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案例解析--侵权责任编--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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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 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 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 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 亡赔偿金。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是侵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造成的损害,分为一 般伤害、造成残疾和造成死亡共三种类型的损害。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一般伤害的,侵权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 费、交通费、营养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医疗费是治疗人身伤害的治疗费、医药费、检查费等费用;护 理费是对受到伤害

2、的受害人进行护理的费用;交通费是受害人就医、转 院治疗等而支出的本人及护理人员的交通费;营养费是受到伤害的人在 治疗和康复期间需要补充营养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在住院期间餐 费的支出;误工损失是因伤残等耽误工作所减少的收入。其他因治疗和 康复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也在赔偿范围之内。受害人因受伤害造成残疾的,侵权人除赔偿上述费用之外,还应当 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是伤残者身体功能丧失应予 配置的辅助器具的购置费和维护费。残疾赔偿金实际上是对受害人因受 到伤害造成残疾、丧失劳动能力而失去的工资收入的赔偿,我国不采取 实际赔偿的方法,一般采用赔偿20年损失的一次性赔偿方法。受害人因伤害

3、而死亡的,侵权人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是处理死者丧葬事宜所应支付的费用,应当按照最髙人民法院的 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赔偿。对死亡赔偿金也是采取一次性赔偿20年的固 定标准计算。关于上述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有具体规定,应当按照该解释的规 定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案例评析张某诉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李某为其所有的小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C某日沈某驾驶李某所有的小型客车与张某发生交 通事故,致张某受伤、车辆受损。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 任。事故发生后,张某向法院诉请沈

4、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一审法 院认为:沈某驾驶机动车造成张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损失。张某的损 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 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其中,伤残赔 偿金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某保险公司以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 不应高于事故发生地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由提起上诉。二 审法院认为,本案受诉法院在北京市,故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评析:张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残疾,其身体权与健康权均遭受到 了损害,因而有权请求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范围包括医 疗费、护

5、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残疾辅助 器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等。上述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至第35 条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根据该解释第25条的 规定,残疾赔偿金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根据2017年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 规定,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河北省,某保险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两 地法院均有权管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诉,张某的残疾赔偿金 应当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值得注意的是,某保险公司认为张 某利用程序法漏洞获得高额赔偿,

6、行为不当。我们认为,从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1 款关于“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 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 算”的规定可以看出,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计算残疾赔偿 金时,原则上就高不就低。据此,张某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以获得相对高额的赔偿,行为正当,并未违背该司法解释的立法初衷。第f百八十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 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条文要义本条是关系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时确定死

7、亡赔偿金的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这一条文的初衷是,适当缓解死亡赔偿金的计 算采取“同命不同价”标准引起的不公平,故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 题。对于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坚持区别受害人是城市户口还 是农村户口,采取农村居民赔偿标准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差异化赔偿 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29条将这个政策条文化,即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 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 20年计算。这条规定被视为“同命不同价”赔偿的根源。按照这样的赔偿 计算标准,2006年在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辆三轮车的少 女不幸

8、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 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因而引起公众不满。死亡赔偿金并不是赔偿收入的损失,而是对死者余命的赔偿。釆 取“同命不同价”的政策,是对农村居民人格的歧视。故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要 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的体制机制,改革人身损害 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按照这一规定,死亡赔偿金制度需 要进行改革,不应再实行这样的规则。案例评析樊某某等诉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案情:韩某某驾驶的货车由徐某某受让后管理、使用,挂靠于某公 司,并在人寿财险郑州公司

9、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 第三者责任险。某日,韩某某驾驶货车与宋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 造成两车损坏,宋某某及其车上乘坐人宋某涛、王某某死亡。宋某某、 韩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某的近亲属请求徐某某、某公司、人寿 财险郑州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C关于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一 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造成多人死亡,宋某某及宋某涛的死亡赔偿金均 依据城镇标准进行计算,王某某虽为农村户籍,其死亡赔偿金也应按照 城镇标准计算。徐某某、人寿财险郑州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 认为一审法院按照上年度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王某某的 死亡赔偿金合法有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

10、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某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还是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之所以会出 现这样的争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所折射出的同命不同价的立法理念。为了 纠正这一做法,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在同一事故中死亡赔偿金采 取统一的标准。民法典第1180条沿用了这一规定。适用相同数额标准确 定死亡赔偿金必须符合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条件。本案中,王 某某、宋某某及宋某涛均是因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而死亡,可以统一 确定死亡赔偿金。对宋某某及宋某涛采用城镇标准来确定死亡赔偿金, 王某某虽是农村户口,也可以按照

11、城镇标准来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应当 说明的是,对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情形,适用统一的标准来 计算死亡赔偿金本身就表达了对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生命价值的同等尊 重,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尽管立法用语是“可以”,而非“应当”,但是 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仍然应当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统一计算,以充分保 障农村居民的生存权益。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 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 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 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条文要义本条是对

12、不同的侵权责任请求权人的规定。被侵权人死亡,当然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 是,以什么理论作为依据?有赔偿权利说、赔偿义务说、瞬间取得说等 不同见解。笔者主张采用双重受害人说,即侵权行为致死被侵权人,实 际上有两个不同的受害人,即生命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和财产受到损 失、精神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他们都因生命权受到损害的事实而产生损 害赔偿请求权。本条第1款大致采取这个见解,规定死者近亲属直接享 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律关系中,如果被侵权人为组织,例如法人或者非法 人组织,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后,如果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按 照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分立

13、和合并的规则,就由实际承继该权利的组织 继续享有侵权请求权,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为被侵权人支付过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 人,虽然不是该侵权行为的受害人,但也是因救济被侵权人的损害而付 出财产的人,故也对侵权人享有财产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因而有权请求 侵权人承担赔偿费用的责任。侵权人如果已支付该费用,当然就不再承 担赔偿责任。案例评析徐某伟诉博山区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案情:2014年徐某才到博山区中医院住院治疗时在昏睡中死亡。其 妻王某珍于2016年死亡。徐某才和王某珍育有-女徐某红。除徐某红 外,徐某才再无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徐某伟与徐某才系同胞兄 弟。徐某伟

14、诉请博山区中医院就徐某才在昏睡中死亡承担医疗责任。诉 讼中,徐某红明确表示不主张其父徐某才因医疗损害产生的任何权利, 亦未委托其叔徐某伟主张任何权利。一审法院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 定,在死者徐某才的女儿不主张民事权利的情况下,徐某伟作为徐某才 的同胞兄弟处于第二顺位,不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遂裁定驳回起诉。 徐某伟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参照继承法第10 条的规定,在徐某红不主张民事权利的情况下,徐某伟作为徐某才的同 胞兄弟不具有请求权的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遂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

15、是,死者徐某才的女儿徐某红与同胞兄弟徐 某伟皆为其近亲属。徐某红不主张损害赔偿时,徐某伟是否具有原告的 主体资格并主张权利侵权责任法第18条第1款只规定了近亲属有 权请求侵权责任,但并未指明是否有顺位要求。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 分别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7条以及继承法第10条作为法律依据,认为近亲属的损 害赔偿请求权具有顺位要求,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亲属的情况下,第二 顺位亲属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理由在 于,因被侵权人死亡所产生的丧葬费等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至于较为特 殊的死亡赔偿金,我国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即侵害他人生命致

16、人死 亡,造成了被侵权人余命年岁内的收入丧失,法定继承人无法取得原本 这部分可以作为被侵权人财产的收入。其性质也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 是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应当按照法定的继承顺序请求损害赔偿,即当 第一顺位亲属不存在时,第二顺位亲属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死 者徐某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女儿徐某红仍在世,故第二顺位继承人同胞 兄弟徐某伟无权请求损害赔偿。不过,当第一顺位亲属存在但不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时,第二顺位 亲属如果支付了医疗费、丧葬费等,可以请求侵权人偿还医疗费、丧葬 费等费用。也就是说,死者徐某才的女儿徐某红不主张损害赔偿时,其 同胞兄弟徐某伟若支付了医疗费等,可以请求赔偿费用。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 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 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 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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