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伤保险》之开会溜号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上传人:住在山****ck 文档编号:148520059 上传时间:2020-10-20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0年-《工伤保险》之开会溜号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2020年-《工伤保险》之开会溜号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2020年-《工伤保险》之开会溜号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年-《工伤保险》之开会溜号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此文档来源于网络,如有重复请自行下载。开会溜号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放杨某系某公司职工,某日公司安排全体职工学习相关制度,杨某签到后即到会议室外接听手机,被一同事撞倒,造成杨某右外踝骨骨折。杨某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请求认定为工伤。劳社局认为杨某的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所以,没有认定其为工伤(视同工伤)。杨某不服,将劳社局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维持劳社局作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法官说法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所以,因暴力等意外伤害致伤而认定为工伤应具备三个条件,即:受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受伤发生在工作场所,受伤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所致。而杨某打电话的行为不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其受伤是由于他人碰撞所致,与履行工作职责没有直接关联。故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