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担保借款合同样本(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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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担保借款合同样本(合同Sample of guaranteed loan contract of Credit Union(合同范本)姓 名: 单 位: 日 期 : 编号:YW-HT-031635合同书 | CONTRACT担保合同 信用社担保借款合同样本(合同范本)说明:以下合同书内容主要作用是:合同有效的约定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合同的履行有积极的作用,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可用于电子存档或打印使用(使用时请看清是否适合您使用)。信用社担保借款合同范本【一】信用借款合同范本贷款人: 借款人: 经贷款人、借款人协商一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和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借款金额、种类与用途;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 大写 ) ,借款种类为 ,借款用途为 .第二条 借款期限:本合同借款期限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 11 页 实际放款日期与上述约定不一致的,以借款借据为准。第三条 借款利率:本合同借款利率为月利率 .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调整,借款期限在一年( 含)以下的,本合同所约定利率不变;借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则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而作相应的调整,且贷款人无须另行通知借款人。第四条 还款方式: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 ( 月、季或年 )付息,每 (月、季末月或年末月)的 20 日为结息日

3、,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货款还款方式的,则该笔货款的还款方式依此约定。第五条 借款人承诺:1、按期偿还贷款本息;2、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不擅自改变借款用途;3、接受贷款人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4、贷款 人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催讨差旅费、诉讼代理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等)由借款人承 担。第六条 贷款人承诺:1、按约定期限和金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2、不向借款人收取合同以外的费用;3、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保密。第七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如需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以书面方式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人同意,另行签订

4、展期还款协议。贷款展期后,其利率按累计期限的现行利率档次确定。第八条 违约责任(一)借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1、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 含展期 ),从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另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2、不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3、不按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对挤占挪用的贷款在 挪用期间按约定利率加收 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4、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 须经贷款人同意;贷款人有权对提前归还的贷款按约定期限、利率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但如经贷款人同意,可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实际天数计收利息。5、借款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本合同尚未发放的贷款和提前收回未到期贷款:(1)不按期偿还贷款

5、本金或不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 2)不按约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 3)不接受或不配合贷款人对其贷款使用情况的查询或监管的; ( 4)未按期向贷款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期债务的;( 5)借款人、借款人之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参与重大赌博、吸毒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6)财产遭受哄抢等事件的;( 7)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 8)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9)因经营不善而停产歇业的;(10)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选资金(本)的;( 11)未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租赁、合资、兼并、分立、转赠、

6、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等的;( 12)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一个月前书面告知贷款人的;(13)发生 偷(逃)税、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被吊销( 撤销 )营业执照的;(14)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贷款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二)贷款人违约及其违约责任:贷款人未依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应向借款人承担下列责任:1、按逾期罚息利率向借款人支付违约金;2、向借款人赔偿超过违约金部分的直接损失( 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不在赔偿范围 )第九条 合同的履行:1、借款人应在本行(社)开设账户,贷款人将贷款划入该账户时即视为履行了发放贷款之义务。2、贷款人收回到期贷款本息或依

7、约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可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划。合同书 | CONTRACT 担保合同第十条 借款人同意贷款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信息系统上录入( 查询、披露 )借款人的有关信息。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纠纷,由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 附则1、借款借据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本合同发生的公证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3、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将本合 同字体加粗部分向借款人作了特别提示和充分的说明;本合同各条款均在订立前进行了充分磋商

8、。4、本合同一式 份,贷款人持二份,借款人持一份,效力同等。借 款 人 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代理人)货 款 人 贷款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代理人)签约地点: 担保合同签约时间: 年 月 日信用社担保借款合同范本【二】借款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牵头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贷款人(成员社):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因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向以上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社团申请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由保证人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

9、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 担保合同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贷款合同。第一条 定义和解释本合同中,除非法律规定和本合同条文另有约定,合同中的词语按照下列含义进行解释:1.1 “社团贷款”指由牵头社和成员社组成的贷款社团,采用同一贷款合同(即本合同),按照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的贷款。1.2 “社团会议”指由牵头社组织召开或者牵头社应成员社提议召开,全体成员社参加,共同商议社团贷款相关事宜的组织。1.3 “牵头社”指负责筹组贷款社团和受成员社委托负责贷款管理的信用社:“成员社”指接受牵头社邀请,自愿参加贷款社团

10、,共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信用 社。1.4 “承诺金额”指牵头社和成员社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金额。1.5 “贷款承担比例”指牵头社和成员社的承诺金额占贷款总额的比例。1.6 “贷款人”包括牵头社和成员社。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和保证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2.2 为本合同项下贷款而向牵头社和其他贷款人提供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2.3 本合同签订之前无重大经济纠纷诉讼发生。2.4 为履行本合同需要,在牵头社开立专门帐户。 担保合同2.5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偿还本金和利息。2.6 在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前

11、在牵头社开立的帐户上备足当期应付之利息或本金,并授权牵头社于约定的结息日或还本日从帐户主动划收。第三条 贷款的金额、用途和期限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根据“自愿认贷, 协商确定”的原则,各贷款人的承诺金额如下:贷款人 承诺金额 县 a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县 b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县 c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县 d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 县 e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万元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用途为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中确定的借款用途。3.3 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共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3.4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

12、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据为准。3.5 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日期以外,其他记载事项如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确定为月息 。4.2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 20 日,借款到 担保合同期,利随本清。4.3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借款利率并应适用于本合同项下借款时,贷款人无需通知借款人即有权依规定按调整后的借款利率和方式计算利息。第五条 贷款发放5.1 贷款人应当按照各自承诺的贷款金额和第 5.4 条约定的时间发放贷款。5.2 成员社本合同生效后,分别与借款人开立借款借据发放贷款。5.3 贷款发放时

13、,各成员社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将款项划到借款人在牵头社开立的专门帐户。5.4 牵头社和各成员社发放的款项,均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的次日的营业终了前将款项划拨到帐。第六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6.1 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6.2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提前归还借款;6.3 按本合同之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6.4 自觉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6.5 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并有义务向贷款人提供相关各期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等报表资料;6.6 对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6.7

14、 发生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时,应于事件发生后 5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立即归还借款本息。6.8 对贷款人向其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催收函或催收文件,签收后应 担保合同在 3 日内将回执寄出;6.9 如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兼并、合资、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转让以及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实现的行动时,应至少提前 30 日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进行上述行为;6.10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 7 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6.11 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第七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7.1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本借款相关的全部资料;7.2 依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从借款人帐户上划收依本合同约定借款人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7.3 对借款人逃避监督、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公告催收;7.4 依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7.5 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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