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案例解析--总则4--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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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人组织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 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秩资企 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概念的规定。我国以前的民法中没有非法人组织的概念,而使用了“其他组织”的 概念。民法典采纳了“非法人组织”概念,并将其界定为“非法人组织是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气非法人组织的特征是:(1)非法人组织是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 社会组织;(2)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名称,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 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3)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 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2、为能力;(4)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特定的民事活动目 的,如进行经营活动,发展教育、科学、宗教以及慈善事业。非法人组织包括:(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中国 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 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2)合伙企业,包括普 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 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 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有 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是特 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

3、偿服务为 目的,并依法承担责任的普通合伙企业,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提供专业服务的企业 (4)其他非法人组织,如依法登记领 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经依法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符合民法典总则编关于非法人组织条件 的企业。案例评析俞某某与杭州萧山楼塔镇岩上村经济联合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上村经合社与俞氏纸制品厂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俞氏纸 制品厂未参加年检被注销。岩上村经合社所在村部分村民因故擅自将厂 房内存放的纸张搬出,后经村里协调而搬回,俞某某据此以造成其损失 为由,自2005年起拒付租金。另查明,俞某某系萧山市俞氏纸制品厂投 资人。法

4、院认为,俞某某对原审判决解除租赁关系并无异议。俞某某开 办的俞氏纸制品厂自2001年度起因不参加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2003年 8月15日被注销,该企业虽系因被吊销而注销营业执照,但俞某某并未 提供俞氏纸制品厂注销后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算的证据,也未将房屋归还 给出租人。在本院审理期间,其也自认已将房屋转租给他人。根据独资 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规定,俞某某应当对租赁期间的租 赁费承担清偿责任。评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 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根据民法典 第102条规

5、定,艮卩“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 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个人独资企业系属于非法人 组织,其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的组织。本案中,俞某某作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应当对企业债务 负无限责任。第一百零三条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设立非 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 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设立登记的规定。非法人组织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非法人组织的设立程序 是:(1)非法人组织设立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个人独资

6、企 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按照设立登记程序进 行登记,即取得了非法人组织的经营资格,同时也取得了民事主体地 位。(2)对某一类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须经过 有关机关批准才能设立的,则应当按照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报 批经批准后取得非法人组织的资格,成为民事主体C例如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应 当经过批准,只有经过政府有关机关批准的,才能取得非法人组织的资 格,成为民事主体。案例评析厦门市鼓浪屿房屋管理所与厦门梅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原告鼓浪屿房管所诉称,被告梅园物业公司向原告承租案 涉房产

7、,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合同。根据鼓浪屿申遗规划、管理 和保护等要求,原告告知被告不再续租,但被告至今仍拒不返还房屋。 被告梅园物业公司辩称理由之一为,鼓浪屿房管所系机关非法人单位, 并不具民事主体资格,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法院认为,鼓浪屿房管所 虽不具法人资格,但其属依法登记的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故,鼓浪屿房 管所与梅园物业公司签订的讼争“厦门市直管非住宅房屋租赁协议”系双 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 格遵守履行。评析:民法典第103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 记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

8、、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 其规定。本案中,鼓浪屿房管所不具法人资格,但其依法登记即属于非 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故,鼓浪屿房管所与梅园物业公司签订的讼争房屋租 赁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当评价为有效合 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 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非法人组织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法人承担有限责任,这是非法 人组织与法人的根本区别之一。无限责任是投资人或者设立人在非法

9、人 组织的债务超过了非法人组织拥有的财产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不仅应 接受出资损失的事实,以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清偿债务,还应当以自己的 其他财产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承担非法人组织债务的主体是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 债务,所有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都承担无限责任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为 二人以上的,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所承担的无限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非法人组织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包括两部分:(1)非法人组织自 己的财产,即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出资的财产。(2)出资 人或者设立人自己个人的财产,由于要承担无限责任,因而自己的财产 也是承担非法人组织债务的财产。如果其他法律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

10、承担责任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 其特别规定,确定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方法。例如合伙企业 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是法律 对非法人组织债务承担责任的“另有规定”,因而不适用无限责任的规 定案例评析陈某某诉周某等加工合同纠纷案同案情:被告周某与陈某某、潘某、叶某某约定合伙经营五金锁具 制造、销售,成立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名 义投资人为周某。其后被告与陈某某、潘某、叶某某签订一份“公司股 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在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所占的25%份额转 让给陈某某、潘某、叶某某。此外,原告陈某某一直与上述不同主体存 在线切割加工业务关系。现原

11、告陈某某起诉,要求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加 工费及赔偿利息损失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债务的责任 承担主体问题:一是被告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问 题。个人独资企业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 有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 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二是被告周某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个人独资 企业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评析:民法典总则编专章规定非法人组织,条文虽然不多,但内 容丰富,是立法对传统民法主体制度的突破,为现实社会之所需。非法 人组织与

12、自然人、法人并列为民事主体之-,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 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民法典总则编 列举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诚 如本案中瑞安市科比瑞五金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之一 种,其可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也可以自己的名 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但非法人组织不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其投 资人或设立人对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故本案中,瑞安市科 比瑞五金厂系个人独资企业,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是不 能够独立地承担责任,当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投资人为其承担 补充清偿责任。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

13、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 从事氏事活动。条文要义本条是对非法人组织代表人的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设定代表人,代表该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代 表人,是由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推挙产生的对外代表非法人 组织的利益,对内组织经营管理的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例如独资企业本 来就是出资人个人负责,自己就是负责人,因而才规定为“可以”设定代 表人。确定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如果有数个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应当由 数个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全体来推举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可以是 一人,也可以是数人,遵从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人和出资人的意愿。如果 不推举代表人,则其全体出资人或者设立人为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代表

14、人与非法人组织事务执行人不同。非法人组织的 代表人也可能是非法人组织的事务执行人,即使如此,身份也有区别, 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对外代表非法人组织,对内组织经营活动;而非法 人组织的事务执行人仅对非法人组织的个别经营事务具体负责。案例评析马某某与辛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原告马某某与王某某联合办雄鹰煤矿,并办理注册登记, 全体合伙人为两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王某某。辛某某与王 某某、熊某某签订兼并协议书及补充条款,雄鹰煤矿企业名称变更为安 龙县龙山炜烽煤矿,企业性质为辛某某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经查,上 述行为存在伪造他人虚假身份证明和伪造他人签名取得登记的情况。马 某某以其系雄鹰煤矿合伙

15、人为由,以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告,辛 某某为第三人,要求确认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该登记行为,要求工商局 及第三人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认为,仅针对王某某是否有权执行相关事 务的问题,应当认定,马某某与王某某二人合伙开办安龙县龙山雄鹰煤 矿,在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明确载明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为王某某,王 某某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代表合伙企业与辛某某签订兼并协 议,将合伙企业的资产整体转让给辛某某。王某某作为经依法登记的合 伙事务执行人,其对外行为的法律效力当然及于全体合伙人。评析:民法典第105条规定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 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之一种,故应当适

16、用。 本案还体现了民法典总则编与合伙企业法的衔接法院根据合 伙企业法第26条第2款“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 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以及 该法第27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 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 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的规定,认为既然 安龙县龙山雄鹰煤矿这一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为王某某,那么王某某依 法有权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协议处理合伙企业的相关事宜,其在执行 合伙企业事务的过程中,代表合伙企业与他人签订兼并协议等对外行为 的法律效力及于全体合伙人。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一) 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条文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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