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工伤保险》之工伤认定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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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文档来源于网络,如有重复请自行下载。工伤认定问答 自今年1月1日起,新的工伤保险案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它和1996年原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相比,有了不少改变,需要在实施过程中加以区别和掌握。经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专家和企业代表展开学习讨论,特别是对工伤认定部分进行了重点讨论。这里我们用问答的形式把大家的学习所得刊登出来,以供读者参考。 记者(以下简称记):今年起实施的条例是对试行办法的改进和提高。请问它的意义何在? 专家(以下简称专):有3方面的意义。一是增加了强制性,要求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全面适用性。国家机关事业

2、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也将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三是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市劳动能力委员会、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职工等,都作了明确规定。 记:过去发生的多数工伤争议,都集中在工伤认定方面。请问在这方面条例有哪些变化? 专:条例放宽了工伤认定的范围。过去的试行办法中规定了认定工伤和不认定工伤两种情况,条例又增加了“视同工伤”的条款,就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企业代表(以下简称企):工伤认定中,对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条款,应当怎样更加准确地理解? 专:这里包含了时间

3、、空间、因果关系三个条件。 对于工作时间的理解,有三种不同的概念:合法的时间、合理的时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合理的时间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间、紧急处理工务时间以及生产设备的抢修时间。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时间是指不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雇主运用自己的影响力,使雇工超时工作的时间。 对于工作场所的理解,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实际区域,它分为固定区域和不固定区域。固定区域是指职工日常工作区域,包括单位所在地、单位附属地以及户外经常性固定区域,如邮递员、送票员所在工作区域等。不固定区域则是指修理工、电工、船员、新闻工作者日常不确定的工作区域。 对于工作原因的理解,是指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

4、但从事的是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这种情况不能作为工伤处理。 企工伤认定中,“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条款中,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指的是什么? 专:指与作业规程上下一致,或与雇主要求接近的工作,诸如运输、清理、备料、安全、储存、开机预热、收拾工具衣物等活动。 企工伤认定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条款,怎样与斗殴、互殴区别开? 专:要严格按照“因工作原因引起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履行本人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受到他人暴力伤害”等条件来判定工伤,否则就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应按民法的规定调整。 企:工伤认

5、定中,“患职业病”的条款,有什么具体要求? 专:此处所指的职业病,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职工须有职业接触史,且经卫生机构诊断,确认为职业病的,方可认定为工伤。 企:工伤认定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条款中,对于“上下班途中”怎样理解和把握? 专:这里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定时工作制和正常工作区,在这种情况下,对于上下班的时间、路途不难把握;另一种是不定时工作制和不定区工作,如采购员、销售员,对于他们的“上下班途中”,就要仔细判断。一般可以考虑上班为从家中到第一工作地点,下班为最后一个工作地点到家中。而对“途中”的理解,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直线路线,即上

6、下班的必定路线;另一种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指的是若遇必定路线戒严,或发生重大事故,故而改道而行的路线,也应视为“途中”。 记:工伤认定中,为什么要把“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视同工伤? 专:这是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也是我国的一贯政策,其基本思想是弘扬正义,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因此,当职工在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确认的在抢险救灾活动中见义勇为受到伤害时,应将其视同工伤处理。 企:条例将试行办法中不认定工伤的“誓意违章”条款删去,这是为什么? 专:删除不认定工伤中“蓄意违章”的条款,是为了向企业明确“赔偿不问原因”。今后企业不得以职工在工作中因违章受到伤害为理由,而不为职工申请

7、工伤认定。 记:看来,今后企业都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及职业常识的培训,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违章事故的发生。 企:请问,在工伤认定申请方面,条例与试行办法相比有什么不同? 专:条例在工伤认定申请方面与试行办法相比,做了较大改变。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申请主体,二是申请时限时效。申请主体分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三方面。申请时限为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即30日内未申请工伤,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

8、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条例规定了工伤申请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申请时效设置为1年,就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生产权利,为有关部门搜集证据提供一定的时间,同时也使职工得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企:工伤认定申请中,应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什么是“事实劳动关系”? 专: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口头约定代替书面合同:以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延续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欠缺或部分内容违法,导致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用工主体违法,但用工事实存在,且双方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已实际履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事实劳动关系的确定,有些地区可通过企业工资发放情况表或同事间的证明来完成。 企在工伤认定中,“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为什么这样规定? 专:一般在民法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工伤认定中,则采取“举证倒置”的原则,即当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而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必须举证,否则,就认为职工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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