报酬。本案一审、二审法 院均认为,祁某某依据委托管理煤矿所垫付的费用,依法应由亿源煤业 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祁某某完成委托事项并垫付款事实是否存在应当由 主张该事实的祁某某承担证明责任。故法院判决亿源煤业公司偿还祁某 某可以证明的垫付款若干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该款项的相应 利息。评析:根据民法典第921条的规定,祁某某与原公司股东的授权委 托协议合法有效,其作为经营管

10、理煤矿并负责对外融资的负责人,尽职 负责地先行垫付了必要的管理费用,对此,委托人应当进行偿还。至于 该部分费用的具体计算,应当依据合理、必要的原则,且在有相应的证 据证明的情况下方能认定,故法院判决将无法证明的部分从垫付款中扣 除后,亿源煤业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支付受托人祁某某垫付的费用 以及相应的利息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 务。需要变史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 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 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规定。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

11、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故受托 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不能背离委托人的指示而为委 托行为。只有在两种情形下才可以变更委托人的指示:(1)委托人同 意变更指示。受托人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委托人 同意变更委托指示,受托人当然可以按照委托人新的指示处理受托事 务;(2)因情况紧急需要变更指示,紧急情况出现后需要变更指示, 又雅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事后应当 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案例评析郑某某与杨某委托合同纠纷案案情:原告郑某某就买卖涉讼房屋事宜与被告杨某签订委托协议。 委托杨某或刘某办理相关事宜,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后杨某以郑某某 名义与案

12、外人周某、蔡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由周 某、蔡某向郑某某购买涉讼房屋。合同签订后案外人周某、蔡某向被告 支付了房款若干,且涉讼房屋己登记为案外人周某、蔡某所有。郑某某 搬离涉讼房屋且未追回房款,遂致诉。法院认为,原告郑某某虽对卖房 具体事宜一无所知,但案涉委托合同的签署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 的卖房行为并没有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然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 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原告委托被告卖房,被告可代收房款,但被 告并无权利占有该款项,应及时向原告返还全部房款。评析:委托合同即表征了受托人应当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 这已经形成了受托人的义务,而且该义务仅在有急迫之情事,并可

13、以推 定委托人在此急迫情事下也将会允许变更指示时受托人才可以变更委托 人的指示,而且变更指示后,受托人应当负有通知义务。本案中,郑某 某与杨某、刘某就涉诉房屋签订委托协议,并且约定全权委托,且杨 某、刘某并未违反相关约定,而是遵照委托指示处理涉诉房屋的相关事 务,根据民法典第922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 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 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 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杨某卖房行为应得到法律保护。第九百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 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

14、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 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 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 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 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条文耍义本条是对受托人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和转委托的规定。由于委托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有相互信赖关系,故原则上受托人应亲 自处理受托事务,意在防止出现受托人有负委托人信任致委托人利益受 损的情形。这是法谚“委托的结果,不得再委托”的精神。如果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或者有紧急情况发生,受托人可以转委 托。转委托有两种原因:(1)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 委

15、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 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 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2)在紧急情况 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进行转委托,是准许的,为的是委托人 的利益而转委托。例如,受托人临时患急病,不能前去处理,由于情况 紧急,如果不转委托第三人代为处理,就会使委托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即可临时转委托。案例评析上海延升物流有限公司诉上海誉名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案情:被告上海誉名船务有限公司与达原公司签订海上货运代理合 同,原告上海延升物流有限公司与达原公司签订海上货运代理合同关 系。被告为

16、涉案货物出运事宜,向万升公司发送了订舱委托书,货物描 述为碎矿渣,被告发送了提单确认通知书,货物描述为镁氧矿,后上海 海关认定涉案货物为锻烧镁氧矿,认为货物申报品名不实,故对涉案货 物及集装箱进行了扣押。原告认为,涉案货物的报关事宜由被告负责, 因报关不实导致原告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负担,据此提起诉讼。法 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明确表示并未同意达原公司转委托原告,且涉案业 务并未涉及紧急情况,故被告与达原公司、原告与达原公司之间成立各 自独立的委托合同关系。法院据此驳回原告上海延升物流有限公司的全 部诉讼请求。评析:委托合同基于双方当事人的信赖关系,有着一定的人身依附 属性,故并不能随意进行转委托,而是应当以亲自履行作为原则。根据 民法典第923条的规定,只有在委托人同意或者出现紧急情况时,转委 托才能发生,这也是出于对委托人的保护。本案中,委托人上海誉名船 务有限公司并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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