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公司住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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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法对公司住所的规定 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通常是公司发出指令的业务中枢机构所在地。公司的住所是公司章程载明的地点,是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具有公示效力。公司住所记载于公司章程,才具有法律效力,是公司注册登记的必要事项之一。公司住所变更必须履行法定的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主要办事机构一般是指公司董事会等重要机构,因为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机构,对外代表公司的。公司可以建立多处生产、营业场所,但是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并且这个公司住所应当是在为其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的辖区内。 要规定公司住所,最基本的理由就是在任何时候都能找到这家

2、公司。从法律上确定公司住所,具有多重意义: 第一,可以据以确定诉讼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 _管辖。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形式,以公司为被告的民事诉讼,归公司住所地 _管辖。 第二,可以据以确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处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_送达诉讼文书时,应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对公司来说,无论是直接送达还是邮寄送达,均以公司住所地为受送达处所。 第三,可以据以确定债务履行处所。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对公司

3、来说,其履行所在地应为其住所地。比如,税务机关送达税务方面的文书,必须有一个可以送达的处所;公司将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供股东查阅,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等。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所以,本法进一步明确,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不同于公司的一般生产经营场所:公司住所只有一个;而生产经营场所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地点,营业场所、生产车间、销售网点等都包括在内,可以有多个。公司住所依法确定后,不得任意变更;如果需要变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应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此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还明确要求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

4、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XX第203号)第一条: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XX第103号)等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第二条: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在住所以外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设立分公司

5、登记。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第三十二条进行查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也明确,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第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可能被课以

6、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接受警告、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处罚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二)项: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

7、、如果企业涉及诉讼事项,对企业法人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法院的文书也将送达住所地址,如果因为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而未收到法院文书失去出庭辩护机会,经由法庭缺席判决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最高 _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_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XX年5月12日 法释20XX6号) 第二十四条 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 _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 _管辖。 第四、在债务履行上,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为公

8、司住所,即注册登记地,如果注册登记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可能导致债务履行困难。(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法第62条) 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 设立分公司,即将经营所在地业务设立分公司; 若涉及税收优惠,流转税可以在经营地缴纳,也可以由总公司汇算清缴,所得税由总公司汇算清缴; 注册地址应有文书信函收发联络人,签收的文书信函能及时转发至公司经营所在地。 司法实践中一般有二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甲公司工商登记注册的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法人的住所地是唯一的,根据工商登记的要求,法人在设立时其住所应当是其主要经营场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登记的地址为法人住所地。如果发

9、生变化,应及时根据法人登记条例进行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仍以营业执照确定住所地。原告只须证明起诉地为被告的登记住所地,起诉地法院即应有管辖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 _关于适用若干问题 _第4条之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该条实际规定了法人如同自然人一样具有迁徙自由权,且这种迁徙自由不受公司管理机关的住所地登记以及时间长短的限制。如果法人工商登记住所地与实际经营地、主要办事机构地不在同一个法院辖区,应以实际经营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来确定管辖。 第一种观点更为合理,原因如下: 首先,在实践中,公司变更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不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得

10、事情时常发生,在纠纷发生时可能其实际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已经多次迁移,这无疑加大了原告及 _查明其住所地的困难,对案件的审判也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如果以实际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法院为管辖法院,这无疑加大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对原告是不公平的。因此,如果未进行住所地变更登记,原告一旦选择以公司工商登记注册住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选择权。 其次,法律、法规对法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迁移应当及时进行变更均有明确规定,公司不进行变更登记实质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不论有意亦或无意,都将对经济往来乃至司法诉讼中形成不稳定因素,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该由利害关系人承担。因此,对未进行变更登记的法人的诉讼权利应当进行一定的限制,对公司改变经营地址却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以工商登记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公司丧失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止被告滥用管辖异议诉权来达到自己的某种目的。 另外,公司变更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不进行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如果法院认为应以工商登记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权,可以提发挥司法审判对社会的积极导向作用,促使法人在变更住所地时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更好地维护工商登记公示、公信的效力,保障交易安全,促进公司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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