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案例解析--合同编--典型合同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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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型合同买卖合同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 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 应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在民事法律中拥有漫长发展历史的、最重要 的传统合同,是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交换最基本、 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法律形式。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是:(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 合同;(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4) 买卖合同是诺成性合同;(5)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买受人和出卖人:(1)买受人,须具有相 应的民事

2、行为能力,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 人,例如监护人不得购买被监护人的财产,受托人不得购买委托人委托 其出售的财产,公务人员及其配偶不得购买由该公务人员依职权出售、 变卖的财产,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同本公 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成为特定买卖合同的买受人。(2)出卖人, 除了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之外,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规定, 还应当是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人。案例评析崔某通与孟某意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孟某意与被告众凯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房屋 一套,并缴纳房款350000元。众凯公司将房屋交付原告,孟某意占有使 用该套

3、房屋至今。之后,崔某通(原告)与被告众凯公司签订了商品 房买卖合同,约定以每套50万元的价格购买4套房屋(包括孟某意所 购买的房屋),同日签订保证书,载明此房屋买卖合同作为借款抵押合 同,不作为正常房产销售,并在抵押期间不另行转让和抵押,后者有权 在到期后以50万元/套的方式回购上述房屋。若到期不能归还则在一个 月内无条件完成房屋过户。过后,众凯公司因并未归还借款,双方产生 纠纷,崔某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众凯公司任 丘分公司所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判令被告众凯公司任丘分公司 协助原告办理房产登记手续;(2)确认二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无效。法院认为,通过商品房买卖

4、合同和保证书可知,双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应为众凯公司任丘分公司以约定房屋向崔某通的借款提供 抵押担保。崔某通与被众凯公司任丘分公司订立的合同不存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由于上诉人崔某通不能证实其在法定期间内向房管部门申请登记,又因 被上诉人孟某意购买房屋在先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且己经实际入 住,被告众凯公司任丘分公司应协助被孟某意办理涉案房屋登记手续。 崔某通与被众凯公司任丘分公司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评析:判断一份合同是否是买卖合同的要件之一是买受方和出卖方 存在转移物品所有权的目的。若两者不存在转移物品所有权的目的,即 使其订立合同时的用语

5、为“买卖”,但若实际上是以保证还款为目的的, 则不能依买卖合同进行处理。譬如在本案中,崔某通与众凯公司任丘分 公司签订的保证书的内容清晰可见,双方其实并无买卖房屋的意 思,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抵押担保,即众凯公司任丘分公司以约定 房屋向崔某通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因而该合同并非买卖合同,而是担 保合同,崔某通不能依照该合同请求法院转移房屋所有权。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 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 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买卖合同内容的规定C买卖合同的内容应由当事人约定。应当包括的主要内容是

6、:1. 标的,是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是买卖合同 的主要条款。2. 数量,标的物的数量是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之一,是 买卖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3. 质量,是确定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具体条件,是这一标的物区别于 另一标的物的具体特征。4. 价款,是当事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应支付的对价,通常指标的 物本身的价款。5.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都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期限利益、案件管 辖、履行方法等,意义重大。6. 包装方式,对标的物起到保护和装潢的作用。7. 检验标准和方法,应当明确规定。8. 结算方式,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之后,买受人向出卖 人支付标的物价款、运杂费和其他费用

7、的方式。9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10.违约责任,是督促当事人履行债务,使非违约方免受或者少受 损失的法律措施,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重大。案例评析合肥城东道路材料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光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程某斌(光大建筑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与城东道路公司(原 告)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约定光大建筑公司(被告)向城东道路公 司购买水稳,光大建筑公司指定现场人员褚某征签收水稳送货单。过 后,双方发生争执,城东道路公司向法院起诉。城东道路公司向法院提 供了几份证据,包括临泉路水稳明细单一份,签字人处有蔡某文签名, 并书写已付104.9万元,下欠116万贷款,并附有欠条。过后双方就结算 发

8、生争议,诉至法院。城东道路公司陈述,交建公司先行垫付的材料款 已实际支付,支付方式为公司将款项向材料商启某好转账,由其进行统 一分配。法院认为,关于案涉合同的结算,城东道路公司出具的“临泉 路水稳明细单”签字人处仅有城东道路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文签名确 认,未注明结算时间,证据形式上应认定为城东道路公司单方制作,虽 然城东道路公司举出程某斌出具的欠条与“临泉路水稳明细单”相互印 证,但是首先,该欠条因程某斌无法查找而存在证明瑕疵,其次,如认 定该欠条就是光大建筑公司对案涉合同的结算,该结算过程相对于较高 的合同价款亦显得随意、松散该组证据对待证事实存在证明瑕疵光 大建筑公司系案涉工程的合法分包单

9、位,而程某斌作为光大建筑公司在 该工程的委托代理人,以光大建筑公司的名义与城东道路公司签订销 售合同o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程某斌又以欠条形式对差欠的货款数额 予以确认。虽然光大建筑公司辩称程某斌对外签署材料采购合同必须加 盖该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是光大建筑公司和程某斌的内部约定不能对 抗善意第三人。结合光大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本院 认为光大建筑公司应对程某斌的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光大 建筑公司应向城东道路公司支付差欠的货款本息C评析:根据民法典第596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了标的和数 量之外,还包括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价款、违约责 任、包装方式、检验

10、方法和标准、结算方式和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 力。但是,在经济实践中,大部分合同是“不完全”的,当事人可能会因 为疏忽大意、交易成本的限制等各种原因,未能在合同中约定上述条 款。本案中,销售合同的结算条款较为简单,没有对逾期利息事项 作出约定。此时,需要法官对相应事项予以填补。由于光大建筑公司未 在约定期限内支付货款,给原告城东道路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法院应 当要求光大建筑公司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 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对买卖合同标的物的规定。买

11、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买卖合同中买或者卖的某物。买卖合同的 标的物附着于所有权,故对标的物的买卖,其实就是对标的物所有权的 买卖,在买卖合同中,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买受人的交易目的,将标 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权是在交付标的物的基础上,实现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使买受人获得 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及其所有权,是其在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因 而必须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出卖人出卖享有所有权的标的 物,当然可以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C出卖人不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但 是享有标的物的处分权,同样可以通过买卖合同出让标的物的所有权, 完成买卖合同的主要

12、义务C如果因出卖人未取得标的物的处分权,致使 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就不能实现转让标的物及其所有权的义务, 买受人也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因而买受人 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解除买卖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买卖合同转让的标的物须具有合法流通性,如果是法律、行政法规 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不能转让或者限制转让。案例评析马某永与张某波买卖合同纠纷案3案情:原告张某波从被告马某永处购买了一辆牵引车,但是实际上 该车为马某永从张某俊处转让获得,且其明知张某俊与河南锦绣庆丰实 业有限公司就该车签订了分期付款以及所有权保留合同o 2016年3月23 日,河南锦绣

13、庆丰实业有限公司将该车扣留,张某波遂诉至一审法院。 马某永反诉要求张某波赔偿经济损失127000元,并要求返还牵引车及挂 车。法院认为,本案中,牵引车属于张某俊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所购买 的,该车已抵押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桐柏路支行,故应视 为张某俊无权处分该车。张某俊未经相关权利人许可将该车转让给马某 永,从马某永偿还车辆贷款的行为看,马某永知晓该车存在抵押贷款及 限制处分的事实。因而马某永的转让行为属无权处分,且未得到相关权 利人的追认,故张某波与马某永于2015年5月19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 议应属无效。因车辆转让协议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双方应 予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

14、此受到的损失。评析:根据民法典第597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标的物并将所有权 转移至买受人应当是其在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因而,如果因出卖人 未取得标的物的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就不能实现转 让标的物及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也无法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就 使得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该条的修改主要是赋予了买受人以法定 解除权,譬如在本案中,马某永与张某波签订合同时,马某永隐瞒车辆 抵押的事实,后也无相关权利人予以追认,马某永转让车辆的行为系无 权处分,张某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基于双方于2015年5月19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

15、付标的物或者交 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条文要义本条是对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或单证并转移所有权义务的规定。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所有 权。交付标的物,是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如果标的物是用提取标的 物的单证形态表现的,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也构成交付,例如交付仓 单。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出卖人负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将标 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原则是:标的物所有 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则是:1.动产买 卖,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所有权依交付而转 移。2.就船舶、航空器、车辆等特

16、殊类型的动产,所有权一般也自交付 之时起转移,但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的,所有权的转移不具有对抗第三 人的效力。3.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未办理 登记的,尽管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但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案例评析陈某与李某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4案情:原告李某峰与被告陈某经中介方新百世房产销售有限公司居 间服务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5万元定金、148万元房款以及 过户手续等。协议签订后,5万元定金随之交付,卖方并出具了定金收 条。经中介经纪人安排,双方约定办理过户的时间,此时双方均认可中 介测算的价格并进行了网签备案。涉案房屋产权过户办理过程中,陈某 要求李某峰当天付清剩余款项43万元,李某峰则要求陈某先签网签合同 并签订收条,因此过户未能完成。因此李某峰将陈某以违约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在该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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