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供参考)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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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原则编号: 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 二 O一七年八月 1 目录 一、概述2 二、基本原则3 三、变更分类7 四、原液 / 原料药变更 9 五、制剂变更32 六、按药品管理体外诊断试剂变更58 七、适应症/ 适用人群范围/ 用法用量/ 说明书变更60 参考文献64 名词解释68 著者 73 2 一、概述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指导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 开展已上市生物制品的变更研究。变更是指已获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在 生产、质控和使用条件等诸多方面发生涉及来源、方法、控制条件等 方面的变化。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法规制度的完善

2、、市场的变化以 及企业自身生产条件的改变等,生物制品上市后进行各种变更往往不 可避免。变更是维持产品生产工艺和控制的先进性、提高产品质量和 生产效率、更新产品相关信息(即产品说明书、标签信息)的重要手 段。但应该认识到,任何变更都可能会影响到产品的质量可控性、安 全性和 / 或疗效;任何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变更都可能会影响产品安全 有效的使用。变更研究是针对拟进行的变化所开展的研究验证工作。 本指导原则以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及技术指导原则为基础,结合 目前生物制品上市后变更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外有关技术性指导文件 起草, 仅从技术角度阐述对生物制品变更时应进行的相关研究验证工 作。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

3、人或者生产企业可按照本指导原则的相关 技术要求,开展变更研究验证工作。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根据药 品注册管理办法 规定及相关要求, 提出补充申请、 备案或年度报告; 必要时 ,由相关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生产现场检查,并抽样进行样本复核 检验。 本指导原则暂不涉及基因和细胞治疗产品。本指导原则仅反映了 当前对变更涉及的技术问题的认知水平,各项具体研究工作的要求可 参见已颁布的国内外生物制品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变更事项及变更研 3 究工作应以既往生物制品注册阶段研究以及实际生产中的积累为基 础,研究工作越系统、深入,生产过程中积累的数据越充分,对上市 后的变更研究越有帮助。鼓励申办方与审评审批机构开展沟

4、通交流。 二、基本原则 本指导原则所指变更均为生物制品获准上市后所进行的变更,针 对其所进行的研究工作一般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责任:生物制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是变 更研究和研究结果自我评估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生物制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或者生产企业应建立有效的变更风险管理体系,在对变更前后 产品质量、 稳定性、 生物学等方面进行系统性研究的基础上,对任何 变更活动均应实施风险评估,全面评价变更对产品质量和临床使用的 影响, 最大限度降低变更导致的风险。需特别注意加强对研究结果的 自我评估。 (二)目标及合规性:任何变更都应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有 效性为基本出发点, 在提高或至少不改

5、变最初注册生物制品安全性和 有效性的基础上进行相关改进。对产品的任何改变都需要综合产品本 身及生产过程的复杂性、适应症人群、 变更目的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论 证以及必要的研究,所遵循的原则与初始申请产品信息时的原则一 致。所有变更均应符合GMP 法规要求。 任何涉及安全性和有效性的 重大变更在实施变更前均需要获得批准方可实施。所有变更, 不论是 否对质量、安全性或疗效有影响,都需要进行验证并记录下来备查。 (三) 可比性研究:可比性研究是生物制品变更评价的基础和 4 成功的关键。 目的在于通过收集相关技术资料对比分析确认变更有没 有对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可比性研究应 根据变

6、更的类型、预计变更对产品特性造成的影响程度及变更对安全 性和有效性潜在影响的评估,确定可比性研究的策略和范围,设计可 比性研究方案,注重对比地、综合地评估变更对可能与安全性和有效 性相关的产品特性、浓度、质量、纯度或效价产生的影响。可比性研 究包括工艺可比性、产品质量可比性和稳定性可比性,必要时还应进 行非临床及临床研究数据的可比性分析。研究工作一般应从以下方面 考虑: 1、研究用样品的选择:已上市生物制品变更发生在产品获准上 市后的生产阶段,验证研究应采用中试及以上 商业化规模及商业化生 产地的样品。 变更前后产品质量比较研究一般采用变更后三批生产规 模样品和变更前历史数据进行。如根据产品以

7、往经验累积的知识和综 合分析变更对产品的潜在影响后,不使用商业化规模样本进行评估, 需提供充分依据证明样品具有代表性。 2、可比性验收标准:可比性的验收标准不等于质量标准,可比 性验收标准应基于一系列对变更前相关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分析及 稳定性对比数据确定,某些情况下还应该包括非临床数据和临床数 据。通过对变更后数据与历史数据趋势分析的比较和分析,以统计结 果来判定变更前后结果是否可比。变更前后产品需保持质量等同性或 属性高度相似并且既有知识足以预测质量属性差异不会对产品的安 全性和有效性产生不良影响。 5 3、稳定性研究:变更有可能影响产品的稳定性。变更后样品稳 定性试验应基于科学、风险管

8、控,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批次,一般采用 至少三批样品进行36 个月加速试验和长期留样考察(加速试验可 做到效力不合格为止),并与变更前规模生产样品稳定性历史数据进 行比较。稳定性试验应对样品进行全检,且对关键项目尽可能采取不 同原理的检测方法进行检验(纯度试验应侧重于建立检测产品降解产 物的方法),以全面了解产品的质量变化。物化、生物学等分析方法 的应用可对原液/ 原料药和制剂做全面鉴定( 如分子大小、电荷异构 体、疏水性 ) ,而且可以准确测定产品在贮存过程中因脱氨基、氧化、 硫酸化、聚集或裂变所造成的降解变化。 4、桥接研究: 如果通过变更前后产品的生产工艺、质量特性分 析和稳定性研究足以证明

9、可比性,则无需对变更后产品实施非临床或 临床研究。 但是,在特定质量属性与安全性和疗效之间的关系尚未确 定情况下, 并且观察到变更前和变更后产品的质量属性存在差异,基 于变更因素可能对产品临床使用影响,需要实施非临床和/ 或临床桥 接性或确证性研究。比较有效性和安全性结果(例如,PK/PD、常见 和严重不良事件的发生率)通常为主要目的。可能需要考虑进行非临 床和 / 或临床桥接研究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实例:( 1)更换表达 体系、细胞基质、未经批准的菌(毒)种(流感疫苗、钩端螺旋体疫 苗等除外) 生产的生物制品;(2)改变已上市销售制品的剂型但不 改变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3)新配方、新佐剂

10、、偶联疫苗变更新 的载体、新规格(除了对于增加每瓶装量,但处方、用量等均不变化 6 的新规格建议不需要进行非临床/ 临床桥接试验) ; (4) 新给药方式; (5)由非纯化或全细胞(细菌、病毒等)疫苗改为纯化或者组份疫 苗;(6)采用国内已上市销售的疫苗制备的结合疫苗或者联合疫苗; (7)与已上市销售疫苗保护性抗原谱不同的重组疫苗。采用新工艺 制备并且试验室研究资料证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的疫苗; (8)改变灭活剂(方法)或者脱毒剂(方法)的疫苗;(9)改变免 疫剂量或者免疫程序的疫苗;(10)扩大使用人群(增加年龄组)的 疫苗 等等。 (四)关联变更: 产品某一项 变更往往不是独立发生

11、的,如生产 地点变更可能同时伴随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的变更,处方中已有药用 辅料变更可能伴随或引发药品质量标准的变更,或同时伴随药品包装 材料的变更等。由于这些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影 响程度可能不同,即这些变更可能归属于本指导原则中各项变更的不 同类别,需注意按照不同类别变更相应技术要求分别开展研究工作, 但研究工作总体上应按照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进行。 (五)设计空间:是已被证明有质量保障作用的物料变量(如 物料属性)和工艺参数的多维组合和交互作用。在经验证研究证实的 设计空间范围内的正常操作不属于变更,超出设计空间外的活动则 被视为变更,通常需要启动监管部门的批准后变更程序

12、。由于工艺的 变异性和原料药的复杂性,生物制品开发和批准的设计空间可能会面 临挑战。 申请人可通过提供批准后对设计空间内的改变进行管理的提 案,明确如何利用工艺知识、控制策略及特性化的方法评估在已批准 7 的设计空间内的变化对产品质量产生的影响。 (六)上市后变更研究方案:在上市申请或通过上市后补充申请 时,申请人可将上市后拟发生的变更研究方案、变更要满足的具体条件 和验收标准及其变更的申报类别作为申报资料的一部分提交药品监 管部门,进行审评和审批,经沟通交流途径,具体研究讨论实施某项 变更需要进行的研究、满足的条件和验收标准,以及变更报告类别。 在满足事先约定的前提下允许企业降低变更申报类别

13、,更加高效地实 施变更。 上市后变更研究方案获得认可后,必须满足达成共识的相应条件 和验收标准才能实施变更,期间如有任何其他变更都需要根据相应的 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向药品监管部门递交申请 三、变更分类 本指导原则按照变更对产品质量、安全性、有效性可能产生影响 的程度和风险划分为三类: 微小变更: 指对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性或者有效性可能具有轻 微影响或基本不产生影响的变更。 中度变更: 指对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性或者有效性可能具有中 等程度影响的变更,需要通过相应的研究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 效性和质量可控性不产生影响。 重大变更: 指对生物制品的质量、安全性或者有效性很可能产生 显著影响的变

14、更。需要通过系列的研究证明变更对产品安全性、有效 8 性和质量可控性没有产生负面影响。 某些重大变更, 例如产品的氨基酸序列变更或其他化学修饰,剂 型、给药途径和/ 或适应症变更等,或导致产品质量属性产生差异的 变更,影响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 或疗效,在此种情况下,需要递 交新上市许可产品的临床和许可证申请。 本指导原则对变更情况(包括主要内容) 进行了例举, 结合欧盟、 WHO 相关指导原则,设定了重大、中度和微小变更归类、需满足的 界定 前提条件和技术要求。如果未满足某个分类的所有前提条件,该 变更将自动转到上一个更高级别的报告类别(如果未满足中度变更中 的所有前提条件,该变更将被视为重

15、大变更)。鉴于生物制品变更的 多样性和复杂性,本指导原则的内容不可能涵盖所有变更情况,对于 未包含在变更表格事项,将随着对变更问题认知的新进展和风险性大 小,及时对本指导原则更新升级,不断充实和完善。鼓励申办方通过 沟通交流途径,对于一些特殊的具体问题进行讨论。 为了对药物的质量、安全性和疗效进行充分评价,审评机构可根 据风险评估结果,要求补充信息或材料、开展生产现场检查和样本检 验。 注:参考类型括号内引述了EMEA 、WHO、美国 FDA 相关指导原则中的 分类。 9 四、原液 / 原料药变更 a.表达载体、菌(毒)种库及细胞库 变更情况主要内容前提条件参考类型技术要求 表达载体1 重大

16、1,2,3,4,5,6 ,7,8,9,10, 12 生产用菌(毒) 种库及细胞库 新主代种子 / 细 胞库 2 重 大 / 中 度 (*) 5,6,7,8,9,1 0,12 新工作种子 / 细 胞库 3 中度(*)5,6,7,12 3,4,5 微小(*)5,6 种子 / 细胞库保 存条件改变 8 微小 种子 / 细胞库质 量检验标准 6 微小(*)11 季节性流感菌株 的替换 重大(II ) 7 中度 前提条件: 1、目的基因宿主细胞没有改变。不应导致药物基础的改变。 2、新 MCB由之前批准的 PCB或 MCB制得 3、新 WCB 由之前批准的MCB 制得。 4、新工作种子 / 细胞库处于之前批准的传代水平。 5、放行细胞库采用的检测/ 验收标准未发生改变。 去除工作细胞库保存条件下的动物源性成分如血清等 6、 增加新检测项目或收紧验收标准,应符合中国药典 或WHO 规程或欧洲药典等国内外规范。 7、WHO 公布年度流行株。 8、去除工作细胞库保存条件下的动物源性成分如血清 技术要求: 10 1、说明变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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