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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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培训,2015年1月,培训目的,培训内容,一、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背景二、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特点三、我们还要做好哪些工作?,培训内容,一、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背景二、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特点三、我们还要做好哪些工作?,一、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背景,安全生产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每天:矿山井下作业人员800万人在建设工地作业人员6000万人在公路机动车上9000万人在铁路火车上600万人在危险化品岗位上5000万人在天空飞机上100万人在城市地铁上4000万人在水面船舶上70万人,每天有300人右左死于工作场所事故每5分钟就有1人因工死亡!,一、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背景,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表现为

2、“三大三多二薄弱”。三大:伤亡总量大指标差距大职业危害大三多:事故总量多重特大事故多安全隐患多二薄弱:安全意识仍然薄弱安全基础仍然薄弱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给安全生产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一、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背景,老的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

3、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各方项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修改安全生产法,强化依法治理,非常紧迫、非常必要。,一、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背景,通过修法、全国安全形势要做到持续稳定好转。表现为“三降三升二稳定”。三降:事故总量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下降重点行业领域事故下降三升:安全基础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提升安全生产水平提升二稳定: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状况稳定全国安全状况稳定,目的,一、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

4、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14年8月31日,培训内容,一、新安全生产法实施的背景二、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特点三、我们还要做好哪些工作?,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安全生产法修改的总体原则,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重要论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国务院(2011)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通知/40号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修改前后条款对比,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

5、明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将现行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如下: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1、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近一年来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对于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正确处理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

6、保财产”还是“保人命”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为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推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新法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

7、事故。“综合治理”要求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一)安全生产工作的定位更加明确,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1、增加了安

8、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要求。第十九条规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主要内容,同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机制。,2、加强了安全生产投入的保障机制。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条件的投入予以保证,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并对由于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3、新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

9、机构和人员的七项职责:(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演练;(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且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对其打击报复。,二、新安全生产法的

10、特点,(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4、明确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安全管理的工作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5、突显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重要性。第十八条主要负责人的职责中增加了“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的规定,且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11、,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6、突出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这一规定,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上升为法律制度的高度。,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7、明确了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新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法主体主要有

12、3种:新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了职责,还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作出了规定。如果违法,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从业人员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新安全生产法在赋予员工必要的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也设定了必须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因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义务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也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一名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否则,将受到处罚或解雇,即使受伤也不例外”。,(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新安全生产法对

13、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作出了规定。如果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其承担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事项出具虚假证明,视其情节轻重,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突出,从以上七点可以明显的感觉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就是公司(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邓总、葛总等在座的各位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线员工)。政府安监部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与人员对安全生产负监管和督促职责。,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三)安全生产领域部分行政审批更加简化,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对安全生产领域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作了调整

14、,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合并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程序。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这两项审批项目合并为“安全评价”一项,规定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三)安全生产领域部分行政审批更加简化,2、取消了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明确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同时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取消建设项目验收使责任更加明

15、确了,体现了“谁建设、谁负责”的要求,这项工作必须在今后的管理工作中予以加强和深化。,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四)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更加完善,1、确立了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地位。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明确提出政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业监督管理。明确各级安全监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四)安全生产的监管措施更加完善,2、增加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强制执行权力。主要包括两方面:扩大了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对象范围。除原来规定的可以查封、扣押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器材外,新安全生产法增加规定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即行业主管部门、直线主管部门)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查封其作业场所。增加了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的单位,监管部门可以对其依法采取停电停供等强制措施。新安全生产法赋予了监管部门相应的强制执行权,规定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拒不执行停产整顿、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措施的单位或场所,监管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对其采取停止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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