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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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沟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二)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擅自在河道、湖泊、水库、渠道、沟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对水质未造成影响的,处五万元罚款;(2)对水质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

2、款;(3)对水质造成严重影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节水设施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五万元罚款;(2)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3)建设项目没有建设节水设施,投入使用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封填,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

3、规定,建设凿井工程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未经批准擅自凿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封填,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日取水能力在500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2)日取水能力在500立方米以上1000立方米以下的,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3)日取水能力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建设凿井工程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4、改正,并按照情节轻重,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不按规定时限报送凿井工程有关技术资料备案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不提交凿井方案或者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3)不按照批准的取水层位施工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4)不按照批准的井点布局凿井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利用地源热泵技术取用地下水,回水水质、水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回水水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5、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少于规定回水量20%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少于规定回水量20%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回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单项指标超10%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单项指标超10%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凿井或者取水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缴水资源费,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

6、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取水工程尚未兴建的,给予警告,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2、取水工程已建但尚未取水的,给予警告,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的罚款;3、已取水的,责令限期补缴水资源费,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

7、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2、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检查也不如实提供取用水统计资料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3、在规定期限内不配合检查或不如实提供取用水统计资料的情形发生三次以上,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取水许可证。宁夏回族自治区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节水设施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五万元罚款;2、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擅

8、自投入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3、建设项目没有建设节水设施,投入使用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业企业、高耗水服务企业未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或者未兴建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申请人民法院封闭其用水设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未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或者未兴建节约用水设施所增加的取水量占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或者兴建节约用水设施取水量百分之五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未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或者未兴建节约用水设施所增加的取水量占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或者兴建节约用水设施取水量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9、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3)未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或者未兴建节约用水设施所增加的取水量占采取节约用水措施或者兴建节约用水设施取水量百分之十以上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二)不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三)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四)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五)工业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率低于规定指标或者未回收使用的;(六)纯净水、饮料等生产企业产水率低于规定标准或者未回收利用尾水的;(七)盗用消防设施用水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不按照规定

10、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在许可证期限内,首次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在许可证期限内,两次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3)在许可证期限内,三次不按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2、不办理计划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

11、处罚:(1)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所增加的取水量占使用节水设施取水量百分之五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所增加的取水量占使用节水设施取水量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3)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所增加的取水量占使用节水设施取水量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4、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在规定期限内不完成水平衡测试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拒不进行水平衡测试,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5、工业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率低于规定指标或者未回收使用的,责令限期

12、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循环使用率低于规定指标50%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循环使用率低于规定指标50%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3)未回收使用的,处二万元罚款。6、纯净水、饮料等生产企业产水率低于规定标准或者未回收利用尾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产水率低于规定标准50%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产水率低于规定标准50%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未回收利用尾水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7、盗用消防设施用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盗用消防用水的30立方米以下的,处五千元以上八千

13、元以下罚款;(2)盗用消防用水的3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下的,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3)盗用消防用水100立方米以上的,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施工单位施工损坏供用水设施,造成水泄漏、流失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水泄漏、流失在100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水泄漏、流失在100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工程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14、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责令原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限期验收,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违反上述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小型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处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将中大型水利工程投入使用的,处工程合同款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河

15、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罚。2、擅自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工程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以下标准处罚:(1)对水质未造成影响的,处五万元罚款;(2)对水质造成一定影响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3)对水质造成严重影响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河道、灌溉渠道、排水沟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桥梁、码头或者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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