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路基、路面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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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府仁寿大道大化至城区段项目工程路基、路面监理实施细则编 制: 审 批: 编制时间: 2016年1月20日 四川正信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路基、路面工程监理细则制定本细则的主要依据:1、工程施工设计图纸2、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 B01-2014)3、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JTG F10-2006)4、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TG F80/1-2004)5、其他国家、部、省市标准、规范1 场地清理11 一般规定1.1.1承包人应在施工前确定现场工作界线。并保护所有规定保留和监理工程师指定的保留的植物及构造物。1.1.2场地清理拆除及回填压实后,承包人应重测地面标高。并将填挖断面和土石

2、方调配图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核。1.1.3清理及拆除工作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验收,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1.2施工要求1.2.1清理场地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砍伐的树木应堆放在路基用地之外,并妥善处理。2、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有机物残渣及原地面以下至少300m内的草皮、农作物的根系和表土应予以清除,并且堆放在弃土场内。场地清理完成后,应全面进行填前碾压,使其密实度达到规定的要求。3、路基用地范围及取土场范围的树根应全部挖除,并将路基用地范围内的坑穴填平夯实。1.2.2拆除与挖掘1、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和其它障碍物等

3、应予以拆除。正在使用的旧桥梁、旧涵洞、旧路面及其它排水结构物,应在对其正常交通和排水做出妥善的安排之后,才能拆除。2、原有结构物的地下部分,其挖除深度和范围应符合设计图纸或监理工程师指示的要求。3、拆除原有结构物或障碍物需要进行爆破或其它作业有可能损伤新结构物时,必须在新工程动工之前完成。4、所有指定为可利用的材料,都应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为了便于运输,可由承包人分段或分片,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地点存放;对于废弃材料,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自费妥善处理。5、承包人应将所有因拆除施工造成的坑穴回填并压实。承包人由于拆除施工造成其它建筑物、设施等的损坏时,应自费负责修复或赔偿。填方区石笋地面的整平

4、1.2.3凡填方区原地面有孤石或石笋外露不能保证原地面平整后的压实作业,应采用撬除、爆炸的方法将凸出孤石或石笋清除并平整,以保证原地面表能进行压实作业。1.2.4洞穴口的处理1对于路堑边坡上危及路基稳定的干溶洞,可采用干砌片石或桨砌片堵塞;对于路基基底或挡土墙基底的干溶洞,当洞口不大,深度较浅时,可回填夯实;对于洞径大而浅的干溶洞,全部清除洞内充填物后,换填片石混凝土。2.对埋藏较浅、顶板破碎的溶洞,应清除覆土,炸开顶板,分层回填碎石、土石混合物等,回填时应遵循上细下粗的原则,当回填接近地面500mm时,应逐层夯实至地面。3.无论何种方法处理岩溶洞,均应报监理工程师并经检查认可,否则应挖除重新

5、处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1.3安全1.3.1清除的丛草、树木严禁放火焚烧,以防引起火灾。1.3.2伐树范围内应布置警戒,非工作人员不得逗留、接近。1.3.3大风、大雾和雨天求得进行伐树作业。2.挖方路基2.1一般要求2.1.1在路基挖方开工前至少28d,承包人应将施工复测报告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批准,未得到正式书面通知前不得开挖。2.1.2所有挖方作业均应符合图纸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并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2.1.3挖方作业应保持边坡的稳定,不得对邻近的各种结构物及设施产生损坏或干忧,否则,由此而引起的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负。2.1.4在开挖过程中出现石方时,应分层开挖。2.1

6、.5路基挖方材料应尽量予以利用,但不得重复计算利用材料的开挖数量。除图纸规定或被定为非适用材料外,不得任意废弃,并力争填、挖、借、弃合理。2.1.6如路床面开挖超过图纸或监理工程师规定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回填并压实。2.1.7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始终保证路基排水畅通。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时,承包人应立即自费对其进行修补。2.2施工要求2.2.1土方开挖1、土方开挖应按图纸要求自上而下的进行,不得乱挖或超挖。无论工程量多大,土层多深,均严禁用爆破法施工或掏洞取土。2、开挖中如发现土层性质有变化时,应修改施工方案及挖方边坡,并及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3、如果在指定的弃土场不能满足弃方要求

7、时,承包人应尽早重新选择弃土位置并相应修改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4、沿溪及沿山坡和其他按图纸规定不能横向弃置废方的开挖路段,承包人必须严格在指定的弃土场弃方。否则,承包人必须自费清除和移运到指定地点,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5、承包人必须注意对图纸未示出的地下管道、缆线、文物古迹和其他结构物的保护。开挖中一旦发现上述结构物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且应停止作业并保护现场听候处理。6、居民区附近的开挖,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以保护居民区房屋及保证居民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并为附近居民的生活及交通提供临时便道或便桥。7、土方地段的路床顶面标高,应考虑因压实而产生的下沉量,其值由试验确定。路床顶面的压实度应

8、符合表-2的要求。承包人应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重型击实法进行检验。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进一步压实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使之达到规定的压实度。8、当因气候条件使挖出的材料无法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用于填筑路基和压实时,承包人应停止开挖,直到气候条件转好。2.2.2石方开挖1、承包人应根据地形、地质、设计说明开挖断面及施工机械配备等情况,采用能保证边坡稳定的方法施工。2.2.3非适用材料的处理1、当要求承包人在填方区挖除低于原地表面的非适用材料时,其挖除深度及范围应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在挖除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2、路基挖至完工断面后,如仍留有非适用材料,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宽度和深度

9、继续挖除,并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回填和压实到图纸规定或与其毗连路段相同规定的密实度。在回填前,应测量必要的断面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3、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许可,在暴露出的挖方是适用材料和非适用材料相混杂的挖方部分,应分别开挖、移运。适用材料供填方使用,且不应被非适用材料污染,已污染的材料应按弃方处理。4、凡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在路基挖方或填方区挖除的非适用材料,应按弃方要求处理。2.2.4弃方的处理1、承包人在有弃方的路段开工前至少28d,应提出开挖、调运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该方案包括挖方及弃方的数量、调运方案、弃方位置及其堆放形式、坡脚加固处理、排水系统的布置以及有关的计划安排等。2、当

10、弃土场的位置、堆放形式或施工方案等有更改时,必须在更改前不少于14d将更改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3、弃土堆应堆置整齐、稳定,排水畅通,避免对土堆周围的建筑物、排水及其它任何设施产生干扰或损坏,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否则,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费处理。4、严禁在岩溶漏斗处、暗河口处、路基边坡上方、贴近桥梁墩台处和江河、湖泊、水库弃土石,应按先挡后弃的原则弃于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弃土场,并完善相应的防护、绿化和排水。避免引起水土流失、农田损毁和对环境造成的破坏。2.2.5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开挖1、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开挖的位置、断面尺寸和沟底纵坡应符合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当其需要铺砌时

11、,应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增加开挖深度和宽度。2、在有超高路段的边沟沟底纵坡,应与曲线段前后沟底相衔接,不允许曲线段内侧边沟积水或外溢。3、路堑与路堤连接处,边沟应缓顺引向路堤两侧的自然沟或排水沟,勿使路堤附近积水,亦不得冲蚀路堤。2.2.6改河、改渠、改路的开挖按图纸所示的位置和断面尺寸进行施工。开挖出的土方除可利用的外,应按弃方妥善处理。2.3质量要求2.3.1路基的路床标高、宽度、线形及边坡坡度应符合图纸要求;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沟底无阻水、积水现象,具备铺砌要求;临时排水设施与现有排水沟渠连通,挖出的废方按指定的地点整齐堆放。2.3.2石方边坡平顺稳定,无险石、悬石。2.4安全2.

12、4.1土方开挖必须自上而下顺序放坡进行,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2.4.2高陡坡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绑系安全带;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相互错开,严禁上、下双重作业;弃土下方和有滚石危及范围内的道路,应设警告标志,作业时坡下严禁通行;坡面上的操作人员对松动的土、石块必须及时清除,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2.4.3设有支挡工程的地质不良地段,在考虑分段开挖的同时,应分段修建支挡工程。2.4.4施工中如发现山体滑动、崩坍迹象施工安全时,应暂停施工,撤出人员和机具,并上报处理。2.4.5滑坡体段的开挖,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弃土不得堆在主滑区内。开挖挡墙基槽

13、也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分段跳槽进行,并加强支撑,及时砌筑和回填墙背,施工中应设专人观察,严防坍方。2.4.6挖掘机作业时,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3路基填方3.1一般规定3.1.1承包人应在开工前用路堤填料铺筑不小于100m(全幅路基)的实验路段,并将实验结果报监理工程师审批。3.1.2现场试验应进行到能有效地使该种填料达到规定的压实度为止。试验时应记录:压实设备的类型、最佳组合方式;碾压遍数及碾压速度、工序;每层材料的松铺厚度、材料的含水量等,试验结果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即可作为该种填料施工控制的依据。试验结束时,试验段若达到表-1质量检验标准,可作为路基的一部分,否则,应予挖

14、除,重新进行试验。3.1.3在路基填筑施工前,承包人应提交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所采用的机具类型和性能、施工方法、施工放样、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及相关实验等。施工方案在取得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后方可动工。3.1.4承包人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到现场主持施工。3.1.5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成立专门的现场质量监督机构,制定管理措施,并对现场施工巡查、监督,并制定有关的奖罚措施,在开工前将质量监督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报监理工程师处。3.1.6填方路堤施工前,应按规范有关规定对原地面进行清理及压实。所有填方作业均应严格按照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施工。3.1.7路堤基底应在填筑前进行压实,承包人应将压后

15、新测绘的填方工程断面图提交监理工程师核准,否则不得填筑。3.1.8填方作业不得对邻近的结构物和其它设施产生损坏及干扰,否则,由此而引起的后果应由承包人自负。3.1.9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必须保证排水畅通。如因排水不当而造成工程损坏,承包人应自费立即进行修补。3.1.10路堤填料中石料含量等于或大于70%时,应按填石路基施工;小于70%时,按填土路堤施工。3.1.11特殊路基施工前,承包人应按图纸要求,提出处理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3.1.12路堤基底及路堤每层施工完成后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不得进行上一层的填土施工。3.1.13零填挖路基1、零填挖路床顶面以下0-800mm范围内的压实度,不应小于96%。如不符合要求,承包人应翻松后再压实,使压实度达到规定的要求。2、特殊路基土层上的零填挖路床面,承包人应按图纸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实行换填、改善或翻拌晾晒。换填、改善厚度应按图纸或由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并分层压实,其压实度达到表-2的要求。3.1.14填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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